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南方都市报》回函道歉

《一份特殊“清单”疑云》引发的名誉侵权和解

 

2011年元月31日是农历腊月28下午,正当人们以轻松的心情准备欢度新春之时,《南方都市报》在第A14版及其网站上刊登了该报记者石玉撰写的《一份特殊清单疑云》,随之众多网站以《神木煤矿职工发现写有官员名字清单后被捕》为题转载。一时,清单疑云密布,直指我所顾问多年的单位----神木大砭窑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在2007年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并波及我所因此而代理的四起胜诉案件的权威性,我们对此无法沉默。

顾不得春节已至,与各方人士齐聚神木,对照事实证据和法律定,经认真研究后共同认为,该文内容失实,评论不当,已对神木大砭窑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名誉造成影响和损害,应就此立即向其提出书面意见,并着手当面交涉和诉讼准备事宜。由武广韬、霍雨田律师执笔的《真相不容歪曲,诚信应当维护》驳文,赶在除夕前跟帖网站并寄发南方都市报、短信通知石玉记者。

春节过后的215日,神木大砭窑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郭昌与律师飞赴广州,当面向南方都市报递交《真相不容歪曲,诚信应当维护》一文及《严正声明》,要求就刊发《一份特殊清单疑云》给其名誉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南方都市报不愧为业界大家,对投诉和反映非常重视,尤其是负责处理此事的青年律师张扬,尽职尽责,认真的听取了我们的意见,查看了我们提供的相关证据,表示愿就此事认真研究汇报报社后回复我们。

   有此基础,返榆后一方面积极进行诉讼准备,同时继续保持与南方都市报的联系,经过数次电话、函件沟通等各方面的工作后,南方都市报终于同意以回函的方式道歉,并要求我方同时复函同意和解。

   2011年4月7上午,双方在广州互换函件,南方都市报社出具的关于《一份特殊清单疑云》新闻报道的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是:

1、对《真相不容歪曲,诚信应当维护》一文的内容和观点不持异议。

2、认可神木县人民法院(2007)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书、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榆中法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神木县人民法院(2007)神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榆中法民三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神木县人民法院(2006)神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以及神木县工商局工商处字(2006)第351号行政决定书确认的法律事实。对其中涉及“股权转让与清单形成时间、高增尚等人被捕原因”等内容,应以上述司法文书确认的事实为准。

3、承认“记者发稿前未能采访神木法院、榆林中院、贵司意见及立场,导致上述偏差的发生,给贵司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对此,本报表示歉意。并在接到贵司反映后第一时间已将该文章在本报网站上删除,亦通知相关网站删除。本报愿意尽力协助贵司当地的党委和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对该事件会进行符合事实真相的后续采访报道”等。

   神木大砭窑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复函“同意上述和解承诺,为本着建立和谐社会的共同意愿,南方都市报完成所承诺的和解事项之后,本次名誉权纠纷视为全部妥善解决,不再以诉讼或其他方式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愿以充分谅解与合作的态度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至此,因《一份特殊“清单”疑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终以非诉讼和解的方式得到解决,避免了可能的社会动荡,减少了诉讼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值得总结和肯定。

 

1、南方都市报关于《一份特殊清单疑云》新闻报道的况说明

[1] [2] [3] [4]  下一页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0675    更新时间:2011-04-08    文章录入:admin
 
  • 上一篇文章: 《南方都市报》回函道歉 《一份特殊“清单”疑云》引发的名誉侵权和解(二)

  • 下一篇文章: 科技保驾 网络护航 律师培训渐入佳境

  •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 陕ICP备11002016号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开发区阳光广场西南侧榆商大厦B座27层  电话(传真):0912-328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