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神木大砭窑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一份特殊“清单”疑云》
新闻报道情况说明”的复函
3、严正声明
4、《真相不容歪曲,诚信应当维护》
关于《一份特殊“清单”疑云》新闻报道的情况说明
神木大砭窑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反映本报2011年1月31日A14版《一份特殊“清单”疑云》报道不实的情况,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在该报道中,涉及“股权转让与清单形成时间、高增尚等人被捕原因、”等内容,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2007)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书、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榆中法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神木县人民法院(2007)神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榆中法民三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神木县人民法院(2006)神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以及神木县工商局工商处字(2006)第351号行政决定书所确认的法律事实来看,本报报道确有与事实不符合之处,评论亦有不当。
对于贵司于2011年2月15日当面向本报递交的《真相不容歪曲,诚信应当维护》一文的内容和观点,本报不持异议。
本报谨就上述情况向贵司致此专函书面澄清。记者发稿前,未能采访神木法院、榆林中院、贵司意见及立场,未叙述案件的情况,导致上述偏差的发生,给贵司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对此,本报深表歉意,恳请谅解,并在此前已将该文章在本报网站上删除,亦通知相关网站删除。与此同时,本报将尽力协助贵司当地的党委和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在条件成熟时,会进行符合事实真相的后续采访报道,以示澄清。
今后在报道涉及贵司相关信息时,务必加强沟通、谨慎处理。愿双方今后多沟通、多合作!
特此说明。
南方都市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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