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能否直接起诉
保险公司主张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
针对汽运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在发生交通肇事罪后驾驶员能不能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目前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有权起诉保险公司,因为被保险人有权享受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利益。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无权起诉保险公司,因为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保险法第12条5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据此,发生交通肇事瞬间在被保险车上的驾驶员就应当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也就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的被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当事人都有权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也就是说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就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起诉所依据的实体法律权益即是该条所规定的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前已述及,发生交通肇事时在被保险车上的驾驶员符合保险法第12条5款规定的被保险人的情形,故其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原告,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同时,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所以,如果被保险人(驾驶员)死亡,其继承人也可以成为原告。
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的行使只能针对特定的人,法律另有规定外,即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诉讼。那么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是否有权依据合同赋予的权利而向合同当事人起诉呢?笔者认为这里涉及到一个债权转让的问题。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保险赔偿金由被保险人享有。换句话来说实际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已经明确将因保险合同可能获得的权益转让给了被保险人,而保险人也签字同意该项转让行为。现在被保险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获得保险赔偿金是明确对该项转让的同意。故该项转让行为自被保险人要求获取保险赔偿金起生效。其实《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就是典型的佐证。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是汽运公司以投保人的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该合同的当事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即汽运公司与保险公司,而被保险人驾驶员则为该保险合同的第三人。但是被保险人驾驶员作为保险赔偿金的实际权益享有人,其依据仍然是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根据法律的体系解释保险法属于商法而非民法,而对于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保险法应优先于合同法的适用。依照保险法规定直接由被保险人行使请求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更为合适。否则,若被保险人无权起诉,而诉权应归投保人,而投保人无论根据保险法还是保险合同的规定均无权获得该笔保险赔偿金,那么其诉讼请求应被驳回。到最后就是没有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险赔偿。同时,保险公司给投保人理赔还必须要求投保人提供已给被保险人赔付的证据,否则投保人也无权获得该笔保险金。这也可以印证驾驶员或其继承人享有对保险公司的诉权。
作者:贺睿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4689 更新时间:2013-06-05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