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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建设是国策  五荒治理应保护

    1996年1月16日,根据国家关于农村五荒地拍卖治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横山县草海则村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姜世业签订了治理荒沙协议书,约定由姜为村上平整荒沙300亩,换取126亩荒沙70年的使用权治理开发。协议签订后,姜推平整了荒沙,开始了治理开发。但随着210国道开通,要求参与治理开发人的增加,村委会感到吃了亏,不愿履行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姜提起诉讼,经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双方符合农村五荒地使用权转让的主体资格,签约时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依法应为有效,判决双方按协议内容继续履行。村委会不服,以推沙换地治理方式无法律政策依据,未办理五荒地使用证等为由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确定由姜世业转让19亩荒沙使用权50年,由其继续治理,后村委会申请撤诉,省高院裁定准许。

律师评析
    这是一起农村“五荒”资源拍卖、开发治理中的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生态建设工程,建设秀美山川,是我国西部开发,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而对农村荒沙、荒山、荒沟、荒滩、荒水等五荒资源使用权的拍卖转让,进行治理开发,则是其中的重要举措,对围绕五荒资源开发治理中依法建立的合同、协议、国家法律政策明确予以保护,其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治理开发‘四荒’的成果和治理者的合法权益”,《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维护五荒资源使用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合同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荒沙治理协议书有效判决继续履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精神,是正确的,村委会强调推沙换地治理方式无政策法律依据,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该方式显然是以推沙劳务应得的报酬充作治理权取得的拍卖金,并不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至于未办理五荒地使用证的问题,应当明确协议效力与是否办理过五荒地使用证是两个不同概念,只有在持有有效协议,根据村委会(出让人)的申请,才可在有关部门办理五荒地使用证,不能以未办证而否认协议书的效力。当然,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调整治理面积,达成和解协议,法律同样是允许的。
    本纠纷的处理,提醒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对五荒资源的治理开发中,应确立维护合同的观念和原则,对依法订立的合同,应明确予以保护,用司法手段制止各种违反合同,毁约行为的出现,这在数年前大量出现的果园承包合同、煤矿承包合同纠纷处理上有过沉重教训。在五荒资源治理开发、建设秀美山川的巨大工程中应避免“荒沙绿了,合同毁了”的悲剧再出现。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武广韬


(本文曾刊载于《榆林日报》2000年3月11日周末特刊)



作者:武广韬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4865    更新时间:2007-01-22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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