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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证据保全公证打赢一场官司

      1992年8月4日下午,在陕西省府谷县黄河机械厂院内,贾某、孙某两位运输个体户,因争运一车货物而发生争执。孙某突然启动自己的汽车,用车尾猛向贾某的汽车引擎盖撞去,受撞车被挪位一米多,车损十分严重。
    事件发生后,贾某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受理,眼看着受损现场将被破坏,受害人万分焦急,急忙中想到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府谷县公证处接到贾某的申请后,及时派出了3名得力的公证员赶赴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验,制作了勘验笔录,拍摄了照片,向现场目击者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谈话笔录,在此基础上,县公证处依照法定程序,出据了证据保全公证书,证明受申请保全的证据真实合法。当天下午,一场暴雨将现场破坏殆尽。
    随后,受害人贾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就车损给予赔偿。孙某开始以为时过境迁,贾某不可能提出其损车的证据,故对自己的损车行为矢口否认。当贾某向法庭提交了由府谷县公证处出据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及保全的证据孙某方觉得无机可乘,便承认了损车的行为。经法庭主持调解,孙某赔偿修车、停车损失等费用共1万余元。贾某深有感触地说:“不搞证据保全,这场有理官司也赢不了!”
                                                    王顺狮  王新利


律师评析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运用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达到请求赔偿目的,实现民事权利的案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实践中,由于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当事人不仅自行举证困难,而且许多证据经过特定的时间阶段后,就有可能灭失、变形或消失。同时,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还会受到来自人民法院对其效力审查的影响。而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事先的收存和固定,并以国家公证机关的名义公证书,对已保全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为当事人行使举证责任提供方便、有效的途径。
    这起车损事件的特点,在于情况紧急,受损现场极易受到破坏,而损车人孙某又完全否认损车事实的情况,受损人贾某面临着车损证据灭失,无法行使举证责任,有理反而败诉的风险,而府谷县公证处根据贾某的申请,将可能灭失的证据及时进行了收集予以保全,并以国家公证机关的名义出据公证书,证明其真实、合法,为贾某后来胜诉起到了十分关键而通过其它途径又无法替代的作用。
    希望公民、法人能够增强法律意识,及时运用相应的法律手段,以更有效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武广韬律师



作者:王顺狮 王新利 武广韬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4543    更新时间:2007-01-19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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