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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逃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如何赔偿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徐良河

                   

    肇事后逃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赔偿,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约定各不相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格式保险条款约定特定情况下拒赔。但有些保险公司的格式保险条款约定,肇事后逃逸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约定意味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只要依法采取措施并没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则保险公司应当按责任赔偿。 

那么,“依法采取措施 ”中的“措施”如何理解呢?   

笔者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 “措施”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以交警部门或人民法院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为依据,而肇事后逃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该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依据该条规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逸的,交通管理部门将认定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另外,肇事后当事人如果不依法采取措施可能导致受害第三者的损失扩大。这时,如果让保险公司按逃逸而认定的责任或者扩大的损失赔偿,则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而责任的加重又是由逃逸引起的,因此,对保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所以,因肇事逃逸导致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时保险公司拒赔是公平合理的。但是,根据合同法的公平责任原则,因肇事逃逸导致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或者逃逸导致损失扩大时,则保险公司不应该全部拒赔,而应就因逃逸加重责任部分或第三者损失扩大部分拒赔。

肇事后逃逸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不同于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车的违法行为,也不同于无驾驶资格驾车的违法行为。因为在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车肇事及无驾驶资格驾车肇事时,其违法行为在前,肇事在后。违法行为是肇事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在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车肇事及无驾驶资格驾车发生肇事后,保险公司拒赔是合法、公平的。但肇事后逃逸是肇事在前,逃逸在后,逃逸不是肇事发生的原因,逃逸与肇事没有因果关系,所以,肇事后逃逸不应该一律拒赔。

肇事后逃逸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特定情况下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但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法》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很显然,个别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约定“肇事后逃逸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混淆了保险责任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区别,误将保险责任等同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加重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的主要权利,同时也损害了肇事受害人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稳定。

当然,保险作为一种商品,仍然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市场规则。也许约定“肇事后逃逸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保险公司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费率低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费率。如果这样,我们无可厚非。但应在投保人投保时明确告知这一点,供投保人选择。

    综上,笔者认为:如果因肇事逃逸导致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时保险公司拒赔是公平合理的。但肇事后逃逸保险人一律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则值得商榷。


                  



作者:徐良河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4451    更新时间:2011-12-22    文章录入:xuliang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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