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需谨慎,

签约容易反悔好难!

                      

    当律师这些年经常有人咨询:因一时气愤,她(或他)为了摆脱不幸婚姻的羁绊,与婚姻的另一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将财产留给了另一方。等冷静下来,越想越觉得吃亏,想反悔,问律师有什么办法解决?在此,我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一并解释如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正确理解本条之“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可回答以上问题。

        首先,《婚姻法司法解释》是针对《婚姻法》的规定而做出的更为细致、更为具体、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为什么要用一个专门条文来特别强调“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呢?如果“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特别规定仅仅是为了强调此之约束力是可以随时反悔的较为微弱的约束力,则似乎没有专门做出规定的必要,因即使《婚姻法司法解释》不作出这样的规定,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之规定仍然可达到此种立法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再作出这样的规定,正是为了否定《合同法》中规定的赠与合同可撤销之较为微弱的约束力,强调本条之法律约束力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的约束力,强调的应该是其不可撤销。

         其次,若立法意旨是为了强调本条之“法律约束力”是指可以随时撤销的较为微弱的约束力,则应该仿照《合同法》中赠与合同可以撤销之规定,在条文中规定“可以撤销赠与”,没有必要专门强调“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见,专门强调性规定“具有约束力”的立法意旨乃是赋予双方当事人不得反悔之较强法律约束力。

最后,司法解释中对此之“具有法律约束力”做出了明确的指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条明确规定若财产处理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法院会判决反悔者败诉,这也证明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具有不得反悔的较强法律约束力。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一定要慎重考虑,三思而后签约,一旦协议成立就悔之晚矣。

 

 

 



作者:贺睿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4196    更新时间:2011-06-26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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