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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与江苏舜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案例分析(二)

 

四、风险防控建议

煤炭贸易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其中有些风险是由市场等客观因素所致,有些风险则是由贸易相关方或者企业自身管理不够精细所引发。但无论何种类型的风险都需要全面加强风险防控,最大限度规避各类隐患的出现,将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降至最低,提升运销公司煤炭贸易的可持续经营水平。现结合本案煤炭贸易过程中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提出如下风险防控措施建议:

(一)加强合同风险把控。可针对公司实际运营情况,拟定煤炭贸易类合同格式文本,依法合理设置对运销公司有利的条款,加强合同审查,做到内容合法、条款完备、逻辑严密无歧义,将煤炭贸易风险化解在合同签署的前端。比如本案所涉的合同中就存在两项重大的风险条款,一是关于在货物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条款中约定的“质量以收货人按国家标准检测结果为结算依据,数量以收货人轨道衡计量数据为结算依据”,二是关于在货款结算条款中约定的“煤炭货到电厂验收合格起30天内,买受人收到收货人的全部货款后,买受人凭出卖人开具的煤炭增值税发票2日内付清全部货款”。事实上,以上条款将货物验收的权利完全赋予收货人,以及无形中将舜华公司与运销公司之间的结算增设了一项前置条件。按照合同交易模式,合同相对方舜华公司并非实际收货人,实际收货人为合同中指定的各个电厂。而在本案中,正是因为实际收货人为合同主体之外的第三方,致使舜华公司在本案庭审中多次以“涉案交易无原始轨道衡数据”“尚未达到结算条件”等理由来进行低质量抗辩,故意扰乱法官思路,拖延庭审节奏、加大审理难度。因此,建议运销公司在后续签署类似合同时一定要将权利义务明确至合同双方,切勿将合同对应的权利义务依附或延伸至合同主体之外的第三方,从而避免合同相对方利用合同条款的瑕疵与漏洞来作出对运销公司不利的解释。

    同时,煤炭为散堆装货物,在装卸及运输途中极易造成亏吨,且煤炭质量易受天气、仓储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若发生质量纠纷,在合同约定不明确且交易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情况下,买受人可能会出现拒收或拖延支付货款等情况。因此,建议运销公司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严格按照决策,确定货物数量质量、结算方式、损耗计提、验收交接、违约责任等,做好事前防范。

(二)完善贸易清单制度。运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对每笔业务,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资金往来情况及应收应付款情况,定期、逐项分析是否存在风险点,制定防控风险措施,明确防控责任人,时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得力,确保运销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可控。尤其对于像本案这种煤炭贸易模式,运销公司作为连环交易的其中一环,是通过一种特殊的模式,即“走票、走单、不走货”的模式来进行交易,虽然这是煤炭行业一种惯用的且合法的交易模式,但是因为连环交易涉及主体较多,交易链条较长,且上下游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一旦其中一个链条存在断链风险,可能致使整个贸易无法正常运转,从而极易引发交易风险。因此,运销公司若日后依旧采用此种模式进行大宗煤炭贸易,建议一定要进行“追根溯源”,查清货源及最终的交付地,从煤炭贸易业务开展前就要充分调研论证、研判风险,最好对整个链条上的交易主体开展基础摸排工作,选择恰当企业合作,评定合作方资信等级,建立完善与贸易相关的风险防控体系,确保交易的真实性、稳定性、安全性。在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进行密切盯控,开展后续跟踪,严把煤炭质量数量、发运时间、资金落实等关键节点,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及时控制或果断变更、解除合同。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运销公司在煤炭销售环节一般采用的是“先货后款”方式,整个贸易过程周期长、资金回笼慢且存在滚动结算的情况,在整个经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较多,容易引发债权问题,存在资金安全隐患。因此,对于此类型的煤炭贸易,若运销公司在业务实施中处于采购环节,尽量采取“先货后款”或“货、款匹配”的交易方式,货物经验收达到合同约定条件时,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手续后支付货款,或者确保采购的货物和付款金额大体一致。但若运销公司在业务实施中处于销售环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采取“先款后货”的交易方式,将交易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从而确保货物及资金安全。除此之外,运销公司可在合同相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及时催告其全面履行,并收集、保全有关证据材料。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依法追究对方违约责任,通过严把合同履行中的关键环节,完善贸易清单制度,预防纠纷发生。

(三)规范文件资料管理。建议运销公司在业务履行的各个环节一定要记得“留痕”,文件资料归档保管要从细从严规范管理。就本案而言,整个交易发生过程,舜华公司与运销公司基本上都是通过线上对接的方式来确认煤炭价款与质量,出具对应的收货确认函和结算明细表,并辅之以阶段性的《询证函》、《对账单》。但在实际业务对接过程中,因有部分业务数据是通过邮件的形式传送,有部分业务数据是通QQ在线的方式传送,有部分业务资料在线上确认后并未进行线下邮寄,致使运销公司部分关键性证据仅有扫描件或复印件,无对应原件予以核对,导致在诉讼过程中舜华公司及矿业公司对于运销公司所提交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均以“无法提供原始载体”为由,否认整个交易的真实存在,意图赖账,大大增加了运销公司的举证难度。而且阶段性的《询证函》、《对账单》因无原件的原因,无法独立证明最终欠付的款项,致使本案需追溯到2016年业务发生时起,重新梳理所有的交易额进行解释说明,这无形中增加运销公司和受理法院的工作量,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案件审理难度,拖延了诉讼周期。因此,建议运销公司在日后从事各类经营活动时,务必要确保相关合同及交易资料的完整性,保存好资料原件,防患于未然。出现类似问题时要及时进行补救,比如可以在诉讼前进一步与对方进行沟通确认,可通过发送往来函件或者电话微信等方式确认欠款事实及欠款金额,充分巩固证据后再提起诉讼,可达到事半功倍效果。

现今煤炭贸易市场波澜起伏、竞争激烈,时刻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运销公司作为煤炭运销的企业,必敏锐捕捉市场变化,针对自身实际情况及薄弱环节,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主动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去规避和防范力争将经营风险消除或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确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分析仅从法律服务的角度进行分析,以供运销公司及类似企业经营决策参考,以进一步规范、提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服务国企的效果和水平。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付鹏律师团队

                                                                       二〇二    



作者:付鹏团队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67    更新时间:2024-04-07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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