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与江苏舜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案例分析(一)
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下运销公司)与江苏舜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舜华公司)、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苏矿业公司)、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徐矿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二审发回重审后,运销公司正式委托我所代理,由主任武广韬律师负责、付鹏律师团队具体承办,现已代理两审终结并已全部执行回款8930036.19元,代理服务圆满结束。现就本案的主要代理服务工作、胜诉依据、同类案件的借鉴经验以及后续煤炭贸易风险防控等事宜,分析如下:
一、案情简述
运销公司与舜华公司从2016年11月起发生煤炭买卖关系,双方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由运销公司向舜华公司销售煤炭,舜华公司向运销公司支付对应煤炭款。双方交易过程中,舜华公司大致以月为单位向运销公司出具收货确认函、结算明细表来确认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款。经梳理,从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共发生50笔煤炭交易,交易总金额为689981684.73元,舜华公司、徐矿集团支付682655674.05元后,对于下欠的7326010.68元拒不支付,故引发了本案诉讼。
需在此说明的是,舜华公司的100%控股股东系江苏矿业公司,江苏矿业公司的100%控股股东系徐矿集团。
二、审理经过及判决结果
运销公司与舜华公司、江苏矿业公司、徐矿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共经历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运销公司最初就本案提起诉讼后,诉请舜华公司支付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并请求江苏矿业公司、徐矿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19)陕0802民初13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舜华公司支付运销公司货款7326010.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0元,同时判决由江苏矿业公司、徐矿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阶段:舜华公司、江苏矿业公司、徐矿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陕08民终348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发回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第三阶段:榆阳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1)陕0802民初8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舜华公司支付运销公司货款7326010.68元及该货款从2019年11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6.3%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和律师费95000元,并判决由江苏矿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阶段:舜华公司、江苏矿业公司不服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又提出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2022)陕08民终3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五阶段:案件终审判决生效后,运销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月17日全部涉案款8930036.19元,包括欠付货款本金、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判决确认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执行交付运销公司。
三、服务要点
(一)诉讼主体的选择。
1、本案选择将江苏矿业公司、徐矿集团与舜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是为了更充分的保障债权的实现。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舜华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矿业公司作为舜华公司的全资股东,其财产是否独立舜华公司,需由江苏矿业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江苏矿业公司未能在本案中提交任何可以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舜华公司的证据,故其承担了举证不利的后果,根据《公司法》的上述有关规定,判决其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
江苏矿业公司代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舜华公司、江苏矿业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并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排除《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其的适用。”经我所律师庭前充分准备及庭审中的详细阐述、庭后提交的代理意见中的进一步论述,结合《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认定标准,充分向法庭说明了舜华公司的股东江苏矿业公司并不是由人民政府直接控股,也不是由国家单独出资,更不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企业。因此,舜华公司、江苏矿业公司均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规定。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江苏矿业公司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运销公司及其上级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延长矿业公司)的警示意义。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以及目前的司法实践,为避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被诉时承担江苏矿业公司同样的责任,通过本案的代理,围绕着如何证明“财产独立”,我们提出如下具体的建议:(1)母公司与子公司在为各自购置固定资产以及非固定资产时,不同的合同主体、不同的付款账户、不同的资金来源、不同的使用主体等相关证据的留存;(2)通过将母公司与子公司办公场所进行分离的方式,用以证明没有混用固定资产的可能;(3)通过母公司与子公司经营范围不同、人员结构不同、且没有互相混淆等表现形式,用以证明相互财务独立、人员独立、财产独立。
3、运销公司作为延长矿业公司的分公司,通过本案获得的警示意义。
运销公司作为延长矿业公司的分公司,若日后作为债务人存在相关债务纠纷时,延长矿业公司亦需要对运销公司的债务负责清偿。“子公司与母公司”与“分公司与总公司”就债务承担层面存在的区别为: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法律地位,无属于自己的独立财产,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与总公司是统一核算的,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以总公司全部资产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延长矿业公司与运销公司就是总分公司的关系。故仅从债务承担的角度出发,可以得出母子公司之间存在风险隔离,而总分公司则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因此,运销公司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适当作出机制变更,可对公司形式进行调整,可考虑以二人以上股东的子公司形式来降低延长矿业公司的债务承担风险。但是,最终选择子公司还是分公司,不仅要考虑债务承担风险的问题,还要从企业管理、财税处理、企业战略规划、当地政策优惠等全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以及还要兼顾分公司和子公司本身的适用条件等,最终选择最适合自身的公司形式。
(二)准备充分的重要性。我所在接受运销公司的委托后,立即全面展开了工作,调取了原审全部案件材料,在认真分析原审案件卷宗的基础之上,明确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并进行了深入研究,第一时间向运销公司领导做了详细报告,奠定了前期信任的基础。为提高本案胜诉率,在案件庭审前与运销公司就案件相关事实及细节进一步沟通核实,尽可能使运销公司的主张翔实可信。在案件审理前组织了模拟法庭,精准的预判到了对方所有的诉讼策略与观点,在正式开庭时能够有效的应对、有力的反击。同时,在梳理对方证据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份对我方极其有利的关键证据,即徐矿集团在本案原一审阶段提交的《材料物资采购流程表》以及加盖有舜华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辅助余额表》,表中所显示的欠款金额与我方提交的《对账单》确认的截止2018年6月的欠款金额完全吻合,抓住了对方致命漏洞。另外,也从最高院的判例里搜索到了类似判例,就本案这种煤炭贸易模式是被支持认可且有着明晰的举证责任划分的,提交给法院,以供其判决时参考。经过全过程的充分准备,令人欣慰使案件最终取得胜诉的结果。因此,建议运销公司就类似这种争议较大的煤炭贸易案件,可安排法律专员或者外聘律师负责对案件的精准分析、精确把握、深度参与,从而确保案件诉请能够最大限度的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
(三)诉讼可视化的应用。因本案涉及的结算流程较为繁琐、利息计算相对复杂、证据材料也比较庞杂等,我所律师在整个案件代理过程中采用了诉讼可视化,即将文字信息转换为图表信息、立体结构,帮助法官快速直观地理解案件基本情况、全面梳理法律关系,大大提高了庭审的流畅度和效率。比如本案合同中所反映的结算流程,即货到电厂—验收—买受人结算(本案实际为核对交易数量,出具盖章的收货确认函和结算明细表)—出卖人开具发票—买受人付清货款等。依此证明运销公司与舜华公司双方之间的结算流程共有5步,已完成4步,诉讼时已处于完成结算的状态,仅剩最后一步付款义务,但鉴于舜华公司始终以“实际收货人未付款,尚未达到结算条件” 为由进行抗辩,故我所律师制作了详细的《结算流程图》,向办案法官深入且直观的理清了结算的底层逻辑,最终法院认为涉案款项已达到结算条件,确认舜华公司欠付运销公司货款。因此,若运销公司有类似案件处于诉讼过程中时,建议采用诉讼可视化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直观表达案件主体、法律关系、时间顺序等要素,从而将案件的各种要素清晰呈现给案件各方主体,化繁为简,突出重点。
(四)执行的快速推进。本案进入到执行程序后,从执行立案到回款仅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即便是在疫情期间非正常办公的情况下,也是穷尽各种办法与相关行政机关、银行及办案法官取得联系,建言献策,积极推进。通过企业公示信息查询到江苏矿业公司目前正常运转,且曾有一些中标工程,第一时间就向执行法官提供了江苏矿业公司的全部中标业绩情况,在江苏矿业公司可能有应收账款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积极督促法院实时、动态监控江苏矿业公司的账户余额,最终通过法院大查控系统,短时间内冻结了江苏矿业公司账户内的巨额款项,从款项冻结到扣划再到申领的全过程及时跟进,配合法院排除一切障碍,保证了债权的快速实现。
同时,在本案判决生效至执行阶段,舜华公司存在即将注销的紧迫情况,我所律师配合运销公司第一时间向舜华公司进行了债权申报。同时,将延期注销的申请提交至徐州市行政审批局,延长了舜华公司注销审批时间,进一步阻碍舜华公司的注销程序,确保舜华公司的注销不影响到本案的执行。因此,对于此类执行案件,最重要的是申请人要及时跟进、反复督促,持续关注与追踪,主动向执行机关提供财产线索,并对财产线索进行精准分类,探索出被深藏的执行线索,给法院提供具体、可行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执行方案,趁被执行人不备之际,稳、准、快的配合法院采取各类强制执行措施,从而确保快速执行回款实现。
作者:付鹏团队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301 更新时间:2024-04-07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