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一起离奇的油品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一二审均败诉,通过再审得以改判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河北泽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泽泉公司)在位于榆林市横山区艾好茆乡牙坪村实施“田园综合体项目”。该公司将项目的土方挖掘工程发包给了江苏人李美健,李美健因疫情原因实际未到赴工程现场,而是通过雇佣横山区本地人张增清对工程进行管理。张增清管理工程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就是机械车辆加油后在加油收据上签字确认。

2021年8月份,为工程供油的陕西胤宏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胤宏公司)持着上述加油收据将张增清、李美健(后期追加)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对299270元的柴油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一审代理及法院判决情况。

我所接受张增清委托后,指派刘磊磊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一审开庭,李美健答辩称,原告胤宏公司是工程发包人泽泉公司找来的,与其形成供油合同关系的是泽泉公司,应当由泽泉公司向胤宏公司结算油款,而自己所承包工程中的机械车辆用油泽泉公司已经在工程款结算当中予以了扣除。为此,李美健向法庭提交了工程款结算单予以佐证。关于和张增清的关系,李美健否认了双方系委托关系,称自己和张增清是合作关系。

基于李美健的答辩,案件的真相逐渐显现。刘律师当庭迅速形成如下代理思路:一是与李美健结成诉讼共同体、一致对外,依据合同的相对性,主张张增清非适格被告;二是根据委托人张增清的陈述,仍坚持张与李系委托关系,其在加油收据上签字本质上是一种受托行为,应当由真正的承包人李美健来支付款项。

李美健同时称,因发包人泽泉公司在工程结束后,并未向他支付工程款,因此他向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过案,且据其了解,胤宏公司也以泽泉公司未支付油款为由,进行过报案。李美健当庭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庭后赴公安机关调取相关笔录。

不日,人民法院依据美健的申请,仅调取了李美健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但并未调取胤宏公司的笔录。因为有新的证据产生,人民法院再次组织开庭,李美健因路途遥远缺席了此次庭审。李美健的笔录与其在开庭时辩称的内容高度一致。刘律师遂当庭发表了本案系原告胤宏公司在向泽泉公司主张供油款不能的情况下选择向包括张增清在内的二被告主张油款的观点,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但非常遗憾,一审法院仍然认定二被告与原告胤宏公司形成事实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判决二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二审代理及法院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出来后,张增清、李美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张增清放弃主张与李美健系合作关系的基础上,我所接受了张、李二人的共同委托,并继续指派刘磊磊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

接受指派后,刘律师认为调取胤宏公司在公安机关的笔录是案件在二审能否出现转机的关键。

2022年4月15日,刘律师自行前往管辖地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承办案件的李姓民警称该案已刑事立案,以相关笔录属于刑事卷宗的一部分为由,拒绝调取。自行调取失败后,刘律师选择向二审法院申请调取,得到的回复是待开庭审理后,认为有必要的话再前往调取。

2022年6月23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二审期间双方均无新证据,故刘律师将庭审重点放在了法庭发问环节,果然胤宏公司代理人对精心准备的问题毫无招架之力,要么以不清楚为由搪塞过去,要么以与案件无关为由拒绝回答。这样就增加了法官的内心确认,使其觉得有必要调取证据。但直至判决作出,二审法院也未反馈是否对证据进行过调取。

2022年8月10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结果依然是维持原判。

四、再审代理及法院判决情况。

张、李二人继续委托再审程序。

2023年7月1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再审申请,并决定立案审查。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再审程序往往是书面审查,很少开庭审理,大部分案件经审查后认为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出现,经与二审法官沟通并获得同意后,刘律师复制了二审卷宗,以期发现有价值的内容。果真发现二审法院竟然调取了胤宏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该笔录清楚地记载了事情的来龙去脉。鉴于二审法院未对该笔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且在判决书中也未提及,于是刘律师将该笔录以及自行收集的关于泽泉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立案决定书一同作为新证据向省高院合议庭进行了提交,同时多次向主审法官电话沟通、力陈其中的关键,争取开庭审理的机会。

最后,主审法官采纳了刘律师的意见,于2023年9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谈话审查。因之前刘律师与法官就案件多次进行过电话沟通,所以谈话过程十分顺利。

2023年10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该院提审本案。

2023年12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书,认定与胤宏公司形成油品买卖合同关系的系泽泉公司,张、李二人非适格被告,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了胤宏公司的起诉。

历时三年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结语:本案因泽泉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立案,胤宏公司是在向泽泉公司主张油款无望的情形下选择起诉张李二人。如一审法院能够依据李美健的答辩意见,审慎对待,同时调取胤宏公司笔录,也不至于作出错误判决。二审法院虽调取了相关笔录,但未组织双方当事人予以质证,机械地维持了一审判决,令人感到十分诧异。本案,通过一二程序本能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但最终却迫使当事人通过再审程序才得以改判,其中的艰难与曲折不言自明,给人留下许多值得深思的空间。



作者:刘磊磊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350    更新时间:2024-04-07    文章录入:admin
 
  • 上一篇文章: 剖析卷宗、坚持观点、变更罪名十三年三个月降至五年六个月

  • 下一篇文章: 富能成功案例| 劝架失手,判刑?

  •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 陕ICP备11002016号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开发区阳光广场西南侧榆商大厦B座27层  电话(传真):0912-328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