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补充法律意见书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并尊敬的检察官: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辩护人。接受委派之后,辩护人拷贝了卷宗材料、视频资料,经认真查阅,就案件事实与李某进行了详细核实,搜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于2022年6月29日、2022年7月6日、2022年9月22日分别向您提交了三份法律意见及参考案例。针对辩护人提交的法律意见,贵院决定对该案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退查期间一直与您保持良好沟通。

当下辩护人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疫情防控形势非常严峻,每日新增确诊人数均在三四百左右。2022年11月14日榆林市联防联控办决定对中心城区封控至今,解封之日遥遥无期,辩护人只能居家办公。故辩护人无法到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拷贝卷宗材料,向您当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对此深表歉意。辩护人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上平台阅卷,安管办称案卷材料还未扫描无法通过网上阅卷。辩护人通过与刘鹏检察官沟通,了解二次退查主要证据材料,故对二次退查有了基本的知悉。针对二次退查补侦卷,辩护人同之前辩护意见基础上再补充如下法律意见,提请您一并审查并能采纳,依法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一、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实验违反法定程序和客观事实,侦查实验完全就是一场闹剧,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原补充证据卷中显示,本案侦查人员曾以“高军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卷材料、血样为检材进行侦查实验对比,该实验未有相关移送、审批材料,也未见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字,具体操作者、参加者也仅为交警工作人员且尚无任何签字、资质等要件,案外人高军与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系两个不同的个体,酒精代谢能力完全不同、血液采样时间不相同、季节不同、血型不同,故该侦查实验存在重大违规、违法情况。

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人民检察院责令侦查机关向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安泰司法鉴定机构再次就本案进行侦查实验,但安泰司法鉴定机构却回复表示其没有资质做侦查实验,不具备此条件。安泰司法鉴定机构系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150912003)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举重以明轻,如此专业的鉴定机构都不具备侦查实验,公安机关又有何资格做侦查实验?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原侦查实验无论从程序、形式、过程均存在重大问题,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次退查也更加证明侦查实验就是一场闹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侦查实验不能作为据以定案的证据。

二、现有证据及相关材料足以证明血样保存环境尤其是温度对血样中酒精检测结果有重大影响。

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司法鉴定意见及血样保存环境尤其是温度是否对检测结果有影响专门进行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案鉴定人安泰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并且以后附论文形式进一步说明。辩护人为了详细了解案情,专门充值办理知网会员下载了该论文。

该论文发布在《中国法医学杂志》2017年第32卷第6期,论文名称为《保存温度对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影响》。《中国法医学杂志》创刊于1986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管,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办的综合性学术期刊,属于国家核心级别,论文内容真实反映法医学科的研究成果。

论文样本选择人群为25至55岁不等的健康成年男性,检测方法同样为同安泰鉴定机构使用的气相色谱法,根据该论文研究,最终表明保存温度对于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有影响并提出为确保血液 酒精含量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建议交警部门在按照规定使用 EDTA 管抽取涉嫌酒驾人员血样后低温保存,-20℃温度为血样的最佳保存温度。

安泰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说明及后附论文均表示,血样样保存温度会影响酒精含量检测。结合《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第五条之规定:“规范血样提取送检。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本案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始终无法提供录像等证据证明其规范低温保存并进行合规鉴定,反而在证据卷中多次显示保存血样形式为牛皮纸袋,侦查机关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及法律规定。本案经过人民检察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无法排除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故本案针对犯罪嫌疑人李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不应当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辩护人认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合法问题,退回补充侦查以后依旧无法就证据存在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综合全案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三、本案血液鉴定意见排除的情况下,本案也不应当以“呼气检测结果”为本案定案依据。

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采取呼气结果作为定案依据系因嫌疑人存在逃离抽血采样等行为,但本案嫌疑人李某并不符合该情形,自始至终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同时如果经吹气检测酒精含量达到酒驾或醉驾标准的,因为该检测结果可能受当事人所食用的食品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不能反映真实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所以应抽取血液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检测,以确定当事人是否确实属于酒驾或醉驾。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认定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根据第一次补充证据卷P31页关于涉案“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的《检定证书》中载明:“本次检定使用的主要计量标准器:名称:空气中乙醇标准气体、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装置……”,可知涉案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仅能够检测空气、呼气时所含有的酒精,并且该检定证书中还表明该技术存在误差情况,用该仪器测量得出的酒精检测结果并不能够准确反映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结果,且结合生活实际,吃蛋黄派、醉枣、藿香正气水、荔枝等略含有酒精的食物同样能够引起该仪器反应。

故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虽然可以折算成血液酒精含量,但由于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认定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依据,不应当以呼气式结果作为定案依据。

辩护人认为本次退查充分体现了乌审旗人民检察机关非常严谨、细致、认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辩护人对此深表钦佩和感动。为赵检、刘检这样高度负责的检察官衷心点赞。辩护人所办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中第一次遇见退回补充侦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更是在全国都很罕见。本次退查后的材料更加证明公安机关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规范、实施细则保管血样,更加证明保存环境尤其是温度不同对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有影响,这既是客观事实也有理论、实验、学术支持。

综上所述,诚望人民检察院能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坚持法治原则,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原则,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依法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此体现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望能予以采纳,致以敬礼!

辩护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陈震、李林涛律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震:18891529955

李林涛:13484880801



作者:陈震 李林涛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979    更新时间:2023-01-16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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