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民商事诉讼一审程序胜诉十二技
一、了解事实搜集案件基本材料
律师代理案件从接案开始,但此处的接案还不等同于接受委托。作为专业的律师,代理案件的第一个任务是认识案件而非“囫囵吞枣”的接受委托。在询问、了解、核实案件事实和搜集有关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判,并尽可能完整、清晰的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分析案情、设定相应可能的维权途径和方法。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搜集了案件的基本材料,此时,作为律师才能确认相应的案件基本事实。
总结起来:当事人讲的事实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现有案件基本材料反映了什么样的事实。
二、完成案件分析报告
在了解到案件基本事实,掌握了案件基本证据材料后,就可以继续分析案件了,复杂的案件应当形成书面的案件分析报告,简单常见的案件可以不形成书面报告,但这一环节的案件分析事务,则是任何一个案件都不可缺少。
本环节中,主要是基于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律适用的分析,归纳案件类型,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进行案由选择适用、案件归类,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现阶段司法政策、司法保护力度、司法实践程序、已有的相似案例等,进行全面的分析研判。作为律师,此种分析研判的过程并非纯粹的理论研究,而是需要仅仅围绕当事人的诉求,结合实践经验,预判当事人的诉求是否能够全部或者部分实现,以及可能的全部实现路径和方法。再进一步,在已有事实认知和法律判断的基础上,设定诉讼方案。在此基础上,通过有效沟通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之后,案件当事人才成为了律师的案件委托人,律师也开始正式进入了承办委托事务的阶段。
三、写好第一份法律文书
正式进入案件承办阶段后,写好第一份法律文书非常关键。第一份法律文书的完成,既是律师代理民商事诉讼案件整体思路的最终确定与整理,也是以正式书面形式展开与对方对抗、与法庭有效沟通的重要载体,直接决定了是否可以初步扭转对方的诉讼态度,是否可以给法官以良好的首先印象。所以,不仅要精益求精,而且必须体现出专业性,做到有理有据、直入主题、高屋建瓴。
代理原告,第一份法律文书就是起诉状;代理被告,第一份法律文书就是答辩状。很多人疑惑,对于被告而言,有无必要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对于代理律师而言,提交一份完整的书面答辩状是非常必要的。虽然此时还未开庭,对原告方完整主张不一定全面掌握,是否会有新的程序性问题出现,如诉讼请求是否会变更,诉讼主体是否会增加,但完全不影响根据对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及已掌握的己方坚持的基本案件事实和主张,分别从程序上、实体上提出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抗辩。要知道,一份专业、言简意赅的书面起诉状或者答辩状,对于形成法官的首先印象,促使对方形成恰当的诉讼预期,将诉讼程序尽早引导到合理的渠道上来,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系“应当”之义务,此处的应当需理解为“必须”之诉讼义务。故,如被告拒绝按期提交书面答辩状,从诉讼义务而言,属于未尽到己方的应诉义务。
四、对接好庭前工作
对于律师而言,在正式接受委托后,除第一时间写好并及时提交第一份法律文书外,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与人民法院核实、对接好开庭前的工作。此时的对接,主要针对与诉讼程序有关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作为原告选择的管辖法院是否正确;作为被告考虑是否需要提出管辖异议;承办法官是哪一位;承办法官是不是具备独立承办案件的资格;人民法院采用的是普通诉讼程序还是简易诉讼程序或者速裁程序;是合议庭审理还是法官独任审理;有无回避情形以及是否需要主动申请回避;作为原告方了解人民法院的送达情况,以及被告是否已正常应诉、提出答辩;考虑是否需要提出证据或财产保全;作为被告方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原告方是否变更了诉讼请求;是否对有关专业事项申请了鉴定;了解原告方是否已经提出了保全申请及人民法院办理保全的进展;是否需要申请追加诉讼参与人;是否需要以律师身份进行调查取证;是否需要向法庭申请调取有关证据;等等。
对接好庭前工作,是顺利推进诉讼进度,以尽量快的速度完成诉讼程序的需要,也是维护己方合法权益的必要工作内容。程序和实体同样重要,是支撑己方胜诉因素当中除实体事实外的另外50%,作为律师,如不能做到在程序上尽到完全责任,则同样属于失职。
五、整理好己方完整证据材料
证据是诉讼之王,无证据不足以支撑诉讼程序。无论代理原告方还是被告方,均要尽一切可能搜集、整理完整证据。这是律师全面把握案件事实的需要,也是全面提出诉讼或抗辩主张的需要。如因疏忽遗漏重要的证据材料,则完全有可能使得法庭对整体案件的裁判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为己方埋下败诉的祸根。在举证期限内(最迟不能超过开庭前),不仅需要广泛、全面的搜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还需要以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过程为脉络,进行详细的分析、整理,按照时间顺序或者以具体纠纷的起因—经过—结果联系,编制证据目录、完成证据表,按照法庭及诉讼参与人的数量编制相应的证据册,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证据册上盖章或签名。
对己方证据材料的整理,不是一蹴而的就工作,而是需要一个反复分析、研判的过程,经过初步整理、分析证据链、查漏补缺、再分析、再核实、再补充的过程后,还要遵从己方整体的诉讼思路和策略,结合在具体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完成修正,最后形成可以支撑己方全部主张的完整证据册,才算己方证据材料整理的最终完成。
六、分析预判好对方观点及证据
为了达成己方诉讼目的,律师不仅要下功夫搜集整理己方证据材料,还要通过庭前与法庭询问索要、与委托人反复沟通确认、引导委托人对纠纷的发生过程进行不留死角的完整回忆等方法分析预判好对方的主要观点和证据。这不仅是知己知彼、完整把握案件事实的需要,也是为避免诉讼程序中出现“突发意外”的必要准备。如没有做好这一环节的工作,则完全可能因为考虑不周或事实了解偏差而发生与预设诉讼程序大不相同的情况,或者因未对对方的核心主张、关键事实证据提前考虑而错失进行对抗性举证的机会。
总之,分析整理己方观点和证据与预判对方观点和证据是开庭准备阶段的两个方面,两手都需准备,不可偏废其一。
七、预先准备发问提纲
发问是开庭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法庭调查的必经程序,是法庭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作为律师,对发问环节进行充分准备是必须的工作,也是代理诉讼案件发挥专业价值的核心方法之一。据此,准备一份尽量完整的发问提纲,就是每一个案件必不可少的工作步骤。只有对发问提纲准备充分,才能避免在庭审中出现发问偏离案件争议核心的情况,或者出现发问遗漏。
在准备好发问提纲的基础上,还需要注意两点:其一,准备发问提纲,却又不能死板地依据发问提纲进行按部就班的完成发问,需要根据对方当庭的陈述、法庭调查的情况等,对问题进行及时的修正,该补充的补充,该简化的简化,该调整顺序的要调整顺序,以便尽可能的抓住仅有的诉辩机会,通过发问将法庭未掌握的案件事实完整呈现给法庭。其二,对相应问题的答案,需要提前做出预判,每个发问,均要做到有的放矢,一个问题呈现一个事实,而每个事实都关乎案件核心和争议焦点,如果答案并非是肯定的或者与案件核心事实无涉,则不发问为好。
此外,具体案件的庭审中,根据法庭的安排,代理人发问可能在法庭发问之前,也可能在法庭发问之后,无论前后,均需要做到简明扼要,问题简单适宜当庭回答,紧扣案件争议焦点,做到对法庭调查的引导或者有益补充,毕竟,法庭发问的时间是稀缺资源,不能随意浪费。
八、做一个庭审中的倾听者
做到了前面完整的六步,就可以从容应对庭审了。但到了庭审环节,仍需要应对各方面的挑战,首先需要做好的就是倾听。整个诉讼程序都是对抗性的,对抗的基础是了解彼此,清楚掌握己方的观点和证据,也要充分了解对方的全部观点和证据。开庭程序,一般案件中,会成为双方直接面对面交锋的唯一一次机会。有些案件中将诉讼请求重新明确、随时增加了诉讼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等简化到开庭审理中一并完成,此时的开庭程序将程序与实体一并处理,甚至成为了仅有的诉讼对抗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做一个庭审中的倾听者至关重要,只有首先做好倾听,才能准确把握对方诉求和意见,做到针锋相对地发表意见,不至于使得双方错过对核心观点的对抗交锋。诉讼程序,需要始终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如果不能很好地倾听对方观点,极有可能出现“各说各话”的局面,浪费了有限的提出对抗机会,致使案件关键事实和核心意见不能完整呈现给法庭,错失胜诉机会。
倾听,不仅需要倾听对方的每一个观点直至每一句发言,同样需要倾听审判人员的指令和发问,及时抓取审判长、审判员的疑问并给予回应,打消审判人员疑虑。完整准确地将案件事实呈现给法庭,才有利于“拨乱反正”,促进法庭尽早做出合理正确的裁判。此外,倾听审判长安排,自然也是准确及时地跟进庭审思路、顺利完成庭审活动的需要。
九、完整充分的表达和辩论
参加庭审,做到时刻的倾听是第一步,但倾听是方法,不是目的,目的是要在倾听之后进行充分的观点表达和辩论。面对法庭,需要完整、充分、恰当的表达己方观点;面对对方,则需要完整、充分、恰当的对抗和辩论,唯有如此,才能在顺利完成整个庭审程序的基础上,将案件事实尽量完整的呈现给法庭,并运用法律和逻辑,基于事实,形成立论,促成法庭在裁判时进行参考、采纳。
包括举证、质证、法庭发问、法庭辩论等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抓住仅有的宝贵时机,进行充分及时的表达。尽可能做到:时时有回音,全部的对方观点和法庭关注点均有回应,避免法庭将案件关键事实和争议焦点留到庭审之后。
庭审中做到完整充分的表达,同样需要做足提前的准备工作和庭审中的补充修正。在案件准备过程中,需要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提前研判,并在此基础上,对每一个争议焦点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思考,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检索工作,形成诉辩思路。
十、做好庭后对接工作
庭前需对接,庭审中需充分发表己方意见,庭后的对接工作同样不可或缺。庭后的对接工作,既要注重程序又要兼顾实体,是庭审律师工作的延续。简单的民商事案件法庭一般仅会组织一次开庭,之后就会宣判,但不是每一个案件,在一次开庭之后,举证和法庭调查工作都可以完成。庭审后,律师需要仔细分析案件庭审情况,回顾庭审前、庭审中的每一个环节,思考是否有程序或实体问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成。
实体方面如:是否有案件事实在庭审中遗留法庭要求庭后给予回复;是否需要主动再次向法庭陈述有关影响案件争议焦点的事实问题;针对对方新增加的证据,是否需要补充提交反驳性的证据;是否有重要的非常见的法律规范需要提交给法庭。
程序方面如:庭审程序是否完整已经达到毕庭条件;对于庭审中双方分歧较大的关键案件事实,法庭是否会启动依职权调查程序;对于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线索,法庭是否会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侦查;己方是否需要根据法庭的调查情况对有关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完整充分的律师工作,庭后与法庭的对接同样重要,这是尽快完成全部代理任务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充分表达、补充不足的需要。
十一、提交类案裁判文书
针对不常见的案情、双方基本观点完全冲突的案件,或者特殊类型的案件,律师需要注意检索相类似的案例,一方面借助已有司法裁判案例完善己方主张和观点的整理,另一方面也可将类案裁判文书提交法庭作为参考。
特别是自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系列指导文件的发布,疑难复杂分歧较大的案件,参考类案进行裁判已成为人民法院需要遵守的裁判规则,类案检索也成了法官针对疑难案件的必要工作内容。因此,律师代理相应的案件,也需要完成类案检索工作,并在开庭后,将检索研究的成果汇总提交给法庭,辅助己方完成观点表达和意见支撑。
十二、提交一份完好的代理词
代理词,是律师代理民商事案件除起诉状或答辩状外,另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书。通常情况下,律师在庭后提交代理词是必须的代理工作。
代理词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强化己方观点。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对于己方的主张,可能会出现更加深入的理解,有更多的观点、意见需要表达,可以在庭后以代理词的形式进行完善、再次强化。
其二,焦点问题的论述补充。对庭审中出现的之前未在起诉状或答辩状中论述的观点,特别是庭审中未充分表达或虽已表达但书记员未完整记录在案的观点,需要在代理词中做出补充。
其三,对法庭裁判案件思路的再次提示。因法官裁判案件需要一定期限,加之同一合议庭成员办理案件可能多样、繁杂,在庭后综合评议认定案件时,可能会因记忆模糊疏忽了具体案件当中的特殊情形。因此,在庭后恰当的时机,提交完整的代理意见,在特定情形下,会起到对合议庭裁判思路的提示,有利于对己方观点的最终采纳。
以上律师代理民商事诉讼案件一审程序之十二技,系本人多年诉讼经验的总结。实践中,律师可根据自己所代理的具体案件实际诉讼情况,决定是否全部完成十二项工作任务,但笔者认为,如能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则必将助力早日实现己方诉讼目的。
作者:杨李冬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622 更新时间:2022-12-04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