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能律师为实现女性权益平等保护做的那些事儿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始,我所武广韬、赵菊丽(已故)等律师就为神木大兴庄村刘某、神木县单家滩村单某等多名出嫁女为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提供法律帮助,经历了受理难、是行政争议还是民事争议、执行难等波折。后随着《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颁布和各地判例的大量出现,一段时期,榆林司法机关对“出嫁女”平等分配集体收益的纠纷,均能予以受理并予以保护。但好景不长,后来再次出现受理难、维权难等问题。
我所武广韬、司雪侠、常思琪、李辛园律师代理的高某等18名“出嫁女”诉神木县大保当镇某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最具代表和典型意义。
2010年向神木市法院提起诉讼后,神木法院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成员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之间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至榆林中院仍以同样理由维持。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虽于2010年11月26日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神木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但实体审理仍一波三折。
神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没有确认高某等18名“出嫁女”在村委会和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决村委会按照出嫁女所在村组分配给本组村民等额向出嫁女支付补偿款。
对此判决,大保当镇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提出上诉,榆林中院二审认为“高某等18名“出嫁女”依法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享有收益分配权。但分配数额的确定,应由村集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故18名‘出嫁女’请求村委会给付征地补偿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之规定,应属村民自治范围”为由,驳回了18名出嫁女请求与本组村民等额分配补偿款的请求。再次使出嫁女维权又陷入“水中月,画中饼”的境地。再向陕西省省高院申请再审,再审后,陕西省高院依然维持二审结果。
后代理律师又以大保当镇政府未履行纠正村集体侵犯村民利益的决议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等程序,致力于从行政途径探索维护出嫁女在村集体收益中的平等权益保护。
为了实现“男女平等”这一《宪法》要求,我国不断出台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力度不断在加强。但在破除根深蒂固的陈旧思想、落后观念、文化风俗上,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法律人对此责无旁贷。富能律师将继续关注和践行妇女权益保护,用法律武器捍卫她们的权益,砥砺前行。
作者:常思琪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4664 更新时间:2022-06-06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