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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不可抗力在合同履约中的法律适用

 

前言

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是民商事主体之间的主要交互方式。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多个环节均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仅针对新冠肺炎作为不可抗力,简述在合同履约中法律适用。

2019年度,全国法院审理各类合同纠纷7124565件。20201月,全国法院审理各类合同纠纷37442。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2月份的受案数据暂时不明。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新冠肺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一般来讲,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参照针对2003“非典”疫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的研究成果《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认为,这种异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 

三、新冠肺炎作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1、全部不能履行;

2、部分不能履行;

3、一时不能履行。

针对不同的情形,在实务中区别适用。

四、新冠肺炎作为不可抗力,最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结语

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活动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但在适用不可抗力时,依然要严格审查,避免滥用,切实维护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山川共域,风月同天。岂曰无衣,与子同裳。让我们上下同欲,风雨同舟,共克时艰!



作者:付鹏 霍欣莹 高莉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9414    更新时间:2020-02-09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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