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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如何通过诉讼手段维权?

 

                                                

网络诽谤,通俗来讲就是利用互联网传播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遭遇网络诽谤后通过诉讼方式维权有三种方式可选择,即民事诉讼、刑事自诉、提起公诉。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6条第2款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被害人在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后,可致函要求相关网络媒体,必须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停止侵权行为。对已传播而造成的不良影响,要求此类网络媒体公开声明,以正视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也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诽谤图文的发布者、传播者及网络服务平台为被告向被害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删除诽谤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两高的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诽谤情节严重,被害人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提起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时,网络诽谤的被害人,在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人身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可以以网络诽谤行为人,以及相关网络信息平台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18.11.26刊载于《榆林日报》第5版)



作者:贺睿 郭倩    转贴自:榆林日报    点击数:2381    更新时间:2018-11-29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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