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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行政依据的法律逻辑思维方法

 

行政依据系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规范依据,亦即职权职责的来源。当前处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时期,而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是: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廉洁高效。为此,行政行为有无行政依据以及行政依据是否充分是衡量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准绳。行政依据种类有:(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特别程序制定和修改,作为“母法”,一般不直接引用。(二)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在不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有关具体行政事务的规范。(四)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较大的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五)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在不同上述行政依据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不同上述行政依据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

根据笔者从事行政法律服务经验,总结出援引行政依据的法律逻辑思维方法有二:其一,由上到下“金字塔式”的援引方式。其二,由下到上“按图索骥”的援引方式。如笔者曾代理的榆林市水土保持监督总站与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案件中,就水土保持部门作出的《水土保持行政征收决定书》行政依据,按第一种“金字塔式”援引方式如下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因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其他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措施而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应当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第四条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企业水土流失补偿费计征标准为:原煤陕北每吨5元、关中每吨3元、陕南每吨1元,原油每吨30元,天然气每立方米0.008元。第十七条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陕西省财政厅、水利厅、物价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收取水土流失补偿费的标准,并明确了水土流失补偿费实行属地征收,要求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而按第二种“按图索骥”的援引方式,由下到上逆向进行即可。两种方式选用一种即可达到明确行政依据的目的。



作者:邸飞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684    更新时间:2016-08-17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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