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切实加强保障律师

执业权利使其成为推动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

——从律师调查取证权虚置的现实困境谈起

           

近几年,频频报诸媒体的“房叔”、“房媳”、“房嫂”、“房姐”事件,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和广泛讨论。之所以如此引人关注,一方面是因为在房价如此之高的中国,普通人发愁连一套房子都买不起的时候,为什么有些人甚至拥有几十套房子,这是社会财富分配的问题,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吃惊于这些新闻记者超人般的调查取证能力,居然可以从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调查出如此详实的个人房产信息,这得益于《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公示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

然而,随着这一系列有关房产的社会热点事件进入公众视眼,所暴露出严重的贪污腐化问题,我们有些地方的党政干部开始惊醒——为什么房产信息如此容易的即被获取,这样下去还要出乱子?随之而来的便是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管理。有的地方对于公众(包括律师在内)查阅不动产信息限制了更多前提条件,像榆林房屋产权管理处的规定是律师查阅房产信息必须提供涉案证明等材料,意味着在非诉案件中就没有办法正常查询。而像省会西安的做法则更为彻底,除了公、检、法的工作人员外,其他社会机关和个人一律拒绝提供查阅。而上述的一切,将《律师法》中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彻底需置,而这一权利本身又无任何救济途径。相比于房叔”、“房媳”、“房嫂”、“房姐”事件爆发之前律师可以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调阅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宽松环境,之后出现限制或彻底排除在外的无奈境遇,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的社会管理体系仍然处于“人治”模式,所透露出的深层次问题是:我们有些领导干部骨子里缺乏法治意识,我们国家律师的执业权利是没有任何法律保障的。而这样的局面,恰是“依法治国”这一国家方略天天喊,却迟迟不能建立并取得根本突破的真实原因。

就当前查阅不动产登记信息遭遇到有关主管机关的限制或禁止的现实困境而言,其行为本身即是对现行《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公示原则”的明显违反。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登记是物权公示原则的现实体现。登记本身的作用,不但体现在对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他项权利人所享有权利在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更体现在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使交易双方,尤其是受让方能够平等的、安全的掌握不动产的相关信息,防止发生交易风险。不动产物权公示所发挥的上述两个主要功能,决定了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进行详尽的披露,并为社会公众进行查询提供无障碍便利。作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管理机关,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不是管控到不让社会公众进行查询和知晓,而应该是不但要做信息的管理者,更要做信息的发布者,为社会公众及时、热情、详实、高效的提供信息,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发挥律师在依法治国当中的法律监督作用,让律师成为一支推动依法治国的生力军。

纵观当下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虚置,而无从救济,本质是因有权利无保障的立法缺陷所致,不难想象这是《律师法》立法时的刻意为之。之所以如此,想必是立法者或执政当局对律师队伍的不信任,不敢放权。但回顾中国律师制度恢复后律师在推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所起到的积极、正面作用,在不改变目前对于律师队伍的负面评价和限制,进而加强律师执业权利的充分保障,只会让这群拥有法治理想情怀的生力军更加失望。而抛开律师谈法治建设,不光是律师群体的遗憾,更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巨大人力损失。

律师在推动依法治国方面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拥有法治思维、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储备、有强烈的建设法治中国的愿望,这些先天条件使律师队伍更容易成为推动依法治国的强有力生力军。而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律师队伍的作用,必须为律师执业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律师不但有权利更要有保障,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强有力的法律保护。这看似给予了律师这一全体一定的优越权利,但却为律师更加底气十足的依法行使权利,监督法律实施注入了强心针。而让律师成为一支免费的法律监督群体,无疑是最为英明的举措。

当前律师有权无实的尴尬境地,是对律师作用的严重限制,非常不利于发挥律师的先天优势。律师兴,则法治兴。纵观世界法治发达国家,无不现实的体现这一原则。我国的律师制度恢复仅30多年,但是在改革开放的30多年里,中国律师始终与时代同步,与国家法制同步,服务于社会的各个行业,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更是将依法治国提高到了历史上的最高点。这足见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伟大气魄和高瞻远瞩。律师对即将进行的这一历史壮举,是饱含期望的,是完全支持和高度赞同的,也更愿意为建设法治中国无私付出的。但律师正能量的发挥程度如何,取决于法律更为充分、全面、有力的保障。所以,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充分贯彻物权法、信息公开条例、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提供应有的便利,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律师兴则法制兴。

 



作者:邸飞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654    更新时间:2016-08-17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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