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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规范

 

榆林矿业市场的10年黄金期内,人们的生活日趋富裕,民间借贷非常活跃,民间借贷的这种发展趋势,从正面来看,确实弥补了正规金融渠道供给的不足,优化了资金资源的配置,解决了人们部分生活资金缺乏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等问题,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但与此同时,很多人也投机取巧,利用民间借贷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民间资金的正常流转并破坏了金融监管秩序,进而造成一些社会稳定问题。当下,随着榆林矿业市场的低迷,民间借贷出现了严重的信贷危机,民间借贷诉讼一发不可收拾,呈愈演愈烈趋势,所以,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有关民间借贷方面的重点法律知识。

一、民间借贷合同。

要点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记载着出借人和借款人借贷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传真、QQ交流)等都是具体书面形式。此处,注意区分欠条与借条的区别。“欠”,认为是交易后未还的款项;“借”是使用别人资金的行为。对没有签名只是摁了手印的,法院应当认定借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认为手印真实性有问题的,则可通过鉴定来解决。

要点二、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1、绝对必要内容(缺一项就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有借贷数额和借款人名称。数额应反映大写。合同上有借款人却无出借人的,一般认定借据持有人为出借人。2、相对必要内容(若记载就有约定的效力,若不记载也不影响合同效力)。如借款用途、借贷利息、还款方式、借贷期限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要点三、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以及责任。自出借人和借款人就借贷事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性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实施以下行为而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5、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借贷合同无效会导致返还借款、追缴违法借贷本息、缔约过失赔偿的法律责任。

二、民间借贷利息及规范。

要点:利息是相随本金而产生的,利息在实体权利和义务中地位仅次于本金。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重点理解:一、提前还款的利息支付问题。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二、逾期还款的利息计付问题。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的,或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三、预先扣除利息的处理。此时,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四、复利的处理。单利是以“本金乘以利率乘以使用时间”来计算利息。复利是出借人将应得的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出的利息,俗称“利滚利”。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发现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四倍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五、高利贷的处理。超出四倍部分的利息直接计入借款本金折抵。六、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视为不支付利息。

三、民间借贷债权担保。

(一)、民间借贷债权适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担保方式。

(二)、保证担保。是保证人与出借人约定,当借款人到期未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的行为。注意: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设部门不能作为民间借贷的保证人。第三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上签字,如果没有明确表示保证担保的,没有明确保证人身份的,不能推定第三人就是保证人,不能排除还有见证人、介绍人等情况。1、关于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借贷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超过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期限两年;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保证的意思明确,保证法律关系成立,适用法定保证期间6个月;约定保证债务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适用两年保证期。2、关于一般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但出现下列情形,应当视为“不能履行债务”。如:借款人住所变更下落不明;借款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借款人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借款人公民生活困难仅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借款人违法犯罪等等。3、关于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主要区别是“没有履行”与“不能履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规定对债权人有利。4、关于共同保证:一笔借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进行保证的担保形式。按份保证,是各保证人在借贷保证合同中约定各自保证数额,按约定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10万元,甲保证6万元,乙保证4万元,甲未履行6万元代偿义务,出借人不能将其保证责任强加于乙。在未约定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之间互为连带保证责任,如上述案例,甲和乙一起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但未约定各自的份额,出借人可以要求甲或乙任何一方清偿保证借款,但是,如果甲已经全部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出借人不得再要求乙承担保证责任。其中一个保证人已经清偿全部保证债务,或者偿还保证债务多于其他保证人的,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应当承担的份额,由约定份额的按约定处理,未约定份额的等分承担责任。5、关于民间借贷的混合担保: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情形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如借款人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份额,借款人抵押房产转让后取得价款15万元足以清偿借款,就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取得价款只有6万元,保证人承担4万元的保证责任;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借款人是主债务人,也是借款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其以担保物价款偿还借款债务,能有效避免或减轻第三人代偿责任以及产生追偿而增加的成本)6、关于民间借贷保证责任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但是,除实现债权费用外,保证责任只能相同或小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范围,因为保证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所以,保证责任范围不能超过借款本金、利息等主债务。

(三)、民间借贷的抵押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此处,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自己或第三人,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仍为抵押人占有、使用和管理,不转移为出借人占有。注意,物权法禁止“绝押”,即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有: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但必须是合法无争议、允许市场流通的财产。按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登记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以动产如生产设备和材料、交通运输工具等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已登记的第三人。

(四)、民间借贷的质押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民间借贷债务的履行,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付给出借人占有或登记,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出借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担保的主要特点是:质物必须交付债权人占有或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是: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而质物是动产或财产权利如汇票、支票、债券、存单等;抵押物可以为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进行担保,而质押以质物交付为条件,不可能就同一财产设定双重质押。质押也同抵押一样禁止“绝质”,即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四、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四种刑事犯罪。

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行为人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自行非法设立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人大多数是自然人,也有的是小企业,他们自身经济实力有限,注入资本金少,却大量吸收民间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遇到信用危机,存款挤兑,就会严重破坏民间融资秩序和金融管理制度。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前者一般以明示的方式表现,如组织人员、设置经营场所、挂牌、刻制印章等;而后者通常不以金融机构的名义进行。行为人只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但尚未开始吸收公众存款,则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论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公众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民间资金,行为人一方面以高于银行存款的利息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另一方面又以高息出借资金,从中谋取利差。实施此种犯罪还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面向社会公众;二是存款人不特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罪: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本罪追诉标准:1、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1、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量刑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行为一方面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对社会危害极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情形。个人集资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集资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本罪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量刑标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邸飞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766    更新时间:2016-08-17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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