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发展靠的是制度和规范

 

本所于199471日正式成立,是陕北地区首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建所初只有5人,租用四孔窑洞办公。通过十几年的发展,现拥有近700平方米办公场所(租赁),价值30多万元的固定资产,从业人员达到20名(其中15名执业律师),在榆林市范围内办公条件最好,也是榆林市年业务收入最高和从业人员数量最多的事务所之一。并且在2004年元月被省司法厅评为榆林市唯一的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回顾本所十几年的发展历程,我们深深体会到,通过制度建立、规范操作、充实人才、提高水平,才能使一个律师事务所能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站稳脚根,也才能树立起威信,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一、建立所内和谐统一的关系

一个律师事务所能否办成功,个人能力的提高和发挥,只有大家的劲往一处使,形成向心力,做到内外和谐统一,成为一个团队,才能对外显示出整体的力量,发挥最高的效能。而要做到这一点,其实是相当难的,政府机关、国营企业可以靠行政命令、上下级关系来协调关系和开展工作,公司也可以通过股份的份额行使相应的权力,决定和处理事务。而律师事务所明显具有人合占主导地位的特征,既不能通过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有些事情也不能通过股份的多寡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也不存在股份多寡的情况),而各人在能力、兴趣、性格方面又有很大的差异,不可能心里都想的一样,做事情方式也不一样。因此,建立民主的议事规则,并通过所内和谐的人事关系,才能增强凝聚力,增强对外服务的能力,提高事务所在社会上的威信,自身也才能达到发展、壮大。在这点上,应该说我们确实做到了。

首先,所内人员的不断增多,单靠最初几个人相互的信任、理解已无法达到每个人的默契合作和共处。针对这些情况,我们根据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所的特点,利用半年时间,几易其稿,反复讨论修订了所内章程,对所内律师的级别和晋升的条件,合作人会议、全体合作人会议及人事和财产,财务分配等各方面都做了明确详尽的规定,并最大限度地听取了大部分人员的意见,使章程既能符合有关文件的规定,又符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和大多数人的意志,也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在总则中约定,本所的名称权属法人所有,每一个合作律师均不得独立主张该项名称权,保证了大部分人的利益。另规定了较宽松的以业务能力为主,适当考虑所龄长补的合作人级别晋升条件,使新加入本所的人员感到有前途、有奔头,通过自身的努力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成为合作人,有利于克服短期行为,树立长远观念,自觉地维护本所的利益。在议事规则上,规定涉及到选举、罢免主任,修改章程,决定大型财产购置和处分,吸收和劝退一般合作人等权力都由全体合作律师来行使,而且每一人员的表决权都是一样的,所主任除处理日常事务外,没有任何特权。在实践中,历届主任也只有服务,而没有权利,这样就真正实现了民主治所,民主议政,在所内人员之间建立了平等、健康的关系载体。

其次,在日常的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中,注意人员之间的和谐相处,无论是年龄大的,还是年龄小的,无论是所龄长的,还是短的,都做到平等对待,尽量照顾到每个人的特点,以商量代替命令,以探讨代替争论,使大家都能心情舒畅,心甘情愿的为所内尽自己的力量,自觉维护全所的利益。

第三,老同志向新同志让利、让权。所内有初创时的人员,也有中间陆续加入本所的,还有新进入的同志,显然每个人对所里的贡献是不同的,这就需要贡献大的同志主动做出牺牲,无论在利益上还是在权力上,都向新同志倾斜,由此才使新加入的同志在经济上能得到实惠,在人格上受到尊重,大大加强了全所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实行严格的制度管理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制度的建立,并且在建立之后不折不扣的执行,否则没有制度,行事就没有规矩,而有制度不执行,使其形同虚设,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对此,我们也深有体会,刚建所的时候,人员少又互相了解,遇事一碰头就能解决,很容易达成共识,而人员多起来后,年龄不同,阅历不同,性格也不同,没条件常在一起碰头,而遇到事情也不可很快就取得一致。这种情况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就显得尤为必要。在不断的实践中,我们参照上级和兄弟所制定的制度,基本上建立起了所内各类业务的制度体系,并在业务活动中予以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在律师事务所管理中,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在于统一收案,统一收费,以及合理的分配和积累。能处理好这些问题,事务所的管理就基本上能走向正规。我所能取得成功和发展,很大程度也应归结于我们对这些中心问题的重视。多年来坚持一贯的统一收案、收费制度,保证了每一位律师任何业务活动都纳入所内的统一管理和监控中,做到了透明收案、透明收费。建所十几年来,我所承办的每一件法律事务,都在收案登记薄上有清楚的记载,这样既使本所在接收法律事务时对每位律师的业务情况有基本的了解,也防止了规避规定,以个人身份接案的情况,能使所内与委托人建立联系,更好地协调承办人员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遇到有矛盾、有冲突的时候也可以由事务所出面,及时、妥善的予以解决,特别遇到承办人不能保证办案时间时,及时指派其他律师代为承办或解除委托关系,较好地解决整体业务互相衔接协调的问题。在收取代理费时,也严格禁止承办人员私下收取,而都要交到所里,由出纳收取,做到收费统一、公开透明,给委托人树立良好的形象。在处理分配和积累的问题上,我们也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保证承办律师经济效益的同时,留足四项基金,保证事业的发展,仅2003年以来,我所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不下30万元,并为全所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为大家解决后顾之忧,使其一心扑在业务工作上。其他制度也都在各方面规范了本所工作的每一环节,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无论出现什么问题,都能有章可循,达到快速、圆满解决。    总之,通过对管理制度的不断充实、完善,已使本所事事有规范,时时有制度,基本上做到程序化操作,规范化执业,为进一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建立诚信、自律的机制

律师事务所是一个自律性组织,其业务的来源也主要来自社会,虽然也有主动出击争取业务的时候,但更多的具有被动的属性,主要是通过当事人的委托,来开展日常业务。因此,争取更多的人到所内进行事务委托和咨询,寻求帮助,才能使事务所的业务能拓展,能在更多的领域,更广泛的空间里施展自己的才干,进而使事务所有更大的生存空间。在这个方面,我们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较为可观的成果,我们通过错案有限赔偿办法,业务质量监督和检查及投诉查处等制度的建立,结合统一收案、收费等措施,并在业务活动中严格遵循,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诚信、自律机制。

首先,通过制度的建立,各种规定和规范的学习,使诚信做人,诚信做事,诚信服务的观念成为每一位律师在从事业务中必备的基本素质。在实际工作中,前来委托的有有理的,也有无理的,有可能胜诉的,也有可能败诉的,更有的事务处理起来可能对委托人有极大的经济风险,这就确实需要我们将诚信放在首位,不能一昧地追求接受委托取得经济效益,而要根据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技能,分析采取哪种方式可能带来哪些风险,当事人的理由,在法律能站住脚还是站不住脚,一定要将这些如实的告诉当事人,有时候劝当事人不打官司也是给委托人的一种有益的法律帮助,这样可以使委托人减少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也可以使其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劝进劝退都是给人的一种帮助,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最忌讳的就是夸大其词,做虚假承诺,如“包在我身上”、“肯定能打赢”等貌似负责的言辞和态度,其实这是一种极不诚信的表现,完全可能使不懂法律的当事人误入歧途,导致其遭受严重的损失,到头来,不但委托人受损,而且使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甚至对整个事务所都产生极大的不信任,严重影响全所的声誉和利益。所以言而有信,能就是能,不能就是不能,一切为委托人的利益着想,是我们从事业务活动的根本宗旨,也是本所坚持的一贯原则。

其次,加强自律,严格规范,也是我们在建立制度和执行制度中考虑的一个重要内容,事务所的每一个人,其业务活动开展的好坏很大程度取决于委托人的信任,取决于委托人对律师自身修养,工作态度的看法。因此,加强对自身素养的提高,对规范的严格遵守,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律师乃至整个事务所的事业成败。在这点上,我们都做了严格的要求,委托人有时候出于社会上办事的一般习惯,都要请承办律师吃饭,喝酒或送些礼品,以为这样才能使承办人更重视自己的事务,出更多的力。俗语讲:“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做为律师,既然收取了服务费,就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将委托人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来办理,绝没有再让委托人拿钱才能将事务办好的道理,所以决不能吃当事人的请,拿当事人的钱,只有如此,形象才能树立,威信才能提高,信任才能建立,真正做到勤谨自律取信于人。

四、规范用人制度

律师事务所是由人组成的,所内人员的素质高低,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一个事务所的兴衰和成败,而且在《律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对律师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也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在实践中,严格执行了人员准入的条件,才使得本所在人员素质、人员层次上都保持了较高的水平和合理的结构。

第一,我们严格按照标准选人。十几年来,本所从未按纳过一个没有律师资格的人员,要来本所的人很多,有低学历的,也有高学历的,也有很多是托关系要来本所执业的,但我们坚持,只有已经取得律师资格的人才能进入本所实习,并在实习期满后进行严格考核才予接纳。无论远近亲疏,在资格面前一律平等。通过这一措施,既保证了所内能不断吸收新鲜血液,又不致使不符合的人进入滥竽充数,影响整体形象。

第二、注重对新进所人员的培养。本所创始的5人都是七、八十年代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本所也被部分人戏称为学者型律师事务所,我们觉得,这正是我们的有利条件,所以在选人时特别注重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在我们后来按纳的律师中,有50%以上都是历年榆林市律师资格考试的前三名,并且继承和发扬了所内重理论业务学习,重业务能力提高的良好风气,使他们很快成为全市第二代、第三代青年律师中的佼佼者,形成了人才梯队,使我所的发展后继有人,长盛不衰。

以上,结合本所十几年来发展的历程,从建立规范,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粗的总结和探索,有很多东西还不成熟,也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但只有通过不断的总结和反思,才使事务所的管理水平能不断得到提高,律师事业不断得到发展。我们正是想通过这些不成熟的做法和想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吸收兄弟事务所好的做法和制度,将我们的工作做的更好,使我们成为更规范、更有发展潜力的一流律师事务所。

 

 

 

                                



作者:霍雨田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856    更新时间:2006-08-29    文章录入:admin
 
  • 上一篇文章: 律师的职业属性与构建和谐社会

  • 下一篇文章: 关于工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思考

  •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 陕ICP备11002016号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开发区阳光广场西南侧榆商大厦B座27层  电话(传真):0912-328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