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的职业属性与构建和谐社会

 

霍雨田

 

提 要

全文共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通过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基础以及目标的理解,分析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几个因素,揭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第二部分 结合《律师法》对律师的界定,通过对现阶段律师职业属性的分析,总结出了律师具有民间性、服务性、诚信性、独立性的职业特性。

第三部分 结合前两部分的内容,有针对性地提出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应该起到的作用,即成为法律知识的宣传者、各阶层矛盾的化解者、广大群众的代言者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联系者。

 

关键词  构建和谐社会  律师职业  特征  作用

 

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后,各方面人士从各个不同层面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索,明确社会各阶层对构建和谐社会所肩负的任务和使命。如何正确理解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自觉地投身其中并为此做出贡献,也是我们律师界应该思考的课题。

一、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解

1、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

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从广义的方面讲,和谐社会包括人自身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及人与社会的和谐,国家内部诸要素的和谐。从狭义的方面讲,构建和谐社会,主要是指社会中人与人和谐相处,个人与社会中大多数和谐相处。体现在社会结构上,就是社会中各个阶层的人能够和谐相处,达到相互依赖、相互扶助、共生共荣、共同进步和良性互动的状态,使得整个社会中的人形成同一方向的合力,促进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进一步发展。

2、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从本质上讲,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基础就是正确确立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二是普通人与官员的关系;三是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的关系;四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些关系理顺了,则对抗减少了,利益均衡了,和谐社会也就基本形成了。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通过各种不同的手段,包括从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各方面进行调整,逐步减少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使各方利益达到相对的均衡。

3、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从目标上讲,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尽可能地促进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也就是说,应该确立能为各阶层人们所接受的,能使各阶层人们都得到利益的社会规则。具体的应该有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保证的规则,即能够保证社会各个成员的基本权利,使其具备生存、生活所需要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二是机会平等的规则,也就是使每个社会上的人都能够获得基本相同或相近的发展机会,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享有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最大限度地激发自身的竞争能力;三是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根据社会每个成员的贡献大小进行有差别的分配,消除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弊端,通过自身的奋斗和努力得到自己应得的部分;四是确立社会调剂的规则,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其对社会的贡献也有不同,但其基本的人权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这就是要求对各阶层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各阶层不同的人都能享受到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只有这些规则建立起来,并在实际运行中得到切实的贯彻和遵守,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够实现。

4、影响社会和谐因素的分析

毋须讳言,在现阶段中国,仍有许多方面的矛盾,制约着社会更进一步发展,有些矛盾还很尖锐,直接影响社会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处理不好,也有可能引起相当严重的后果。具体有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政府与一般民众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同。政府往往从自身认可的角度考虑问题,而较少顾及一般民众的利益,虽然有时候两者也可能达到利益的一致,但很多情况下公共权力对私人权利的侵害是很明显的, 特别是政绩工程、好大喜功、追求表面繁荣的趋向,严重影响着民众的利益和情绪,加大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危险;二是劳动方和资本方的冲突。在生产第一线劳动的工人、农民、服务人员或进城打工者是我们所称的“人民”中的绝大多数,而劳动者主要是从社会治安的好坏、社会保障程度的高低,以及付出劳动得到报酬的多少来感受社会制度的优劣,当前突出的矛盾是出资得到的回报及远远高于出力所得到的回报,资方的高额收益与劳方的极低工资水平已出现严重失衡,完全可能超过广大人民可以承受的限度,这种情况下,反社会的倾向将会愈加明显,社会各阶层的和谐共处将难以实现,甚至走向反面;三是国家资源的占有不合理、不合法。拥有权力和财力的少数人占有的公共资源多,无权无钱的大多数人占有的公共资源少,而在国有自然资源的占有上,这种现象表现的更加明显。从法律的角度讲,自然资源都是国家所有,也就是全社会成员共有,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取得程序的设计缺陷、政府官员的腐败、经济条件的不同,使得这种占有极不均衡,有权、有钱的少数人享有了绝大部分资源的收益,而无权、无钱的大多数人只能享有极少部分资源的收益,这种获得利益之间的巨大差距,加大了社会的贫富悬殊,更增加了较低层次人群的不满;四是以官为本思想的消极影响。从宪法上讲,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很多正规场合,在报章杂志上,所提到的也都是要求人民群众提高主人翁意识,做国家的主人。而现实是,人民想做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而官员不让做,想做而做不成,这就导致了一个很奇怪的现象,握有权力的人,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的权来使,而将依权力可支配的财产并不当作自己的财产来节俭、爱护,并且无计划、无休止地浪费、挥霍,以权谋私、以权废公,成为一个个“穷庙富方丈”,这些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社会各阶层的矛盾更加趋于紧张;五是缺乏有效的缓冲机制。社团组织的作用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太过微弱,起不到政府和民众之间矛盾“缓冲器”的作用。现阶段我国社团组织并不少,但由于体制的原因和官本位思想的存在,绝大部分社团基本上成为“二政府”,经费由政府给,负责人也基本上由权利机关任命,因此,只能听命于权力,遇有冲突时,往往站在政府和权力一边,无法发挥自身的作用,导致许多本来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矛盾都演化成与政府直接的、激烈的冲突,现阶段群众上访增多,群体阻挡正常生产、经营,群体干扰社会、政府机构正常工作,无不与政府和民众之间缺少矛盾“缓冲器”有关。

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根本上来讲,就是通过制度的约束,公平规则的建立,某些权利和利益的让与,消除社会中的各种矛盾,使全社会的利益主体都能得到相对均衡的发展和受益机会。这对现阶段中国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二、现阶段律师的职业属性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通过对律师法有关规定的理解和在实践中对律师身份的界定,律师执业的要求,可以归纳出律师职业的几个属性。

1、律师职业具有民间性

律师实际上就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执业人员。从90年代律师制度改革,合作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建立,到所有国办律师所脱钩,律师的身份已由国家法律工作者转变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由官方身份转变为民间身份,没有国家编制,不拿国家的薪水,依靠自身的劳动获取报酬。身份的改变使得律师距离国家的公权力相对较远,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途径较少,不会在短时期内进入国家的政治中心,是在社会管理中处于政权边缘的一个群体。因此,律师职业的民间性,确定律师在日常的执业活动中,距离民众更近一些,而与政府、权力距离更远一些。从某种意义上,这对律师来说,并不是坏事,能使其在执业活动中把握自己的角色定位,不会沾染官场、权利部门的某些恶劣风气,而始终以自己的知识、技能做为谋生的手段和工具,这更有助于律师业务技能的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服务质量的提高,从而逐步增强对社会的影响力。所以,律师只有牢牢把握自己职业民间性这一基本属性,才能潜心于法律,根植于民众,这一职业才不会蜕变为权力的追随者和当权者的跟班,才能具有自己生存、发展的空间。

2、律师职业具有服务性

律师依靠向社会各阶层提供法律服务而获取报酬,因此,其主要的生活来源就是向他人提供服务的收入,现在律师事务所被界定为社会中介组织,更凸现出它的服务性。这种服务与权力机关管理事务被渲染为所谓的“为人民服务”是完全不同的,权力机关的行政行为充其量是一种公共服务,而律师的服务则具有显著的私人性质,其与委托人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面对的是某些个人和法人,一般情况双方处于良性互动的状态,而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公共服务行为,具有单向、无选择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特征,在很多情况下与相对人的关系并不象律师那样是良性互动的,而是充满矛盾和利益纷争。只有认真领会律师具有服务性这一特性,运用自身的努力,自身知识的积累,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服务,才能使自身价值更多的体现出来,也才能使律师业整体在社会上的影响力逐步增强。

3、律师职业具有诚信性

作为向社会和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并且 以法律服务为主要谋生手段的律师,当然要在执业活动中取信于人,只有取信于人,才能获得委托人的信任,才能使自己的客户越来越多,进而达到为更多人服务而自己获得收益的目的。但律师的诚信与大众普遍道德中的诚信是有显著区别的,《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中对律师诚实信用的要求也与普通道德的诚信不同,委托人找律师,是为维护或得到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之间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矛盾和冲突,何为合法利益,何为不合法的利益,这就促使接受委托或咨询的律师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做出判断和取舍,直言不讳地向委托人指出,这种直言不讳就是最大的诚信。其他如依照规定合理收取费用,依照委托人的授权处理好法律事务,包括在与法官、检察官的交往中,严守纪律和规范,不搞私下的交易和“勾兑”,忠实于事实真象,调查取证中不诱导证人做伪证等,都是律师所应该具有的基本品德,也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中诚信的要求。因此,律师职业的诚信除包含大众道德中诚信的内容外,还有自己独有的特性。诚信性是律师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只有坚持诚信做人,诚信为人,才能使自身立于不败之地,也才能在更广阔的空间里施展自己的才能,才能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产生应有的影响。

4、律师职业具有独立性

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前一个问题已对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讲的很多,那么如何在执业活动中,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呢?这就要求律师职业要具有独立的特性。众所周知,现阶段法律的应用和适用已无处不在,日常生活中离不开法律,公民遇到有争议的事情更离不开法律,法官、检察官、警察的日常工作也是用法律来处理事务,律师当然更要运用法律通过为社会服务,为委托人服务,来吃饭,来谋生。可以说律师是用法律知识做为谋生的手段,所以其在具有法律人身份的同时,也具有经济人的身份,是一个复合性的角色。但是律师的职业属性不可能使其与一般的商人等同,律师还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使命,有人要讲,那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甚至某些行政机关也用法律来处理事务,他们也是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点我们也不否认。但人们站的角度不同,处的利益集团不同,在运用法律的时候,其出发点也是不同的,着眼点更有偏差。权力机构由于身处管理的地位,其目的就是如何促进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有时这种保护完全可能侵害做为被管理者——广大民众的私人利益;也可能为某种目的,比如组织某一项整治行为或打击运动时,就有可能将法律的某些部分强调的更加突出、过度甚至超过限度的适用,产生一种显著的失衡,因此,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律师只能是法律的附庸,而不应成为公权力的附庸,这就要求律师在自己的执业活动中确实做到不唯上,不唯官,只唯法,严格地独立于公权力之外,独立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外,不畏风险,不畏艰难,以法为本,仗义执言,切切实实地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使法律得以正确或基本正确的实施,这是做为一个律师所应恪守的职业准则,也是律师不同于法官、检察官等具有公权色彩角色的最显著之处,只有如此,律师才能做为一个独立的群体存在于社会,也才能成为广大公民利益的忠实保护者,成为以法治国、以法行事的坚定捍卫者。

三、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根本的就是调整好社会各阶层的关系,尽可能地消除或削弱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因此,最重要的就是调整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律师就是运用法律知识,协调各阶层人们利益的职业,处理的也是社会关系,所以律师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并非无用武之地,而是完全可以利用自己职业的特性,多方面地参与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

1、向全社会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和谐协调,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当前社会各阶层之间矛盾的产生,各种冲突无法得到圆满的解决,从某种意义上讲,公民包括政府官员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意识的淡薄,是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根源。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开展了几次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全民对法律有了一定的了解,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更广、更深入的角度上看待这个问题,公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仍然是很浅薄和狭窄的,这与普法工作不深入、不讲求实效是有关系的,很多情况下,就象历次运动一样,学习法律知识仅仅是一种任务,是强加在头上的一种负担,而不是一种需要,一种自觉自愿的吸收,表面上看,条文也学了,笔记也记了,但实际并没有弄懂多少,更谈不上将其运用到处理具体事情的实践中去。形式上的轰轰烈烈与实际成果很少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只有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掌握法律知识,并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中的困惑和问题,才能真正地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才能使依法行事成为社会的主流和风气。在这一点上,做为以法律知识为服务工具的律师,应该是大有所为的。律师是一种民间性很强的职业,接触的面很广泛,处理的事情也多种多样,完全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向前来咨询者、委托者传授法律知识,并可以就其所关心的问题进行更深入的讲解,使其真正了解和掌握。就笔者来说,每年接待各方面的咨询者都超过百人。如果每一位律师都能把全民普及法律知识做为自己的职责,努力去做的话,通过咨询而能学到法律知识的人就很多,长期坚持下去,用不了多长时间,一定可以取得显著的效果。所以,每一位律师应该将自己做为法律知识的传播者,法律意识的唤醒者,通过自己积极的行为,使全民整体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有一定的提高,这将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伟大工程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化解各阶层之间的矛盾,促进和谐

律师职业的民间和诚信性决定着律师和一般人民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对委托人来说有着常人不可替代的信用度,而律师的身份又可以听到真话,看到矛盾发生的真正原因。社会中的很多矛盾,都是由利益分配的不均衡而引起的,而在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透所引起,更有一部分可以通过局部和部分调整解决。典型的如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矿业权承包和转让纠纷等,都是随着社会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产生,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变化,是一种动态的相对的不均衡,而不是常态的绝对的不均衡,要解决这些纠纷,从根本上来说,要消除引起这些变化的根源,但这取决于国家的政策取向,受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在这一方面解决问题难度很大,也不是某一人,某一部门,甚至某一决策机构能够做到的,但另一方面,这些矛盾和纠纷,是可以通过适当的利益调整来解决的,也就是说,可通过利益的让与,即收入多者向收入少者让与,得到多者向得到少者让与,占有多者向占有少者让与,使各方的利益趋向于均衡。所以做为一个律师,完全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向委托人从法律的角度客观地分析出现矛盾的原因,提供解决矛盾的办法,必要的时候,可以利用自身的影响力,促使某一方做出让步和妥协,让利于处于劣势的一方,这样,不同主体的利益即趋向均衡,矛盾也可能化解,达到共同发展、和谐共处的目的。如果广大律师都能这样做到,那么通过律师之手,完全可以解决一部分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矛盾,减少冲突和对抗,为整个社会的和谐做出贡献。

3、代表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在其执业活动中,担负着一个很重要的职责,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而在此过程中,律师又可以不听命于任何机关、任何部门、任何人,独立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一职业属性完全可以使律师运用法律的武器,代表各阶层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去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由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社会的不公平是引起各阶层矛盾的根源,而缺乏正义又使这种矛盾不能得到很快或妥善的解决,使得各方面的对抗加剧,进而引发更深层次的矛盾,使社会走向不和谐。各方面的对抗加剧。当前影响社会公平的主要因素在于政府与人民群众价值取向的不同,在于资源的占有和配置不合理,使公权过多的侵犯民众私权,而普通民众付出大的代价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使资源的占有过多的向有权、有财力的人倾斜,使弱势群体在生产、生活方面得不到基本的保障和回报。只有实现社会的基本公平,全社会都遵守公平的规则,整个社会和谐才能实现。但任何公平都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只有通过争取,通过对不正确观念的不断改造,才有可能得到实现。这就要求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极去做广大民众特别是底层群众的代言人,依靠国家法律武器,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律师的职责和权利,仗义执言,为民请命,纠正和改变社会存在的不公平现象。相信依靠法律的力量,政府和权力部门也会在执法、执政过程中,逐步吸收律师的意见和建议,改变思路,依法行政,减少社会的不公,使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都能得到兼顾,使整个社会趋向于公平。

4、充当政府和群众之间的缓冲器

要维护社会稳定,求得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相处,重要的一点就是减少对抗,特别是群体和政府之间的对抗。近年来,群体性的上访请愿日益增多,规模也趋向扩大,严重干扰了各级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工作思路,将很多精力放在处理这类事情上。究其原因,群体的利益不能得到满足,不能得到相对公正的照顾,是最基本的根源。但缺少能发挥缓冲作用的各种社团组织或者这些组织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造成矛盾趋于激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前面已分析过,致使社会组织不能发挥作用的原因,就是社会组织听命于政府,其思路、作风与政府同步,不能够起到独立处理问题或调解矛盾的作用。而广大律师做为一个既掌握法律知识,又在人事和财产上独立于政府的群体,完全能够运用自己这些方面的特性,起到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与纽带的作用,充当政府和群众之间的减压阀和缓冲器。一般情况下,群众有事了,先要找律师咨询,要律师出主意、想办法,也愿听律师的话,争取用较短的时间、较低的代价来解决问题,在各种手段都无效的情况下,才会采取群体上访等激烈对抗的手段,所以,做为律师在此是大有可为的,一方面,群众信任;另一方面,律师可以运用自己的知识和身份,与政府进行交流,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案,得到较满意的结果,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广大律师应增强这方面的意识,主动担负起为国家、为政府分忧解愁的职责,利用自身的条件,努力化解矛盾,减少群众与政府的冲突。

通过前面大量的论述,可以得出结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律师做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不是无事可做,无忙可帮,而是完全可以大有作为,也能在其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故律师要有主动参与的意识,要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地做好这些事情,构建社会的整体和谐,分享社会和谐所带来的丰硕成果和利益。

 

参考文献:

1、吴忠民  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2004年11月30《人民日报》

3、王大奔  让劳动者享有尊严    2005年1月23《解放日报》

4、邓伟志  发挥社会组织的协调作用

5、漆冠海、赵兰郁  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2005620《人民日报》

6、李    实现科学有序的社会流动

7、徐晨光  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

8、刘武俊  解构中国语境的律师角色《法学家茶座》

第三辑  5160

 

(作者单位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作者:霍雨田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680    更新时间:2006-08-29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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