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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制企业不应再挂靠

    我国经济生活中有一种特殊的经济实体——挂靠企业。即企业资产的实际所有人和经营者均为私有业主,但企业在工商登记中却挂靠在某个行政事业单位名下,为自己在名义上找了一个主管单位,企业的经济性质也常登记为全民所或集体所有制,从而使这些非国有企业就成为形式上的“国有企业”。只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形,是因为以往对私有企业在政策法律方面加以种种不合理的甚至歧视性的限制造成的,一些具体的执法部门也对非国有企业不公正地另眼相待,迫使这些非国有企业在夹缝中寻求生存和发展,往往不得不找个国有单位作为盾牌和靠山,这样挂靠企业产生了。
    企业挂靠状态的存在,已对经济活动造成很大的危害,干扰了正常的经济交往。一些非国有企业业主并不知道一旦企业挂靠为国有经济后,便要受到相关法律、政策的限制。故他们在处分自己的企业时常理直气壮地认为是在处置自己的资产,从而不经任何法律核准程序。这样,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其处置自己资产的行为反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须知,财产所有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并非一个占有概念,这些挂靠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在法律性质上未被转换为非国有企业时,其仍为国有企业,因而非国有企业业主是不能随意处分这些实为私有、名为公有的挂靠企业的。国有资产只有经主管部门报经国有资产部门批准并经法定机构评估后方能依法处置。因此 ,非国有企业业主对挂靠企业的自行处分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挂靠的状况既损害了非国有企业业主自身利益,也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同时还有可能损及被挂靠单位的利益。如许多挂靠企业在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并未实际到位,挂靠企业一旦与第三人发生经济纠纷须承担民事责任时,被挂靠单位将因审查失实而在不实注册资金与法定注册资本差额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被挂靠单位所始料不及的,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这些挂靠单位的正常活动。有鉴于此,国务院已多次发文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与挂靠企业必须脱钩,以纠正这种因企业产权不实而对经济活动带来的危害性。但至目前为止,这一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
    自十五大后,全国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我省又及时出台有关企业改制问题的两个《决定》,从而开始了对中小国有企业的放活和为非国有经济予以正名,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收购、租赁国有中小型企业,彻底贯彻企业改制的精神——“不求所有,但求存在。”即不再讲求所有制性质是姓公还是姓私,只要求这些企业资产能被盘活,使其尽量生存下去。因此,不给非国有经济应有的法律地位,企业改制将不可能顺利和彻底地进行下去。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化,非国有经济再也不应因受岐视和挟制而去找“靠山”挂靠了。
       (本文曾刊载于《榆林日报》1998年3月14日法制世界栏目)



作者:师安宁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917    更新时间:2007-05-29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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