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村法》应是什么样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1998年6月28日发出通知,将国务院提请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向全国公布,交付全民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原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从即日起同时废止。笔者现拟从中国农村民主发展与中国整体民主进程相关之角度出发,对该法的设立表述一些浅见。
    一、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存在的缺陷。
    第一,从严格意义上讲,该法尚不能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法律,其整体上仍难脱行政条例的痕迹。且在行政机构立法草案的基础上进行加减乘除、增删修补的立法行为。因此,交付全民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的做法在目前人大代表不能充分行使立法权的情形下,即不失为一种较好的立法方式。
    第二,条文过粗,难于操作。在草案共计条的立法中有四条属提倡性的和道德规范的范畴。不具有实体操作性。且对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没有确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形式,使村民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新法同旧法一样均未构建起完整、高效的农村村民自治的民主制度。在制度构建上,草案与旧法相比没有实质和突破性的变化。有些条款仅系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而设立的修补性的规定。
    二、村民民主自治制度的构建。
    鉴于上述情形,笔者认为,如何在农村建立起有效保障和的民主制度是《村法》最核心的任务,可以肯定地说,缺乏制度保障,仅靠说教来规范的民主是不真实、不的民主。
    首要的问题是村民事务应由何人来决策。即村最高权利机构应当是谁?笔者认为,应当是村民大会。其由全村村民组成,其常设机构为村议会,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代表组成,村议会议员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村民大会和村议会有类于“立法”机构,凡涉及全村村民的一切重大事项均由村民大会或村议会做出决策,由其行使包括制定村规民约等自治章程在内的“立法权”。
    其次,村民大会和村议会的决策应由谁来执行?应当由以村长为首的村委会成员来执行。村委会是村民大会和村议会的执行机构,相当于“村政府”,负责管理财政、治安、文教等村务工作。
    第三,村民大会和村议会行使对村委会的监督权,如本届村委会有损害村民利益的行为,则村议会可召开村民大会行使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权,村民的选举应当是村委会成员产生的唯一方式,村委会成员的工作只对全体村民负责,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指定村委会成员。否则,对村民负责将成为一句空话。鉴此,农村基层党组织无权直接干预村委会成员的组成,其只能行使对候选人的提名权,村党支部只能通过发展党员来影响村民的决策议项,其权利
不得凌驾于村民大会和村议会之上,反之,农村民主制度仍不能达到最起码的独立自主之制度,农村民主建设将大打折扣。
    三、应当赋予村民的两项特别授权。
    1、村民应有集体防卫权。
    由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因素,农民是相对较弱的一个社会阶层。从历史到现实中,各种侵农、害农之事层出不穷。目前,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工作人员不能完全依法行政,往往以粗暴行政侵犯农民的人身及民主权利,此外农民往往还受到各类恶势力的侵害。因此,有必要赋予农民集体防卫的权力,以制约各类粗暴执法,来规范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并与其他不法分子作斗争。
    2 、村民应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农民负担在一片减负声中逐渐加重,除各级党政部门的因素外,与农民法律知识的缺乏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弱小有关。因此,应赋予村议会有聘请法律顾问的权利,法律顾问帮助村议会审查来自各方面的有关农民负担项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农民行使选举权和保护其他经济权利提供法律帮助,以彻底斩断各类伸向农民的黑手。
    总之,村民自治是我国民主进程的基础,农村将是我国民主意识的启蒙区和民主建设的试验田,能否从制度上保障村民享有其应享的民主权利,自主办好村民自己的事务应当是该法的首要任务。将村民自治纳入法制的轨道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建国方略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制定一部严谨、真实、客观、民主的《村法》是十分必要的。鉴此,笔者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当是推动中国未来民主政治得以成功的一部宪法性的特别法。因此,《村法》该称为《村民自治法》将显得更加科学。

   

                              ----转自《榆林日报》第187期之周末特刊



作者:师安宁    转贴自:《榆林日报》第187期    点击数:3784    更新时间:2007-04-12    文章录入:admin
 
  • 上一篇文章: "空中飞人"的法律地位应当否定

  • 下一篇文章: 精神损害赔偿不应再困惑

  •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 陕ICP备11002016号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开发区阳光广场西南侧榆商大厦B座27层  电话(传真):0912-328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