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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中飞人”的法律地位应当否定

   “空中飞人”是对人事行政中以制造虚假事实、跨区凭空调入工作等为特征的不正当现象的一种形象称呼。一般表现为,某人从一地买下城镇户口,并通过当地人事部门伪造一套人事档案,然后调至另一地人事部门接收并调入某具体工作单位。这种“空中飞人”的做法一度时期成为人事行政工作中贯用的“空手道”,在全国具有普遍性。笔者拟就如何正确界定“空中飞人”在当前改制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作以下分析。
    一、“空中飞人”产生的根源。
    任何一种现象的产生均反映了一种特定的社会需求。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以及传统意识中以”吃皇粮“为荣的思想的影响,使人们不惜花费重大代价,欲挤入国有单位。这种需求客观上为“空中飞人”的产生提供了市场。同时,由于我国所实行的具有严格不平等色彩的户籍制度在改革开放中有所松动,并被人为地商品化,进行公开买卖,这为“飞人”的产生开了方便之门。但是,仅有市场需求和户口买卖两项并不能必然产生“空中飞人”,可以说,没有人事部门的制假(往往与公安部门的买卖户口相结合),并使之合法化,则根本没有产生“飞人”的可能。因此,“飞人”的产生归根结底是人事行政工作中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违法腐败行为的结果。
    二、“空中飞人”的危害性。
    “空中飞人”是造成行政、企事业单位机构臃肿、冗员繁多的一个重要因素。尤其是对县、乡两级机构的庞大具有重要影响。因为,“飞人”的主要需求市场就集中在县、乡两级就业领域中,且尤以经济欠发达地区为甚。在国家增人不增费的政策下,使一些单位因经费不足而靠乱收费养人。因此,“飞人”的激增正是“三乱”横行、企业亏损的一个重要因素。可以说,“空中飞人”归根结底损害了国家利益。
    三、应否定“空中飞人”的法律地位。
    要消除“空中飞人”的危害性就必须否定其现存的事实上的法律地位。笔者以为,适逢改制之机,应在裁员之前对每个人的“来历”作一彻底清查,凡属“飞人”之类应作被裁减的首选之列。因为“飞人”的产生本身就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结果,违法的行为不应当产生合法的结果。因此,在改制中不管“飞人”现位居何职,均应下岗,且其下岗补偿的权利应一律不予保护。同时还应追究人事部门制假人员的法律责任。否则,此举不纠,后假必至。对违法行为不予惩罚本身就是对违法行为的鼓励和对守法行为的反对。因此,否定“空中飞人”基于虚假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地位完全是应有之举,从而有利于促进人们就业观念的转变,为减员增效的改制目的服务。时至今日,我们完全有理由要求“空中飞人”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畸形就业方式彻底根绝。

(此文曾刊载于《榆林报》1998年6月13日法制世界栏目)



作者:师安宁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774    更新时间:2007-04-10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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