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黑色星期五”烧伤36名旅客

      48万元医疗费对簿公堂 律师评析乃警世良言
                                     

                                    (一)
     1994年4月29日,我区交通运输史上的“黑色星期五”。在吴定线32km+300km的公路上,发生了一幕悲惨的因旅客携带危险品引发的交通事故。从绥德至离石营运的榆林地区运输总公司31—00165号客车随着一声爆炸,车中38名司乘人员和乘客陷入一片火海,除两名乘客无恙外,另外36名均被烧伤,其中10多名系重度烧伤,生命垂危,他们随即被送进榆林地区第一医院治疗,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除携带火药者张安雄外,其余35名司乘人员和乘客均在三个月后陆续痊愈。但是围绕救治伤亡者所花掉的40多万元医疗费的支付,医疗单位和肇事车辆单位引起纷争,对簿公堂。
                                    (二)
    36名烧伤病员其人数之多、烧伤程度之深、烧伤面积之大,在榆林地区第一医院建院史上尚属首次。该院在组织力量全面投入救治工作的同时,意识到救治过程所花费的医疗费是巨大的,故在开始治疗的第二日,便向榆林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就药品使用管理、医疗费用支付等问题达成意见,即对每一位病员单独设立治疗用药登记簿,由地运司指定专人管理,治疗所需药品由其登记、领取、保管、发放。医疗费支付采取医院记帐、地运司预交、不足时及时补上的办法。当三个月治疗结束时,总计医疗费支出近48万元。这无论对医疗单位还是肇事车辆所在单位,以及众多的被救治者,都是一个巨大的经济负担。
                                   (三)
    开始,地运司尚能按同地区一院商定的办法支付医疗费,但随着数额的逐渐增大,支付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在付出24万元后,对剩余的24万余元,便一筹莫展了。他们以“交通肇事系张安雄主要责任致成,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领导曾表示筹集20万元用于医疗费用支出而未落实”为由,拒绝再付医疗费。地区一院虽为我区最大的医疗机构,但“大有大的难处”,财政补贴无几,救治病人不得不实行成本核算,为筹药品周转金,曾采取向职工集资付息方式。要支付如此巨额医疗费,无疑使其不堪重负。在多次向地运司索要无果,向行署办公室、卫生局多次报告,有关领导多次协调指示未能奏效的情况下,无奈于1994年9月26日向法庭提起诉讼,状告榆林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要求支付拖欠医疗费245400余元以及逾期支付利息。
                                   (四)
    榆林市东城区人民法庭受理此案。此案法律关系说来简单,因交通肇事的主要责任者张安雄已死亡,他又未留下可观遗产,无法让其承担民事责任,支付众多烧伤者的医疗费。榆林地区汽车运输公司系营运车辆所在单位和营运人,依照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肇事后众多烧伤者的医疗费只能由地运司承担。故法庭在审理后做出判决:拖欠医疗费245430.47元应由榆林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支付榆林地区第一医院。宣判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易,执行难。果然,地区一院申请执行判决内容的过程并不顺利。一方面,法院面对生效判决和地区一院中肯的请求,觉得不执行有负职责;另一方面,地运司系我区很有影响的企业,现已无钱支付,拒绝自动履行判决义务,如强制执行,冻结账户,查封变卖财产,势必激化矛盾,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为此,法院一面依法促动地运司履行生效判决,一面向行署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取得支持和配合。地运司、地区一院也分别向主管部门及领导倾诉苦衷,寻求解决途径。最终促成事件提上专员办公会议。鉴于该起交通肇事的特殊性,责成地区交通局以地运司借款方式,垫付医疗费15万元,由地区保险公司在理赔的基础上,另行支付5万元剩余部分,由地运司支付,除地区保险公司款项确定在95年第一季度内支付外,各方均已按协调意见在今年春节前将款项转付地区一院。

律师评析
    这起由恶性交通肇事引发的巨额医疗费纠纷,终于在法庭判决,在关部门和领导过问、协调下得以妥善解决。但是这一事件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却值得我们警觉和思索:
    ——交通安全意识不可淡漠。严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船的法律规定早已有之,但乘客张安雄置若罔闻,在未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携带20公斤火药上车,而且点火吸烟,引起爆炸,酿成恶性交通肇事,自取灭亡,可悲、可叹!
    ——交通安全管理不可松懈。地运司作为交通营运机构,本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杜绝危险品上车,但对张安雄中途乘车未采取任何安检措施,致使携带大量火药雷管未能查出。地运司在这起交通肇事中,除承付伤亡者医疗费47万余元,加上报损车辆等费用,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元,教训不可谓不沉痛。可见强化危险品管理职能,健全必要的安检措施和检测手段,已势在必行。
    ——社会保障制度不可滞后。造成此次交通肇事巨额医疗费无有着落的重要原因是人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识滞后,不仅伤亡者无一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而且地运司为每位乘客的人身意外伤害仅投保3000元,面对如此重大的交通肇事,无疑杯水车薪。这种滞后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对巨额医疗费的支出无从保证,同时也使肇事受害者失去取得经济补偿的一个有效途径。因此,建立与市场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保险机制,已刻不容缓。
    ——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法律手段不可不用。此次纠纷发生在我区影响较大的两个法人之间,医疗费的形成本身带有其特殊性和社会性,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对簿公堂、用诉讼手段解决,是不可想象的事。但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面对拖欠的巨额医疗费,出于对自身利益维护的迫切性,地区一院必然在其它方法未能奏效的情况下,运用法律手段寻求保护。虽然此事件的最终解决有行政部门的努力,但法庭一纸判决无疑对整个事件在短时间内得以解决起着其它方法所难以起到的催化剂作用。对此,地区一院深有感触:“如果不打官司,这个事还不知要拖到何年。”
                                                 
律师:武广韬  马志强

 

(此文曾刊载于《榆林报》1995年3月18日法制世界)



作者:武广韬 马志强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4044    更新时间:2007-04-10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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