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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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宋保国是我市目前破获贩卖毒品次数多,数量最大的毒枭,能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过程中依法改判死缓,充分体现出党的“坦白从宽”的刑事法律政策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法治精神,起到了鼓励犯罪嫌疑人坦白交待,立功赎罪的作用,最大程度的减少和降低犯罪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使惩罚犯罪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得到良好的统一。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海洛因50克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宋保国贩卖海洛因达1026.5克,且贩卖次数多,持续时间长,论其罪行,确该处死。但因被告人宋保国在被抓获时,公安机关仅掌握其贩毒85克的嫌疑,在侦查人员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和积极的思想工作促动下,第二天即坦白交待了判决认定的基本贩毒事实,此后不仅交待了判决认定的全部贩毒事实,而且主动交待了在其家中藏有毒品100克,毒资52万元(存单)的事实,还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查证落实的向他人贩卖毒品1000余克的重大线索,总共交待了贩毒3000余克,涉案10余人的事实。经一、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保国具有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依此规定对其改判死缓,无疑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如果仅因被告人宋保国贩毒量大、次数多,社会危害性严重,系本地毒枭,而不考虑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大量毒品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态度好的情节,仍对其判处死刑,就会出现坦白与抗拒一个样,坦白交待者被杀头,拒不交待犯罪事实却可能不杀头的怪现象,这无疑将有损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也不能体现鼓励犯罪嫌疑人坦白交待,悔罪立功的刑事政策。相反,会产生消极的社会影响,不利于实现预防、处罚犯罪以及最终消灭犯罪的刑法功能和目的。

(此文曾刊载于《榆林日报》2002年3月30日周末特刊)

附:宋保国贩卖毒品案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的辩护意见
 

              既然认定被告人宋保国具有立功表现
                改判死缓更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宋保国犯有贩卖、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死刑,提出上诉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在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的同时,仍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判处死刑,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我们作为被告人宋保国的一、二审辩护人,感到有必要上书贵院:既然认定被告人宋保国具有立功表现,改判死缓更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对被告人宋保国具有揭发共同犯罪人刘向斌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上家”小马而未被两审判决作为应当可以从轻情节加以认定的情况提出异议,望在复核中一并慎重考虑。
    一、既然认定被告人宋保国能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依照有关规定,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而本案没有影响按此执行的特殊情形存在,故对其应当从轻处罚,更符合法律规定。
    1999年11月25日,被告人宋保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时,公安机关仅掌握其贩毒85克的犯罪嫌疑(其中薛安银供述其贩卖45克、鲍海生供述其贩卖40克)。在侦查人员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和积极的思想工作促动下,第二天(26日)凌晨四时,他坦白交待了除贩卖于马保国、任小波、慕小正三人以外的一审判决认定的全部贩毒事实,12月9日,坦白交待了向慕小正贩卖毒品的事实。此后,又坦白交待了向任小波、马保国贩卖毒品的全部事实,并且在公安机关未告知其搜获毒品的情况下,主动交待了在其家中藏有毒品100克、毒资52万元(存单)的存放地点,还交待出公安机关尚未查证落实的向郭三、红红、毛女、来生(李春生)贩卖毒品近一千克的重大线索,总共交待了贩毒3000余克、涉案十余人的事实,这些虽属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同种罪行,但显然大大严重于司法机关已掌握其贩卖毒品85克的罪行。上述事实,经一、二审判决认定,且确认被告人宋保国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据此,被告人宋保国的行为,完全符合“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的条件,本案无有影响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特殊情形存在,一、二审判决以被告人宋保国贩卖毒品时间长、次数多、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虽能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但罪行特别严重,法不容赦的理由,仍违背上述规定,次多量大,罪行重大,其成立与被告人坦白交待与如实供述有直接关系,仅依公安机关掌握的其贩毒85克的事实,尚不足以对其判处死刑。坦白交待,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客观上得到减小和降低,正因为宋保国罪行严重,对其严格适用法律,体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从轻处罚,将会产生更好的刑罚效应和良好的社会效果,起到鼓励坦白交待、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遏制毒品犯罪蔓延的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二条(四)“关于审理毒品案件与量刑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中明确规定:“对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数量不够判处死刑的标准,但加上坦白交待的毒品数量,超过了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的,一般应予从轻处罚,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被告人宋保国的量刑,应切实遵照《纪要》第二条第(四)项之述规定执行。
   
二、被告人宋保国具有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情节,依照《解释》第六条规定,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保国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并经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有:(1)王国权,被绥德县人民法院(2000)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以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刘玉宏,被靖边县人民法院(2000)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以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3)李渊,被原榆林市人民法院(2000)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4)慕小正,被绥德县人民法院(2000)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以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事实已经二审判决确认。
    提请最高法院注意的是,被告人宋保国在1999年11月26日凌晨的供述中,就将向刘向斌贩卖毒品300克作为同案犯第一人加以揭发,但此后公安机关却未追查刘的下落,自然也未将此作为宋保国罪行移送起诉,直至2000年9月2日,检察机关以此退回补充侦查时,方对刘向斌予以追查,此时刘已被甘肃省高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被执行。但在卷宗中却存有2000年4月17日、18日讯问刘向斌笔录中,均供述有其向宋保国购买毒品的事实。这也是认定被告人宋保国向刘向斌贩卖海洛因380克的依据所在。可见,被告人宋保国对刘向斌的揭发属实,仅因公安机关未及时落实、司法机关对刘的漏罪而未得司法确认,但这并不应影响对被告人宋保国揭发同案犯重大犯罪事实的认定。
    《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可见,本条司法解释的意义更多的是强调鼓励被告人揭发行为,被告人宋保国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情形,而二审判决以刘向斌被抓捕并判处死刑与宋保国的检举无关为由,量刑时未予体现,不符合以上规定。
   
三、被告人宋保国具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家”小马的客观事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在量刑时应该给予体现。
    11月26日,被告人宋保国在公安人员的教育下,表示愿意戴罪立功,钓出向其卖毒品的上家小马(回民),在公安机关的布置、控制下,被告人宋保国通过传呼将小马钓到兰州西关什字林桃酒店,并和小马一起进餐,只是因为小马称其当时未带货,公安机关因内部意见分岐,未抓小马,而小马让被告人住下后,再给其打电话通知住处,进行交易,脱身离开林桃酒店后,被告人宋保国在住处再与小马联系,不知小马已有察觉还是布警疏漏,一直未来。对小马是否予以捕获有分歧的原因,在公安机关希望人毒俱获,但小马当时是否带货,不得而知,并不能确定。故不论当时因何原因未捕获小马,或其后被告人感到立功无望而自残,作为被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宋保国,已经完成了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毒枭小马的责任,不能因公安机关主观上要求人赃俱获未捕小马,而否定宋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小马这一客观事实,未抓获小马是公安机关的失误,不是被告人宋保国的责任。宋无权决定是否抓捕小马,也不能因公安机关客观上未捕获小马,就否认小马非贩毒重大犯罪嫌疑人。小马是其贩毒的上线人物,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只是公安机关没有将其抓获,失去了对其贩毒上线的司法确认。
    《解释》第七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可以看出,《解释》并未规定必须抓获,更多地强调只要具有“协助抓捕”事实,就可以认定重大立功情节的存在。
    一、二审判决未将此作为立功情节认定,不符合法律和《解释》规定。
   
四、被告人宋保国一直供述、揭发,他曾向郭三三次贩卖毒品300克,向小红(红红)贩卖200克,向来生(李春生)贩卖300—400克,向毛女贩卖80克,这些重大线索尚未经公安机关查证,而不是一审判决所述“均查无下落”,现犯罪嫌疑人尚未被抓获,被告人宋保国又具有法定应当、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不立即处死,留下活的证据,便于扩大禁毒战果,其刑罚效果和社会效果,均好于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法院:
    被告人宋保国虽贩毒罪行严重,又值“严打”整治斗争之时,但对其判处死刑的一、二审判决,没有体现我党“坦白从宽”的一贯刑事政策和严格适用刑法及《解释》的法治精神,出现了坦白不如抗拒,检举揭发和不检举揭发无有区别,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重大犯罪分子和拒不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一个样,甚至出现坦白者、检举揭发者、协助司法机关者被杀头,而抗拒者、拒不检举揭发者、拒不协助司法机关者却可能不杀头的怪现象,这样的判决,有失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以后谁再坦白、检举揭发、协助司法机关呢?坦白了被杀头,抗拒者只是劳改的怪现象,不应该在法治社会中让其存在。诚望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及《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和《纪要》第三条(四)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宋保国改判死缓,给其留一条生路和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体现法律应有的尊严和公正。
                                  
                   
被告人宋保国辩护人
                                       武广韬  霍雨田律师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二OO一年九月二十日
 



作者:武广韬 霍雨田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6447    更新时间:2007-04-10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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