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18名出嫁女维权艰难
—以大保当镇政府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受阻
我所代理的神木县大保当镇小啊包村18名出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在经历长达四年的艰难的民事诉讼历程后,原告高亚美、闫小燕、裴连霞等18名女村民具备小啊包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应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基本事实虽被两审及再审生效判决所确认,但具体分配土地补偿款的主张以“属村民自治范围”而驳回。
为此,在2014年4月16日,武广韬、司雪侠、李辛园三位代理律师前往神木县大保当镇镇政府,依法递交《行政决定申请书》,请求被告大保当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确认小啊包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违法,并责令小啊包村村民委员会补发原告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补偿款份额,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大保当镇人民政府虽确认签收并答应积极处理,但在收到《行政决定申请书》四个月内,未作出任何答复。2014年8月15日,代理律师再次前往被告大保当镇人民政府,向其递交了《请求对十八名出嫁女维权案尽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督促函》,要求其履行职责对小啊包村委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但镇政府仍置之不理。2014年9月12日,以大保当镇政府不作为向神木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认为,被告大保当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至今未予纠正小啊包村村委会剥夺原告土地补偿款的违法分配方案,系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大保当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责令小啊包村村委会补偿原告与其他村民同等份额的土地补偿款。 神木县法院立案庭在当日收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后告知原告代理人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7日内,应当作出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期间,原告代理人多次询问,神木县法院立案庭均答复既不立案也不出不予受理裁定。我所代理18名出嫁女维权再次受阻,原告及其代理人仍在努力途中。
作者:司雪侠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1563 更新时间:2014-10-13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