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聘请私人律师顾问合同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_____ ,性别___ _________月出生, 住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电话_____,传真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业务联系电话:

  Email

  第一条 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私人法律顾问。

  第二条 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为甲方解答法律咨询;

  ()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具律师函;

  ()协助修改、审查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律师为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总件数为:每年不超过6件。 律师为甲方解答咨询不限制次数。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每年缴纳聘请律师费用为---- 。于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通过传真或信函)之后甲方即可通过银行/邮局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 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口头、文字法律服务,以下列方式进行:电子信箱,电话,传真。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九条所涉法律服务内容时,以当面及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 甲方之近亲属成员亦享受甲方权利,即其近亲属成员涉及的法律事务,可以由本所律师给予办理,并根据相关规定,按《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80%予以优惠。

  第八条 甲方有权在以个人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及其相关文件中,可以标明山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法律顾问(律师)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甲方认为需由律师承担或参与,可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或提供服务。 ()诉讼、仲裁; ()主持调解;()调查取证; ()办理其他需出门服务的法律事务。 乙方为甲方的上述事项提供服务时,另行收费。收费按《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80%予以优惠。

  第十条 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十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不退还。

  第十三条 乙方律师出现下列过错致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律师费用;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全部退还: ()将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将甲方的文件原件遗失; ()无故终止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收到律师费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壹年。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2013          2013

 



作者:贺睿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728    更新时间:2013-03-08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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