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被采纳

受贿20万减轻处罚获刑至5

 

原神木县XXXX站站长范某某,因涉嫌受贿20万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我所律师武广韬、张丁接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通过认真细致的阅卷,发现指控的犯罪事实虽证据确实充分,但依卷中存有检察机关对范的《询问笔录》可证实,范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就直接、主动、如实交待了自己收受高某20万元人民币的全部事实。依法可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4条,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在庭审中,辩护人将被告人范某某具有自首这一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作为主要辩护意见提出,并结合其具有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等酌定从轻情节,认为对其应当在法定刑以下、3年以上5年以下量刑的建议。而公诉机关认为,证人高某是在范某某接受询问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之前,就已向侦查机关交代,侦查机关已掌握该犯罪线索,依照20093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文件)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对此辩护人提出补充辩护意见:在发布上述关于自首认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01222日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60号),其中明确规定:为了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辩护人从新法优于旧法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从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等几个方面,充分论证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虽未明文废止,但因其不符合宪法精神及立法本意,应适用2010122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最新司法解释的辩护意见。

2012926,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观点,认定被告人在接受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应属自首,结合其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范某某受贿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也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辩护人关于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的认定,是在检察机关存有异议,依法据理论证提出、最终被人民法院采纳,并在量刑中以减轻处罚得到体现,影响重大,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辩护职能,维护了法律应有的尊严。

附: 辩护意见及补充辩护意见

 

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受贿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范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由我们担任其涉嫌受贿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照职责查阅复制了相关侦查材料,数次会见被告人予以核对,庭审调查中对出示的指控证据逐一进行了质证,辩护人对神木县人民检察院神检刑诉字【2012】第372号起诉书指控范某某犯有受贿罪不持异议,但对被告人范某某具有的自首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应予认定,指控被告人范某某因受贿造成国家资源低价处分不能成立。现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被告人范某某具有确定的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神木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20123月初,神木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查处孙家岔镇XX村村支书王XX经济问题时,发现被告人范某某与该村XXX小组有经济往来,2012320日将范某某拘传至神木县检察院询问。20123211910分到2350分,范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直接、主动、如实交待了自己收受高永则20万元人民币的全部事实。这从证据卷一P47-P61页神木县人民检察院对范某某的《询问笔录》记载可以得到证实:

?你作为神木县XXXX站站长,在处理XXXX村小组打井挖明煤一事中有何经济问题

:我收了200000元人民币。

?你收了谁的好处费

:我收了XXXXXXX小组组长高XX的好处费,

除此,范某某在本次《询问笔录》中对包括受贿的时间、地点、数额、细节等均作了主动交代。而当时范某某涉嫌的受贿犯罪事实属尚未被发觉,是在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找行为人盘问时,行为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而后在322日,神木县人民检察院对范某某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当日1546分到1928分范某某以犯罪嫌疑人身份第一次接受讯问,再次交待了涉嫌受贿20万元人的犯罪事实(证据卷一P1-P8页)。20123221145分到1820分,行贿人高永则接受询问,第一次证明其送给范某某20万元的事实。明显是在范某某如实、主动交代之后(证据卷一P65-P84页)。可见,范某某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是发生在其受到讯问、采取强制措施、行贿人高永则举报之前,是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向检察机关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其控制之下,接受讯问,进一步交待,其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和刑法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同时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所谓“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是指公、检、法等部门没有掌握犯罪的基本事实或者足以断定某人实施了某种犯罪的重要证据,仅凭工作经验或个别线索对被怀疑对象进行询问或调查。

根据本案起诉意见书确认的事实“神木反贪局接到神木县孙家岔镇XX村村民举报该村支书王XX涉嫌经济问题,经检察长批准,反贪局指派侦查人员立即对此线索进行初查,发现范某某与XXXXX小组有经济往来,涉嫌受贿”。可见,此时检察院仅掌握个别线索,并未发觉范某某的基本犯罪事实,在321日询问范某某时,范某某就主动、如实交代了其全部犯罪事实,故本案中范某某虽未直接向公、检、法投案,但是属“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的321日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主动、如实地交代了其全部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范某某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范某某及其家属已经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

范某某及其家属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20万元,这一点起诉书已作了明确认定。范某某的上述行为,表明他已对其行为性质有了深刻的认识,并且以实际行动真诚悔过。

(二)被告人能够自愿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均较好。

被告人范某某在侦查阶段的十次供述和庭审调查活动中,都能够如实供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对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起了重要作用。这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

三、被告人范某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所在的XXX小组谋取非法利益,指控其因受贿造成国家资源低价处分不能成立。

根据证据二中P23页《情况说明》可知,神木县地质环境监测站查处非法矿产品工作流程简述如下:第一步是测量煤量,第二步,物价部门、地质环境监测站、纪工委、涉及的镇政府讨论确定价格;第三步,根据该定价和煤量计算出总煤款;第四步,拍卖上缴财政。在所涉邱家梁小组打井工程监测流程中,煤量测量是由路光宇、赵玉军负责进行,由于二人测量前收受了高永则的钱款,测量及绘图时就直接采用了高永则提供的水利上的测量结果与预算,没有认真查找资料进行核实比对,在实地勘测及绘图的过程中,既没有向范某某请示,也没有和范某某商量,范某某更未授意该二人如何测量(见证据一P104页路光宇、赵玉军的询问笔录),范某某并不知道测量结果的不准确,只因疏忽及轻信负失察之责;范某某虽是煤价定价小组成员,但煤价格不是范某某能决定的,最终确定煤价是由物价部门、地质环境监测站、纪工委及当地的镇政府讨论确定价格,煤价每吨395元是政府指导价,扣除每吨生产费用40元,会议最终确定按每吨345收取(见证据二P45页《会议记录》),符合客观实际及平时处罚惯例,并不是由范某某提供了额外便利和帮助;2011728日,范某某亲自派四名工作人员去孙家岔邱家梁小组巡查,发现煤层厚度约有3米左右,但因两村民小组之间有矛盾,乡镇府请求暂不作处罚,等矛盾解决后再作处理。对此,证据一中牛俊利的询问笔录第二页“范某某把我们四个人都叫到他的办公室让我们去孙家岔镇邱家梁小组巡查一下”,第四页“范某某说他知道了,而且他说邱家梁小组打井工程的矛盾乡镇府正在处理”,可以证实。至于起诉书指控“最终导致价值420万元的国家资源以59万余元被低价处分”,既不是定价低所致,也不主要来自1.8米和3米之间的差异,而是邱家梁小组违反设计规范,自行开采的结果。而被告人范某某并未放松监管,只是因乡政府的要求而暂缓处罚。对作为在查处非法矿产品过程的第一责任人所在乡政府的意见,被告人范某某不能不尊重,其并非是因为收到了高永则的钱款而疏于监管。指控其因受贿造成国家资源低价处分显然不能成立。

四、被告人范某某多年来工作业绩尚好、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不大。

根据神木矿管办提供的意见表明,被告人范某某自参加工作以来,在党和单位的教育培养下,从一名普通职工成长为正科级干部,对工作兢兢业业,尽职尽责,特别是对县域地质灾害治理贡献突出,2011年度,还被评为省厅“先进个人”。此次触犯法律也和体制、周围环境不无关系。根据高永则的证言,被告人从没有主动索贿,且多次拒绝了高永则,是高永则乘范某某离开办公室之后主动将钱放下,当被告人发现钱财之后立刻电话联系高永则,明确表示让其将钱拿回(证据卷一P4P17P55),这与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办事要找人要送礼的风气和体制有关,本人的主观恶性不大

五、对被告人范某某的量刑意见。

神木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收受贿赂20万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即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具有法定的自首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2010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4条,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8条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14中规定:对于退、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退赔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盗窃等单纯侵财型案件,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抢劫等暴力型案件,全部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5)主动退赃、退赔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被动退赔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据此,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的不属于暴力型案件,又积极、主动退赃,应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具有自首这一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具有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等的酌定从轻情节,应当在法定刑以下量刑,量刑幅度在3年以上5年以下较为适当,希望法庭能给被告人悔过自新的机会,争取其早日回归社会。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武广韬、张丁律师

                                     0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范某某涉嫌受贿一案补充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范某某涉嫌受贿一案通过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与调查,范某某已经对检查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积极退还了受贿所得赃款贰拾万元,辩护人已经在辩护意见中提出,其在检查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应认定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有真诚悔罪之心,应予以轻判。现针对关于2009312日,两高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13号文件),“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提出的不同意见,辩护人提出以下补充辩护意见:

一、新法优于旧法,应适用最新的司法解释。

在发布上述关于自首认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01222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260号),为了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在2012321日接受检查机关询问时,采取强制措施前,即如实、详细地供述了犯罪事实(见证据卷一47-61页《询问笔录》——注意,非“讯问”笔录),次日才对该范采取强制措施,符合本规定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应当认定自首。

法律是国家对一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工具。任何一种评价都是基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评判标准做出的。2009年虽因特殊时期的特殊原因对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与立功提出了相对严苛的要求,但此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二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相冲突,对犯此罪与犯彼罪的犯罪嫌疑人认定自首与立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体现了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嫌疑人不平等,不公正。随着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法律评价也随之而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其评价标准也在不断改变,原来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后来认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原来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后来认为它的危害性不大了,在法律上表现就是国家对法律的修改,而这种修改正是对行为之社会危害性既定判断的确认。因此201012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修改,我们认为这是法制的进步,也是符合宪法本意、符合法律精神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一般也称“意见”、“解释”、“问题”、“批复”、“规定”、“通知”,在法律效力上均属同一位阶,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原则,适用20101222日的新的司法解释。

二、根据“从轻原则”,应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

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已作为一条最基本的刑法适用原则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适用。法律体现为对依照其标准确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惩罚,惩罚的原则是惩罚与社会危害性的相适应——但这种适应以不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为限制,即如果修改后的法律对一个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做出了没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评价,并相应的取消对这种行为的惩罚或做出较轻的惩罚的规定时,应适用新的法律对这种行为重新进行评价并相应的调整惩罚。可以看出从旧兼从轻原则强调的是对人权的保障,它通过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和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适用得以实现。我们认为在国家运用惩戒手段进行社会管理的整个公法领域,从旧兼从轻原则都应得以适用,既包括刑法的具体适用,也应包括量刑情节的适用。

三、根据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受贿类案件更应鼓励自首。

从立法精神看,自首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具体化,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本身,就是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提高案件侦破率,更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犯罪。那么,以此刑事政策为指导思想的自首制度,其目的也是不言而喻的。这一点,王汉斌副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也有明确论述:“为了更好地体现和执行这一刑事政策,鼓励犯罪分子自首、立功,有利于查处犯罪,草案对自首、立功的作了较宽大的处刑规定。”

受贿类案件因其自身特点,一般知情人只有行贿与受贿两个当事人,极具隐蔽性,取证相对困难,一般仅以行贿人的证词与受贿人的口供相互吻合来定案,如果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又无受贿人的供述,就不能做出有罪的裁决,甚至很难立案进行侦查,因此鼓励受贿的犯罪分子自首、立功能够有效提高案件侦破率,从而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根据立法本意,更应该鼓励犯罪嫌疑人在调查阶段自动投案,体现在刑法的具体适用上就是要对符合自首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予以认定,并作出从宽处罚的判决。

综上,辩护人认为,只要是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询问时,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就应认定其为自动投案;认定范某某自首并予以从宽处罚,既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原则相一致,又符合“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的立法本意。以上意见结合辩护人提出其他的量刑意见,建议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在法定刑以下量刑,量刑幅度在3年以上5年以下。

           辩护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武广韬   张丁律师

                                                                            0一二年九月四日

 



作者:张丁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0140    更新时间:2012-10-18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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