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财经律师刘兴成和他的立法建议(一)

 

刘兴成,走出家乡的榆林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在读博士。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金融经济师,财经法律评论员。

定位于财经律师,专业方向为投资、融资、财富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作为财经法律评论员,曾在媒体上替“股神”巴菲特回答台湾首富郭台铭提出的“投资三问”

曾在多家金融机构任职,出任过天则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是中国财经法律评论的创始人,致力于推广普及法律经济学。现任凤凰网、《法制日报》主办的《法人》杂志专栏作者。

与著名经济学家、2012年弗里德曼自由奖获得者茅于轼教授合作,共同翻译出版国际环境法译著《全球环境治理的经验教训》(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3月第1版)。作为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执笔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建议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立法建议稿,正在推动中国民间投资与融资的立法。我们在京有幸先睹两个建议稿,征得笔者同意刊出,以飨同仁。

 

关于《民间投资促进法》和《民间借贷法》立法的报告

 

        鉴于中国社会有促进民间投资和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巨大需求与强烈呼声(在Google找到13,000,000 民间投资”的搜索结果;找到23,400,000条“民间借贷”搜索结果有不少非法集资案被法学界、经济学界、新闻界认为是错案,有必要尽快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投资促进法》(以下简称《民间投资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法》),以规范民间投资和借贷行为,填补投资和借贷法律空白。

一、《民间投资促进法》和《民间借贷法》立法的目的

促进民间投资,将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投资渠道,保障国民自由投资和借贷的权利,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更多国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实现中国民富国强、和平崛起的战略目标。

二、《民间投资促进法》和《民间借贷法》立法的意义

1、有助于实现党的执政目标。

2007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立法《民间投资促进法》和《民间借贷法》,有助于党的该执政目标的实现。

2、有利于提高中国的投资自由度。

经济学研究表明,经济越自由,人均GDP越高,技术创新能力越强,经济越有活力,国民越幸福。

投资、借贷自由是经济自由不可或缺的拼图,既是重大战略问题,又是国民的基本权利。没有投资和借贷自由,就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让投资和借贷自由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中国国民的投资、借贷自由和权利,应提上党中央、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的议事日程。

目前,中国的投资自由度(Investment Freedom)世界排名第146位。《民间投资促进法》和《民间借贷法》立法有利于中国加快提升投资、借贷自由度,使之与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国际地位相协调

3、能够推动中国民营经济发展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有一个普遍现象:凡是民营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经济整体上发达。

在中国范围内,民营经济繁荣的地区,就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地方。台湾、香港、广东、江苏、浙江等几个民营经济比例高的地方,其市场经济发达是不争的事实

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的中流砥柱。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量的99%,对国内生产总值(GDP)的贡献率达60%,对税收的贡献率达50%,创造了约80%的就业和约65%的新专利。

据全国工商联调查,规模以下的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微小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中小企业融资只能依靠民间借贷市场。

民营经济兴,则中国兴。民营经济寄托着中国的未来,而《民间投资促进法》和《民间借贷法》立法能够推动中国民营经济发展

三、《民间投资促进法》和《民间借贷法》立法的作用

首先,促进和规范民间投资和融资,帮助国民摆脱对收入和民生的近忧和远虑。中国经济要减少对出口和政府投资的依赖,就应当让消费在经济增长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推动消费的最好出路,是激励巨大的民间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和垄断行业,增加老百姓的收入,稳定和扩大中产阶级。

第二,可填补投资和融资法律空白投资法和融资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虽然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上完成了,但中国还没有任何一部投资法和借贷法。《民间投资促进法》和《民间借贷法》可填补投资和融资法律空白,满足中国社会民间投资和借贷的需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三,实现投资和融资领域的自由公平竞争,提高中国的整体投融资效率,打破国有资本在部分行业的投融资垄断,平抑被垄断国企推高的物价,缓解中央政府治理通货膨胀的压力。

第四,能够引导游离于实体经济之外的庞大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追求长期利润,远离房地产、高利贷、艺术品、酒等资产泡沫,将投机行为变成投资行为,将炒作经济变为务实经济

第五,有助于防范民间资本无端流入境外,防止形成投资移民潮。有了《民间投资促进法》和《民间借贷法》,当美联储加息时,就不致于民间资本和热钱大量流向美国,避免中国发生类似于东南亚金融危机一样的风险。

第六,通过投融资竞争可以提高中国的总体投融资效率,限制地方政府部门的“面子工程”和“政绩工程”,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形成呆坏帐,促进中国经济内涵式增长,实现科学发展。国有资本投融资是典型的用别人的钱为别人办事,难免浪费严重、效率低下。而民间投融资是用自己的钱为自己办事,自然成本低、效率高。促进民间投融资,在给予民间投融资市场机会的同时,竞争逼使国有投融资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民间投资和民间借贷不仅能够创造财富,而且能够使社会财富最大化,是民富国强的必由之路。

第七,能增加就业量和就业率,提高国民可支配收入,扩大消费需求,增强经济长期增长的动力。老百姓有钱了,就会购买产品和服务,提高消费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纠正过多依赖政府投资和出口的经济增长方式。

第八,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中国企业应当依靠具有国际竞争力进入世界五百强,而不该主要依赖在国内的垄断地位进入世界五百强。

第九,能使老百姓得到实惠,有利于改善民生,扩大中产阶级比例,缩小贫富差距,实现民富国强,让中国社会进入持久的稳定和真正的和谐状态。

四、《民间投资促进法》和《民间借贷法》立法不会导致国家经济安全问题

有人可能担心《民间投资促进法》和《民间借贷法》立法导致民进国退,引发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实际上,民进国退才是政治正确。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程,就是民进国退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民进国退的反面是国进民退,国进民退下去就会回到计划经济和“一大二公”。国进民退就是否定改革开放,否认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这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背道而驰的,全体国民绝不答应回到贫穷困苦的过去。

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鲜有国有企业存在,民营企业占据着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这些行业并没有被民营企业不当控制和利用,不存在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美国不存在国有企业垄断铁路、金融、电信、能源、国防工业等行业的现象,但美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并没有被古巴、朝鲜或其他国家掌握。

手心手背都是肉。对于国家来说,国有投融资、境外投融资和民间投融资都能贡献税收、提供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该有区别对待。国家已经把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写入宪法。在政府部门,尤其是在主管经济的官员眼里,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是一样的。

如果说国有企业是“共和国的长子”,那么,民营企业就是共和国改革开放以来生出的小女儿。“共和国的小女儿”出落得外秀慧中,照样得到共和国的疼爱。也许小女儿是更孝顺的孩子。“共和国的小女儿”属于中国,也姓“中国”,能对中国的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吗?实际上,民间投融资进入垄断行业导致中国的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出问题,是少数人的杞人忧天,完全是个伪命题。

民营经济强大之时,就是中国民富国强之日。《民间投资促进法》和《民间借贷法》立法有助于增加民众福祉,增强国家经济安全。

五、《民间投资促进法》和《民间借贷法》立法有利于统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非公36条”和“民间投资36条”

《预算法》第十九条规定,国有资产收益应当纳入预算收入,经济建设支出应当纳入预算支出。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国有资本投融资应当纳入预算并接受人大监督,但实际上国有投融资并没有执行《预算法》的规定,自己另搞一套。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36条”)和《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间投资36条”)出台后,实施效果甚微。但“非公36条”和“民间投资36条”为《民间投资促进法》和《民间借贷法》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民间投资促进法》和《民间借贷法》立法后,与《预算法》、国务院的“非公36条”和“民间投资36条”成为配套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利于这些法律法规在国家整体利益上统一实施。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建议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立法建议稿)

特此报告。

报告及两部立法建议稿执笔者:刘兴成(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财经法律评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投资促进法》

(立法建议稿)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间投资,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投资渠道,保障国民自由投资的权利,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更多国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实现民富国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投资,是指资本所有当期投入一定数额的资本,预期在未来获得收益回报的市场行为。

本法所称民间投资,是指中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常住中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民间资本投资与国有资本投资、境外资本投资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民间投资与其他类型的投资具有平等竞争权。

第四条  民间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进行民间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如何进行民间投资活动由合同约定。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合同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形式。

第七条  民间投资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互利、财富最大化的原则,确定投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民间投资应当遵循安全性、赢利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则。

民间投资者应当对其投资行为负责,依法获取投资收益,承担投资亏损。

民间投资者购买金融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属于投资行为,不是借贷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第九条  国家保护和鼓励民间投资。

国家保护民间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国家支持和激励民间投资行为,对给社会公共利益作出巨大贡献的民间投资者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十条  国家对民间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民间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市场价值的补偿。

    第十一条  民间投资形成的股权、财产、知识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第十二条  民间投资者可以用现金、房地产、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资本。

   民间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十三条  国家对民间投资实行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准入原则。

民间投资者可以进入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民间投资的任何行业和领域。

第十四条  民间投资企业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有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享有的优惠待遇,民营企业自动享有。

第十五条  民间投资可以设立公司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的其他创新投资形式或组织形式。

第十六条  民间投资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投资行为办理相应的备案、登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民间投资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十八条  民间投资者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权向境外投资市场自由投资。

第十九条  任何投资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民间投资者应当注重投资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民间投资者有权在投入资本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论证。

第二十条  民间投资者或民间投资企业有权依法成立民间投资者协会或民间投资企业协会,以维护民间投资者或民间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监督民间投资者或民间投资企业自律和规范经营。

民间投资者协会或民间投资企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民间投资、融资行为应当合法、规范,民间投资、融资者应当防止投资、融资刑事犯罪。

    第二十二条  非经听证程序证明有民间投资、融资犯罪事实发生,刑事案件侦查机关不得干预或介入民间投资、融资当事人之间的投资、融资纠纷或经济纠纷。

第二十三条  因民间投资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投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间投资,尊重民间投资的市场选择,并对民间投资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民间投资实行阻碍、限制或不公平对待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刘兴成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339    更新时间:2012-03-31    文章录入:admin
 
  • 上一篇文章: 财经律师刘兴成和他的立法建议(二)

  • 下一篇文章: 洛杉矶——好莱坞影城体会美国劳动精神——旅美散记(五)

  •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 陕ICP备11002016号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开发区阳光广场西南侧榆商大厦B座27层  电话(传真):0912-328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