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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应回归理性(四)

 

四、高利贷与民间借贷有何区别?

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虽然放贷者也从中牟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并且最多只能为银行利息的四倍。而高利贷是一种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 超出四倍的部分即可以认定为高利贷,则不受法律的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 2002 30 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 4 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高利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如下:一是性质不同。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虽然放贷者也从中牟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并且最多只能 为银行利息的四倍,超出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的放贷者则是以牟取暴利为其惟一的目的,放贷者把放贷当作一种商业行为,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标,通常利息畸高,远远超出银行利息的四倍。二是规模不同。民间借贷的规模一般较小,其借贷对象一般只针对特定的个人和单位,并且放贷的次数较少。而高利贷则规模较大,通常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多次发放贷款。高利贷行为容易诱发多种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定。由于高利贷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放贷人员在借贷者无法支付高额利息或者本金时往往会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非法利益。因此,高利贷行为通常与非法暴力相互依存。一些放贷者在聚赌现场为赌徒放高利贷,导致有的欠债人为还债而大肆盗窃、抢劫、贪污、挪用或侵占公款,走上犯罪道路,既影响社会安定,又影响家庭幸福,由此给社会和家庭带来诸多恶果。

 



作者:贺睿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991    更新时间:2011-12-21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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