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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妻子擅自堕胎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答:婚姻关系缔结期间因女方私自堕胎导致夫妻双方反目、感情破裂的实例大量存在。夫妻双方不能在生育问题上达成合意,男、女双方生育权的冲突的解决在现行法律中作出了如下规定。

1992年10月1日生效,2005年8月28日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一法条明确了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独立的决定权。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男性行使生育权时,是不能侵犯女性不生育的自由权的。

2002年9月1日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许多专家、学者依此误解为男性的独立生育权开始受法律保护,男性生育权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热议,受其影响,许多计生、医疗机构近日纷纷修改人流手术的签字程序,即人流手术必须经男方签字后方能实施,以防担上“侵犯丈夫生育权”之名。立法者澄清《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只是对男性享有生育权的一种法律上的肯定,并没有设定男性独立的生育权。丈夫的生育权受到侵犯时,根据2011年8月13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法院支持丈夫以侵犯其生育权提起的离婚诉讼。

综上所述,在是否生育的问题上,女性享有最终决定权,男性是不能强迫女性生育的,因而妻子虽然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但该行为并不能视为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丈夫不能从妻子处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李洁英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4693    更新时间:2011-10-09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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