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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振荣,男, 生于197299日,汉族,个体户,住榆阳区西沙王家楼四队。

被申请人:胡占峰,男,生于19681224日,汉族,个体户,住宁夏贺兰县东街工农巷74号。现在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申请执行依据:榆阳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09)榆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请求:

 1、执行被申请人给付装饰装修款38000元及从利息,利息从2009726日起算至付清日为止,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加倍计算执行;案件受理费380元;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榆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于200969日作出了(2009)榆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胡占峰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在深圳市款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告胡占峰负担”。被申请人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但又迟迟不交纳上诉费,后一审法院宣布一审判决书生效。一审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为给申请人支付过一分钱,并换了手机号,下落不明,最近,因涉嫌诈骗被榆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在押。申请人闻讯后即提起执行申请,请依法执行。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振荣

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具体格式和注意事项见本网站《法律小常识》的相关内容

 



作者:贺睿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5295    更新时间:2011-07-24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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