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反思

 

春节期间,“黑龙江律师被法警殴打事件”激起了国内同行的极大愤慨,来自全国各地对受害者声援、对打人者谴责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由此引发的保障律师人身安全,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问题又渐入人们的视野。其实,中国的律师被打、被拘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到现在,仅被媒体披露的重大、恶性案件也早已屡见不鲜,还有很多侵害律师权益的案件被深深的堙没在社会的各个角落之中。

侵害律师的权益也不仅仅限于人身权,还有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侵权的主体也不只是法警、法官。譬如我所年前发生的郝鱼胜非法入侵辩护律师住宅案就是一例。具体案情是:委托人郝鱼胜因不满其子郝应龙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便迁怒于辩护人武广韬律师。20101112日,郝鱼胜及其妹郝XX带领5名不明身份的人员强行闯入武广韬律师家中,我所和榆阳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员数次其离开,均遭拒绝。今年元月25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与黑龙江被打的八名律师相比,武律师还算幸运,他的的基本权利最终得到了保护,侵权人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这件事还是给本所乃至本地区的律师心中笼罩上了一层厚厚的阴影,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原因是非法入侵律师住宅案发生后,我所专程向市司法局、律协、市公安局、相关新闻媒体等单位呈送了《案情说明》,恳请有关部门彻查虚实,以正视听。可惜的是,除了公安机关对此事做出处理外,其他部门均漠然置之,未作任何回应,其中包括我们的直接上司市司法局和律协。可见,当今社会人们对律师权利受侵害是何等的漠视。所以,黑龙江律师被法警殴打一事也就不难理解了。

偶翻《律师文存》获知:民国时期为保障法制与人权计,曾规定个人因受不法侵害,可以直接向司法部或监察院呈控。故当时的律师公会对一些认为不容姑息而应受惩戒的案件,还可以直接呈请司法行政部提起惩戒程序。其中最著名的案例是上海律师公会因会员游锦章律师被长沙市地方法院推事尹作胄侮辱一案,直接电请司法行政部将尹交付惩戒。电函称:“律师代理当事人为诉讼行为,原为法律所允许,纵有未合之处,该推事尽可依法准驳,即或违背职务,则可交付惩戒。如有罪嫌,则可先请侦查。该推事尹作胄呈一时之义气,滥用其权威,目无法纪,任意胡为,竟敢当庭辱骂律师,甚且当庭收禁律师,事之痛心,孰逾于此。此风不戢,前途何堪”?好一个“此风不戢,前途何堪”?何等振聋发聩!足见民国初期,律协公会也还能为律师维权。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在大力倡导民主与法制的今天,律师被侵权的事件却屡禁不止呢?为什么我们的司法机关整天高喊要严格执法云云,却长期以来知法犯法、践踏法制的恶性事件接连发生呢?当一种反常现象在逐渐变为常态,当一种违法行为在长时间内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呈现出普遍性的滋涨泛滥趋势时,这就恐怕不是少数个人、少数地方的问题了,也不是发表几句愤激的言辞、抨击几个部门、几个领导就能解决了的。要深入了解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从根本上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恐怕只有全方位审视和检讨我们现有的律师制度了。

首先律师是其所处社会关系中的最弱群体。在律师涉足的圈子里,律师多处于服从被动的地位,是唯一的弱势。特别是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作为强大的公权机构,他们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环节都可以设置障碍,使律师无法开展工作。有时一个法警、一个狱警也可以把律师玩弄于股掌之间,让其无可奈何。由于律师和他们的分工不同,所以公检法的职业报复和职业歧视随处可见。不少工作人员在律师面前趾高气扬、盛气凌人,他们与律师讲话居高临下、颐指气使,对律师工作不是积极配合,而是百般刁难,不听律师的意见,不重视律师的权益,律师经常成为他们的发泄对象、出气筒,甚至还对于一些“不听话”的律师拳脚相加,打击迫害。这些现象之所以出现,归根结底还是律师的社会地位不够高,机制上的受制于人造成的。作为反证就是,好像我们从来也没有听说过哪个律师敢打公检法人员。这一现象如果任其发展,律师的作用必将会随着这种司法歧视而“虚化”或“边缘化”,因此着力解决公检法对律师的歧视、提高律师的地位,已成为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当务之急。

其次律师权益的保障措施贯彻不力。近年来,针对全国各地律师屡屡被打击迫害的现象,许多有识之士强烈呼吁要尽快健全保护律师人身权利的法律法规,完善维护律师社会合法权益的制度措施,但目前只在少数相关法律和规章中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十条规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规则》也规定了律师维权案件的立案标准、工作程序等问题。但是对于具体侵犯律师权益的行为如何处罚,这些法律文件却都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基本不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所以当律师在执业中遭受人身安全威胁及侵害时,缺乏明确有效的救济保障,至多被炒作一番后便不了而了。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又助长了侵犯律师权益的嚣张气焰。从这个意义上讲,健全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的制度,加大打击侵害律师行为的力度,才是使其顺利履行职责的护身符。

 再次社会对律师的作用认识不足。律师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执业人员。由于我国的律师制度发展短暂,使得社会公众对律师及律师行业缺乏了解,由此必然产生了种种的误解。比如有的人就认为:“律师是一些善于钻法律空子的人”,“律师是一些狡猾善变、伶牙俐齿的人”,还有人干脆把律师认为是没有是非、唯利是图,类似于旧社会那些“师爷”、“讼棍”的人。律师作为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的产物,是一个现代国家健康稳定有序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发达国家就流传着这么一句话:“没有总统社会照常运行,没有律师确是万万不行。”这就要律师、特别各级政府部门、各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律师在国家、社会中方方面面的作用与功能。只有端正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认识,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提升律师行业的社会地位,努力创造律师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这样人们才会由衷的对律师产生一种尊重和敬意,律师自身的权益也会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以上我们只是分析了几个表现突出问题,其实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才能取得显著的效果。我们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的时代,各类矛盾不断增多,各种问题日趋复杂,律师在代理这些案件时所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能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这不仅关系到律师事业的发展,更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信任度,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值,关系到我国的法治形象。所以说,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维护法治社会的和谐,维护你我全面建设小康的保障!

 

 



作者:杨鹏亮  贺睿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259    更新时间:2011-04-17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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