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量刑建议十年半到终审判刑四年
一、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某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侯某某、张某某承揽被害人白某某煤炭运输业务,与朱某某共谋,以朱某某位于榆林市榆横工业园区商砼站南侧的煤场作为“换煤场地”。侯某某、张某某指使雇佣司机曹某某、李某某分别驾驶陕K·CXXXX、陕K·BXXXX运煤车从神木市大保当某煤场装载优质化工用煤,绕行至上述煤场;由朱某某指使煤场管理员邵某某、铲车司机曹某某提前准备废渣、煤矸石并按预定比例搅拌,待司机卸完优质煤后,由曹某某用铲车将部分优质煤掺杂废渣、煤矸石重新装车,邵某某过磅确保吨位数与原吨数一致,再由司机将掺假煤炭运至榆横铁路孟家壕站台,在被害人白某某及站台管理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装入运煤列车发往下游化工企业。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朱某某、邵某某、曹某某以此方式实施盗窃36次,向侯某某、张某某、边某某(另案处理)、樊某某(另案处理)回收煤炭共计支付501000元,折合盗窃煤炭406.36吨,价值456433.81元;其中侯某某参与24次(价值325881.66元)、曹某某参与16次(价值282751.04元)、李某某参与8次(价值43130.62元),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朱某某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二、辩护人参与朱某某辩护的具体情况。
辩护人接受家属委托时该案已到审判阶段,本案即将开庭,面对“原辩护律师建议认罪认罚”“控方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十年半”的不利局面,辩护人紧急会见,尤其是认真耐心倾听被告人朱某某无罪辩解意见,详细阅卷,在会见过程中,朱某某多次强调存在合法经营,并不存在共谋等行为。辩护人在庭后冒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多次前往延安、横山、鱼河、神木等地开展实地调查,正本溯源,还原事实,制作多份证人谈话笔录,搜集多份书证,直接针对控方 “煤炭来源非法”“配煤系犯罪手段”的指控,本案在辩护人介入后,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调整,从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调整为六年六个月的良好效果,一审判决之后,辩护人建议朱某某上诉,朱某某依法提出上诉。
二审阶段,辩护人主要以事实存疑、证据不足、定性争议、程序违法为核心,充分地论述了“配煤”与“换煤”的不同以及朱某某等配煤向延安大唐电厂供煤的行业惯例,二审经过书面审理,本案被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旧是十年六个月,本案经审理依法剔除无证据支持犯罪金额,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朱某某依旧不服再次提起上诉,鉴于朱某某已服刑三年有余,为了快速释放,辩护人多次会同二审人民法院、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沟通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认定,人民检察院二审庭审时当庭发表检察意见认可朱某某自首情节和认罪认罚情节并当庭建议二审人民法院调整朱某某刑期,对其从轻处罚,但二审人民法院在认可出庭检察员检察建议和辩护意见的情况下却未能在原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实属遗憾。
三、辩护人参与朱某某辩护工作感想。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四个阶段,辩护人依法、审慎取证,认真耐心细致听取被告人无罪辩解意见。始终认为认罪认罚不等于被告人有罪,认罪认罚不能降低公诉机关举证责任和要求,认罪认罚不能违背证据裁判规则。始终坚持不唯上不唯书只唯证,刑事辩护证据不牢,指控就会地动山摇。始终围绕“定性不准、证据不足、量刑失衡”等核心争议焦点展开辩护。
从一审阶段降低量刑,到发回重审阶段核减犯罪金额,再到终审阶段纠正程序违法和事实认定,持续推动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最终虽未改变定罪,但仍通过辩护实现刑期大幅降低,当事人合法财产得以返还,程序违法得以纠正的辩护目标,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辩护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陈震、李林涛律师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陈 震:18891529955
李林涛:13484880801
作者:陈震、李林涛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32 更新时间:2025-12-04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