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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算不算合伙企业的投入财产?

 

律师同志:

我是原府谷县老高川乡沙坪煤矿的业主,矿管部门给我们煤矿发有采矿许可证,确定井田面积1.12平方公里。2000年,根据国家对小煤矿压缩数量,提升生产规模和技术条件的政策,经我们同相邻的华兴煤矿、伙赖沟煤矿业主共同申请,矿管部门批准,三矿合并,定名华兴煤矿,并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换发后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为原三矿业主,确定的井田面积也将三矿原有蟛田包括在内。由于3人当时对合伙盈亏承担比例(股权)未作约定,现发生争议,我要求以投入到合伙企业的采矿权储量(井田)结合其他投入确定3人的股权,但其中一合伙人称,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属于在合伙企业的财产投入,自然就不能以此作为确定3人在华兴煤矿的股份,请问,我取得的采矿权在企业合并后属不属于在合伙企业的投入财产?

原沙坪煤矿业主  陈根勇 

 

 

陈根勇先生:

你提出的问题涉及到矿产资源的权利归属和有关转让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由此可以确定,依法取得的采矿权是一项财产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既然是财产权利,采矿权人就有权行使和支配,但这种行使和支配同样应依法进行,《矿产资源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你们三矿共同申请,经矿管部门批准进行合并,新颁发采矿证记载的采矿权人仍为你们3人,证明你们3人为合并后企业矿业资源开采的权利人,各人的权利来源就是原拥有的采矿权,故采矿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应当作为投入到合并后的合伙企业财产加以认定,并结合其他财产投入(现金、实物等)确定各合伙人盈亏承担比例(股权)。以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而不论合法采矿权所具有的财产属性,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在你们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可诉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武广韬律师



作者:武广韬    转贴自:    点击数:3753    更新时间:2006-09-13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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