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年顾问律师的正确打开方式
在社会主义法治逐渐深化发展的今天,律师这一职业已走近了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作为市场经济活跃分子的企业法人,在经济活动中,更是体会到了律师的价值。但现阶段仍然会有企业主在犹豫,律师到底是在企业发生纠纷遇到麻烦了才需要呢?还是对律师有日常性的需求需要聘请常年固定的法律顾问?本文中,笔者就从企业法务工作机制的视角,对有关问题进行一个探讨。
对于建立企业法务工作的长效机制,是公司治理首先需要总结回答的问题,当然也是关系到企业长期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是独立选择外部律师事务所合作?还是选择内部法务+外部律师的模式?随着企业发展规模的不断增大,以及新的矛盾和问题的呈现,这个问题必将随之而来需要作出选择。
综观国内外大型企业的法务工作模式,大多都是选择内部法务+外部律师模式,笔者认为,所有企业在创业的初期即应当对法务工作尽早作出这样的安排。一方面,外部律师具有内部法务无法获得的技能和经验,必须借助外部律师来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方方面面的纠纷和法律困惑;另一方面,外部律师又很难做到与企业随时随地的契合,以及与企业文化的时刻协同一致。
当然,有些企业是以内部法务为主,外部律师作为辅助,而另外一些则是以外部律师为主,内部法务作为辅助,对于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来说,建议选择后者。一方面,创业阶段的企业需要尽量利用外部律师的经验积累和技能,快速转化为企业的竞争力,同时,在初创型企业当中,很难培养出成熟的、稳定的、能够独挡一面的的内部法务,在企业各方面成长的同时,应当有意识地为长远考虑培养自己的内部专职法务人员。必须承认,如以百年大计考虑,内部法务有外部律师无法替代的价值!
要选,但如何选呢?也同样是需要公司管理者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公开的竞选是一个好方法,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总不会有坏处。另外,听口碑,看资历,以公司实际遇到法律问题的判断处理能力来评判,都是企业主们可以用到的方法,也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在此就不一一列举和展开了。
笔者认为,比如何选更重要的一个问题是,选择后如何发挥出法律顾问的最大价值?
不久前,在与某企业管理层谈到类似问题时,有企业管理者提出,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以引进外部律师的竞争机制,进行竞争性的委托法律服务工作。对这一点,必须加以纠正。对于选择本身而言,竞争自然是好事,诸多的大型企业集团,甚至政府部门,现阶段采用的选聘法律顾问模式,都是公开公平面试、竞争上岗的模式,这一点基本是常识,毋庸置疑。但法律服务具有天然的专业性,更具有人合性。正因如此,有人也戏称律师为“法律匠人”,实际意义在于律师一定程度上产出的也是 “良心活”。也同时因为法律事务的不重复性和不可逆转性,在实践当中,法律服务在具体事务上,是难以进行竞争性工作的。大型企业集团聘请多家律师事务所同时提供法律服务者众多,但实践操作是,按照企业不同的板块分配给不同的律师事务所来做,或者布局多地经营场所的,采用分区域聘请。这两种做法,均有其合理性。一方面考虑律师的就近服务,可以在涉及法律事务时,随时参与当面讨论以保证服务的及时性,一般的诉讼案件本身也存在管辖的地域性和便利原则。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专业分工的不断深化,法律服务领域本身不断有新的领地出现,一个律师或一个律师团队不可能做到方方面面的专业化,现阶段的法律服务市场本身,也出现了诸多专门从事某一领域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总之,不是任何事务都适用竞争法则的,优胜劣汰是规律,但“劣币驱逐良币”在诸多领域也是常态。
根据笔者的执业经验和对律师法律服务专业性的思考和认识,企业必须与常年法律顾问形成良性的互动,才能在“教学相长”中发挥出法律顾问的最大价值。其一,充分的信任是基础。其二,适度的“律师自由裁量”是施展专业法律服务价值的前提。其三,互相的工作融入和理解应当成为常态。
作者:杨李冬 王兆英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9497 更新时间:2020-04-15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