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母婴店卖酒精被判刑”一案背后的法律规定
2020年2月25日下午,榆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榆林首例疫情防控非法经营案件,当庭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庭审理查明:郭某、张某系夫妻关系,自2020年2月2日以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牟取暴利,与山西清徐康久医药辅料厂运输人员单某联系,以每桶530元、600元的单价分两批购进25升酒精200桶,总重量约为4吨、进货总价为124500元,后将购买的25升酒精分装成2.5升装酒精在张某经营的榆阳区林河路“花蕊孕婴童生活馆”门店内以每桶100元至1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先后销售2.5升装酒精468桶,销售金额54110元,从中非法获利27618元。
看到这样一则“夫妻卖酒精被判刑”的案例,好多人按照生活常识不能理解,不就是卖奶粉之余卖个酒精吗,怎就犯罪了呢?其实,这背后有复杂的法律规定。
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条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换言之,行为人的经营行为必须是违反了这两个机构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必须经行政审批方可经营的商品才构成“非法经营罪”。
通俗点讲就是“专营、专卖商品、限制买卖物品,不是你想卖就卖,必须办理审批,不然就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那医用酒精是否属于刑法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专营、专卖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
2015版、2018版《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明确规定,按照体积比乙醇≧24%即属于危险化学品,医用酒精浓度几乎在75%以上,是易燃危险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1年2月16日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酒精属于危险化学品,销售时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属于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若行为人违法无证经营,不但将受到高额的行政处罚,并有可能面临刑事犯罪风险。
刑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入罪标准为“情节严重”,也就是说行为人违法经营情节只有达到“严重”标准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反则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处以行政处罚。
对此《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第七十九条第8项规定:
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查。以此可以认定若违法经营数额达到五万元或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之情形。
本案例中,郭某、张某无证销售国家限制买卖的医用酒精,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获利两万余元,符合非法经营罪入罪标准。
另外,本案中郭某、张某不但存在无证销售违法行为,且二人所售酒精价格违反了国家防控疫情期间对医疗物资等货物价格的管理规定。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就应有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为此,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省相继出台了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陕市监发〔2020〕25号),该意见要求:
对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销售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哄抬物价行为,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超过2020年1月2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进销差价率的;
二、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0年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进销差价率超过35%对外销售的。
本案例中,郭某、张某进销差价率高达47%以上构成哄抬物价,谋取暴力,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郭某、张某夫妇一件看似普通的行为却触碰到了法律的红线,受到刑事处罚,着实发人深省,该案例提醒我们每一个人:
法律复杂而严谨,我们应当时刻保持对它的敬畏之心,敬而守之,三思而后行,勿以恶小而为之。避免触犯非法经营罪,应当远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的物品,不要幻想在疫情灾害中经营与救灾、防疫有关的物品牟利,大发国难财。疫情之下勿以善小而不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做慈善是最正确的选择。
如果郭某、张某夫妇,能够把购进的酒精用于慈善捐赠,估计会成为网红母婴店主,榆林模范夫妇。
也许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后再做决策应当成为一种行动自觉,这适用于每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