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顾问律师应加强对企业合同全流程的深度管控(一)
在对企业日常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合同起草、审定是顾问律师的主要常规工作之一。服务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是,合同签署前,对交易相对方资信审查流程的缺失、对交易背景和商业交易模式不了解、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缺失,大大贬损和降低了顾问律师在把控企业合同签订、履行风险过程中“守门人”的作用,造成律师服务的价值不能被企业和企业家给予高度的认同和赞赏。对此,笔者根据实务经验,提出顾问律师应全面强化对企业合同签订前、签署中、签署后的全流程管控,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切实为企业合同风险管控发挥律师专业价值,创造高附加值。
一、合同签署前对交易对方的资信审查管理。
首先,大家是否有这样一个共识:不论多么细致、完备的合同文本,如果遇到一位“扶不起的阿斗”的交易对象,注定面临合同履约的重大风险。因此,对“交易对方”的资信调查显得极为重要而不可或缺。
(一)资信审查的流程:
顾问律师应在管理规范、健全的公司内部进行资信审查的专项培训,指导企业建立资信审查的流程。而对于管理制度尚不规范或因人力所限无法依靠公司内部力量完成的,则顾问律师应当在服务团队内部建立流程来弥补这一薄弱点。理想化的流程是:
1、公司业务部门作为首要负责部门,要求交易对方主动提供或披露下列事项: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有关资质证照、财产权利凭证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行政许可或批复等书面文件。有关文件均需加盖交易对方的公章;
(2)对需要核实对方经营场所、生产能力、技术实力的交易对方,应当实地走访、考察,保存有关参观访问的照片、影像;
(3)披露最近三年涉诉、涉司法执行案件的情况,如有必要,可以要求交易对方提供担任其法律服务的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本企业涉诉情况的证明文件;
(4)提供最近三年完税证明、财务审计报告等。
2、在取得前述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业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
(1)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信用网、天眼查等工具检索交易对方的企业信用信息。
(2)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网综合查询交易对方的涉诉、涉执行案件,评估其诚信度和履约能力。
(3)通过网络搜索引擎查找对方企业或主要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负面消息。
3、公司业务部门应当汇集收集到的资料,对于存在影响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事项逐一列表、分析,形成分析意见反馈给公司负责人和顾问律师。
4、顾问律师对公司业务部门的资信审查提供积极协助、指导,对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当再行通过前述方式确认,将最终分析意见书面反馈给公司业务部门和公司负责人。
5、公司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召集业务部门、顾问律师进行会商,必要时可以邀请交易对方参加,就有关疑问给予解答或提供担保等。
6、根据资信调查评估意见,最终作出是否继续或终止交易的决定。
7、如果公司不具备自行完成前述资信审查能力的条件,则顾问律师应当履行职责,按前述方式进行资信的调查、分析、反馈工作,以供公司负责人决策时使用。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资信审查适用于重要交易或安排,有赖于企业在交易中相对处于强势,拥有话语权,对于小额、简便交易,处于弱势,完全丧失话语权的交易以及交易对方资信良好的企业不是完全适用。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在交易中的地位灵活掌握、运用。
未完待续
作者:马飞荣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9153 更新时间:2020-02-26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