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仪式现场
榆林学院社科系马虎云副主任发表讲话
富能所武广韬主任发表讲话
王兴贵局长向榆林学院交付"法律诊所"牌匾
马永侠副书记向武广韬主任交付"法学实践基地"牌匾
省驻榆新闻媒体、榆林市级新闻媒体负责人及律师事务所主任参加仪式
合作双方亲切交谈
6月15日,我所与榆林学院在榆林学院举行了“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合作项目启动仪式”,榆林市司法局局长、市依法治市办公室主任王兴贵、榆林学院党委副书记马永侠分别向学院和事务所颁发了“法律诊所”和“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牌匾。榆林学院和市司法局的部分领导以及在榆执业的部分律师事务所主任出席了合作项目启动仪式。榆林学院社科系的学生和我所全体律师共同参加了这一活动。 下午3时30分,合作项目启动仪式在榆林学院行政办公楼四楼会议室举行,首先由榆林学院社科系领导介绍了开展合作的动意和合作的目标,我所主任武广韬在讲话中指出“启动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合作项目,是我们服务于社会的一次有益尝试,探索法学教育面向社会,司法实践根植于教育的新途径。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愿竭尽全力,认真落实合作项目中的各项内容,并将自己的执业经验和教训无私地传授给法学师生。协议签订后,市司法局王兴贵局长在祝辞中对合作项目的启动表示热烈祝贺,并称赞这种合作在我市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是依法治国过程中的务实举措。希望榆林学院与富能律师事务所认真履行合作项目协议中的各项内容,积极研究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随时关注法治建设的动态,为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结合不断注入新的内涵。
附:1、王兴贵局长祝辞;2、武广韬主任讲话;3、合作协议
在榆林学院、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法学教育与 司法实践合作项目启动仪式上的 祝 辞 榆林市司法局局长、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兴贵 (2007年6月15日)
尊敬的榆林学院领导、老师们、同学们、 各位律师同仁、朋友们: 大家好!很高兴参加榆林学院和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合作项目启动仪式,它是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在我市的有益尝试,是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务实举措。为此,我代表榆林市司法局、榆林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对项目的启动表示热烈的祝贺,对为此合作而付出努力的榆林学院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同学们和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同仁表示衷心的感谢。 榆林学院是我市的最高学府,是全市文化教育的的汇集地和制高点,建院近五十年来,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人才,特别在我市及周边地区,榆林学院的众多学子已成为许多行业包括司法界的骨干和姣姣者,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榆林学院法学专业开办的时间虽然较短,但它不仅添补了我市高等法学教育的空白,而且在全体师生的努力下已初见规模,法律学子象一个个法治的火种,开始洒向长城内外、我市及周边地区的诸多行业,相信在不远的将来,这些学子定能显现法学教育成果,成为国家栋梁。我们知道,法学教育既是一门知识教育、更是一门职业教育,长期以来,法学教育偏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而相对忽视对职业教育特点的关注,缺乏有针对性地让学生参与司法实践、了解社会对法学需求的渠道和机会。法科学生往往与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短时间内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今天榆林学院动议与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开办法律诊所,正是欲弥补以上不足,这种合作,不仅借鉴了西方知名法学院校的成功经验,而且具有创新的内容。这是法学教育面向社会、面向未来的有益尝试,是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务实举措,值得肯定和赞尝。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是我市首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也是我市唯一的一家省级文明所,该所从1994年成立以来,一直不懈地追求自我完善和提升,始终注重法学再教育和司法理论的研究及探索,曾多次与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学校和研究机构开展合作,与香港及省内外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开展交流,不仅成功地办理了大量有影响的案件,而且不时有司法实践方面的见地和成果见诸报刊和媒体,是省内外公认的知识型律师事务所。这次他们又极具前瞻性地与榆林学院合作,在学院开设“法律诊所”,承担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的责任和法律服务的职责,不仅会丰富法学教育的内涵,提高法学教育效果,而且对自身法学理论、法学素养的系统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大有裨益,对我市司法界具有启示,值得提倡和学习。 服务社会是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公平和正义是法律人始终应有的不懈追求,也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我相信,今天启动的榆林学院与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合作项目,不仅会对我市的法学教育水平、律师执业水平的提升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也会对我市法治建设的进程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我希望榆林学院与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能认真履行合作项目协议中的各项内容,积极研究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随时关注法治建设的动态,为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结合不断注入新的内涵。我相信,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在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互动中取得丰硕的成果,为榆林学院法学教育水平和我市律师执业水平的提升,为榆林法制建设的进行,作出应有的贡献。 祝榆林学院和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合作项目圆满成功。
在榆林学院、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合作项目启动仪式上的 讲 话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武广韬
(2007年6月15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 榆林学院的老师们、同学们、 各位律师同仁、朋友们: 大家好!感谢各位对榆林学院和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合作项目的支持。榆林学院是市我唯一一所高等学府,是包括我在内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数名执业律师的母校,为此我们一直对她怀有深深的热爱,并具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特别是学院法学专业创办以来,我们一直在寻求新的合作领域和服务于母校的机会,今天启动的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合作项目,就是一次有益的尝试,意在探索法学教育面向社会、司法实践根植教育的新途径。虽然合作的内容、方式在许多方面尚不具体和成熟,合作效果也有待于实践检验,但这种合作本身就体现了双方对法治所持有的强烈社会责任和不懈追求。因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是亿万人参与的系统工程,作为法学教育的承担者和法律服务的实践者,在其中更责无旁贷。 我们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创办于1994年,发起人均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律师制度重建后的第一批执业律师,现拥有执业二十名律师(包括榆林学院法院教师从事兼职律师三名),是当地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建所十几年来,我们始终将学习作为第一要务和立所之本,注重法学再教育和法学理论的提升、法学素养的培养,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第一代律师普遍没有接受过系统规范的法学教育,法学院校学子也甚少加入我们西部地区律师行列,另一方面,律师是一个不断接受实践拷问和挑战的职业,实践不断呼唤着理论,特别在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治法处于起步,庞大的而纷繁的法律服务需求,迫使律师必须根植于法学理论和法学素养,始终坚持于法学再教育和再学习,有鉴于此,我所曾长期与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社科院法学所、《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法学院校、研究机构开展合作,与香港及省内外知名律师务所开展交流,在从事法律服务的同时,注重对律师执业活动和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新动向予以研究和总结,成果也曾见诸于《人民司法》、《中国法学》、《法学杂志》、《榆林高专学报》、《律师与法制》报刊和《中央电视台》、《陕西电视台》、《法制日报》、《中国律师报》等媒体。和榆林学院进行本项目的合作,是对我所又一次极好的学习和提升机会,相信通过与本项目的合作,定能整体提升我所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扩大我所的社会知名度,为把我所创建为陕西一流,在晋、陕、蒙、宁周边地区具有影响力的知识型律师事务所注入新的活力。 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是向社会培养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了解社会、具有实践能力是这些法律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榆林学院法学教育创办时间较短,学生就业面向基层而又不仅局限服务于司法部门的实际,更决定了我们培养出的学生应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律师事务所是法律人极好的实践场所。在本项目启动后,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愿竭尽全力,认真落实合作项目中的各项内容,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对法治人才未来的希望,将自己执业活动中的经验、教训、积累无私地交给法学师生,让他们能通过律师这个窗口,了解社会、了解司法、确立法治理念,增进法律素养,为榆林学院特色法学教育的创建,和榆林法治建设的推进尽我们微薄之力。谢谢大家!
榆林学院、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项目合作协议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榆林学院(以下简称甲方)与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交流与合作,体现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互动和结合,双方本着服务社会、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启动榆林学院、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定立本协议,共同遵守履行。 第二章 项目宗旨、合作范围 第二条 合作项目设立的宗旨为:满足甲方学教育实践的需要,提高法学教育的社会效果,强化提升乙方职业律师的法学理论水平,充分发挥双方在法律人才资源上的优势实现强强联合,服务社会,为推进榆林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 合作项目范围为: (一)在乙方所在地挂牌设立“榆林学院法学教育实践基地”; (二)在甲方所在地挂牌设立“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法律诊所”; (三)双方不定期开展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互动活动,并最终形成合作成果; (四)乙方为甲方长期担任法律顾问,并以优惠方式处理甲方所涉法律事务; (五)围绕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中的其它合作。 第三章 合作双方的责任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为乙方开展“法律诊所”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以满足“法律诊所”的教学功能; 2、指派法学教师为乙方执业律师不定期开展法学理论讲座,对乙方执业活动提供法学理论的指导; 3、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法学专业学生在乙方开展的司法实践活动; 4、为乙方处理甲方的法律事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乙方责任: 1、为甲方法学专业学生的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场所满足法学教学实践活动功能要求; 2、在执业律师中为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指派指导老师; 3、为甲方法律事务的处理提供优质、高效、优惠服务; 4、指派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为甲方师生开展法治理念、法律思维、法律实践的专题讲座。 第四章 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甲、乙双方共同设立合作项目组,作为合作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项目组设组长一人,由甲方副校长担任;副组长一人,由乙方主任律师担任;甲方教务处处长和社科系副主任为项目组成员。 第五章 经费来源和财务审批 第六条 “法律诊所”的办公经费由甲方提供,并负责审批使用。 第七条 “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的办公经费由乙方提供,并负责审批使用。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可多渠道筹集合作项目必要经费。 第九条 甲方聘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处理法律事务,另行向乙方支付费用,具体标准届时商定。 第六章 项目合作期限 第十条 本项目合作期限为五年。从2007年6月15日起至2012年6月14日止,届时经一方提议,双方协商,可自动续期,续期期限与合作期限相同。 第七章 协议生效及其它 第十一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榆林学院签字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前双方拟定“榆林学院与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合作创建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和法律诊所的报告”以及履行协议过程中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如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榆林学院 乙方: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4254 更新时间:2010-03-11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