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之二十三
劳动合同解除后职业病如何救济?
贾某,2007年2月起一直在神木××煤矿从事井下一线工作。2013年8月在单位一次例行体检中,查出其患有疑似煤肺病。2013年9月,煤矿负责人找到贾某,告知其煤矿现在不景气,单位打算裁减人员,并愿意向贾某多支付三个月工资,等煤矿生意好转后招人会优先考虑贾某,希望贾某能体谅煤矿难处,解除与煤矿劳动关系。贾某同意并向煤矿出具书面承诺:“我自愿与××煤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后发现任何问题都与单位无关。”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贾某也就没有在找其他工作,一直赋闲在家,2014年4月在一次体检中贾某被确诊为煤肺病二期。贾某多次与煤矿沟通,单位称其自愿解除合同,且发现任何问题都与单位无关,所以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贾某所遇到的这类遭遇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少见,那么贾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依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所以,只要贾某能够证明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一直未从事过与职业病有关的工作,其所患职业病与之前在煤矿工作有着充分的因果关系,即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待认定为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如果和煤矿达不成调解协议,即可向煤矿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刊载于《榆林日报》2016.9.5第五版)
作者:宋来虎 陈震 转贴自:榆林日报 点击数:2419 更新时间:2016-09-09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