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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讲座

 

一、世界潮流。家暴不只是中国所独有,而是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普遍存在,所以反家暴也同样是一项“世界性事业”。尤其是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从政府到社会,从国家法律建设到民间组织自发行动,都在反家暴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对在家暴行为中往往充当受害者角色的妇女儿童起到了更好的保护作用。 在英国,为应对家庭暴力,设立了“家庭暴力注册簿”(纳入诚信系统管理),将虐待妻子的人统统记录在案,以便警方和他们日后的新欢核实其过去的劣迹。这是英国政府推出的旨在帮助警方掌握家庭暴力犯罪情况,帮助新结识的伴侣认清对方的一项新举措。加拿大的许多省份,都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和“紧急状况下保护令”,如果妇女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以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在没有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警察可以破门而入并把丈夫带走,限定一段时间内不许回家,以免其继续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意义解读?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宋秀岩:
    其一,大家知道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而且也破坏家庭和睦、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应该说它是“人性之恶、家庭之痛、社会之患、文明之殇”,反对家庭暴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正是顺应了这样一个要求,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其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就依法治国作出了重要的决定,这部《反家庭暴力法》正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我们国家出台的一部涉及老百姓生活的社会法,集中地彰显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统一,可以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

其三,今年出台《反家庭暴力法》还有它特殊的历史意义。大家知道2015年是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20周年,去年927日,中国和联合国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共同举办了全球妇女峰会,习近平主席亲自主持峰会并发表了重要讲话,立足中国经验、回应国际期待,全面阐述了中国的妇女发展观,就促进全球妇女事业发展提出了中国主张,并且宣布了重要的举措。习主席在讲话当中呼吁世界各国积极保障妇女权益,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地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的行为规范。

其四,《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确实和每个家庭都息息相关。大家都知道,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细胞,承载着重要的社会职能,我们每个人也都在家庭当中生活,所以大家也常说“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所以我们中华民族自古就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和“家和万事兴”的优良文化传统。应该说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家庭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春节的团拜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当中,语重心长地说,“无论时代发生多大的变化,无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的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的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总书记也强调“要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就一定会为中国梦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也能够提供强大的正能量。

三、 反家庭暴力法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亮点一:家庭暴力明确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基本与国际接轨。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实践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冷暴力。施暴者冷落家庭成员,常常是一个月或更长时间不与对方说一句话,即使说话也是语出伤人、互相挖苦讽刺,更严重的常年不回家、不顾家。由于家庭冷暴力的受害者与施暴者长期共同生活,对首次的冷暴力如果没有认识,长时间反复、持续的漠视,伤害达到一定程度则形成家庭“冷暴力”。“热暴力”的危害有目共睹,但长期冷战造成的精神上的折磨远却比肉体上的伤害更具危害性。伴随现如今工作、生活压力加大,城市生活的节奏加快,受害人心理上常伴有空虚、孤独、抑郁、甚至绝望,很容易引发生理和精神疾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亮点二:构建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夏吟兰: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多部门、多机构合作的反家暴机制。反家庭暴力工作不是某个组织的事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亮点三: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李明舜: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薛宁兰: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同时应根据家庭暴力的不同程度而有所区别,对于轻微家暴行为,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如果施暴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公权力就应及时干预。特殊保护很有必要,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亮点四:遭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李明舜:反家庭暴力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较为充分的救济途径,包括家庭纠纷的调解,报警求助,申请庇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治安处理、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注意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伤害鉴定结果。最好是在报警之后到警方指定的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此外,还可以收集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病历记录或照片。

(四)施暴一方的书面保证或有关录音。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往往是因为一时冲动而实施施暴行为,因此施暴方在实施家庭暴力之后,会有悔过表现。这时受害的一方就可以要求施暴方书写保证书,明确其实施家庭暴力细节,并保证日后不再出现施暴行为。除了书面的保证书,受害人还可以将施暴方悔过时的谈话进行录音(五)邻居朋友的证言。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亮点五:强制报告义。夏吟兰:强制报告义务可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残障人士等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强制报告义务是对第五条特殊保护的具体化。第三十五条明确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联系起来看,这增强了该项特别保护措施的强制力。)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亮点六:紧急庇护制度) 活动现场,“济南市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和“天桥区婚姻家庭咨询服务中心”揭牌成立,从此以后,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了栖身之所和心理修复机构并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亮点七:公安告诫制度同时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夏吟兰:公安告诫制度为警察及时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利器。书面告诫可以警告施暴者不得施暴,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警察可以通过出具书面告诫书的形式,是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家庭暴力的中国经验。同时,书面告诫书具有证据的作用,书面告诫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根据这一证据,法院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亮点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十个条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夏吟兰: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总体上比较完整,包括申请、管辖、形式、措施、期限、执行等。长期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依附其他案由,此次反家暴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为独立案由是一个突破,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有利于及时保护家暴受害人。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对于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同时,将法院受理的保护令申请分为一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签发保护令。这有利于及时阻断家庭暴力,隔离施暴者,避免暴力升级,以最大限度保护家暴受害者。保护令内容除了禁止令、迁出令,还有弹性规定,根据当事人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对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用足保护令措施,依法及时制止暴力发生提供了依据,值得肯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保护令发挥作用有了更切实的法律保障。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请求;

  ()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现在告知你,不得跟踪、骚扰、威胁、殴打你妻子及其相关近亲属,否则我院将按照法律规定对你采取一定措施。”422日,榆阳区法院根据当事人韩某的申请对其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并责令其丈夫刘某执行裁定内容。这是自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榆阳区法院首例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案件。韩某与其丈夫刘某经人介绍于2010年结婚,据韩某诉称,刘某在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其身心受伤,为此,韩某将刘某诉至榆阳区法院,请求离婚,榆阳区法院于41日依法受理了该案件。然而就在诉讼期间,422日,在韩某准备离开法院的时候,刘某要求韩某随其回家,并强行撕拉,导致韩某手腕受伤,后经法院工作人员阻止。为此,韩某申请法院对其进行人身保护,以避免刘某的骚扰和侵害。经办理该案的审判员蔡伦对刘某询问,刘某承认自己是为了将妻子韩某带回家,向自己的父母赔礼道歉,但韩某不配合,所以才抱住韩某想强行带其回家。经审查后,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确有作出强行拉扯申请人韩某的过激行为,各种迹象表明申请人韩某有可能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韩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于是在当日作出人身保护裁定。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亮点九: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

    薛宁兰: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这样可以更加有力地保护亲密关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权,也是对我国反家暴运动的总结。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1631日起施行。

 



作者:邸飞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516    更新时间:2016-08-17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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