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实践:我所代理案外人执行异议案胜诉
我所杨保飞律师代理的案外人曹某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日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支持了案外人曹某的异议请求,及时、有效的为委托人曹某挽回了94万元损失。我所代理律师勤勉尽责、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同。
案情回放:2013年2月1日,曹某与李某、闫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曹某以96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闫某所有的位于榆林市西沙某小区一处房产及车库等附属设施。合同签订前,曹某已于2013年1月28日向李某、闫某支付购房押金10万元。李某、闫某收到曹某的购房押金后即将交易房产交付曹某占有、管理、使用。另外,曹某于合同签订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李某银行账户汇款40万元;2013年3月4日,曹某的丈夫高某再次通过银行向闫某汇款44万元。至此,曹某共向李某、闫某夫妇支付购房款94万元。购房款因交易时该房产已在银行抵押贷款,故经双方口头协商,待李某、闫某结清银行贷款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支付下欠2万元购房款。
2014年12月26日,李某、闫某夫妇因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某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该院于2014年12月30日裁定查封了上述登记在李某、闫某夫妇名下的房产。郭某与李某、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上述房产已被执行法院依法委托评估,且即将进入拍卖程序。为此,曹某感觉事情不妙,遂委托我所杨保飞律师就郭某与李某、闫某夫妇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认真研究案情、精心准备,全程参与了本案的法律文书起草、立案、听证等活动。最终合议庭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中止了该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行为。申请执行人郭某收到裁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裁定书现已生效,本案圆满收官。
法条索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4997 更新时间:2016-04-01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