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就 在 您 身 边
各位领导、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
去年讲了“国法和家法”。国法就是国家的法律,治安处罚法、刑法、民法等,是必须遵守的,否则应承担责任。“家法”就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也是应当遵守的,否则,也要承担责任。又讲了青年预防违法犯罪的几个方面。
今天讲我们身边的法,与我们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制度及我们关注的社会法治焦点问题。以我的理解,愿给大家有所启发。最后,欢迎大家现场提问,共同探讨。
法就在你身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法随行。
一、身边的合同。我在这里讲座,是和中盐公司有合同关系,你们坐这里,因有劳动合同,购买商品、借贷、承包、加工等,都是合同关系,甚至西方法律把婚姻也看作是契约关系。合同可以是书面的,大部分是口头的,都受到法律保护。那么,合同最基本的原则:平等原则,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对待,有权利则有义务,有义务也就有权利;全面履行原则,说话就要算数,就要履行,说了什么就要实现什么;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合同法中的“霸王条款”。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这正是目前中国面临的巨大社会问题。现阶段,中国的诚信体系彻底崩溃,个人、团体、乃至政府、国家,诚信已丧失殆尽,人不相信人,企业之间互不信任,民间不相信政府,百姓不相信官员。有的甚至同学、战友、至亲都难以相信。这种体系的丧失,导致违法、违约不断,社会交易风险激增,成本加剧,经济发展受阻,社会凝聚力降低,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政府欠债不解决,达二十万亿之巨,市场主体的违约追究不力。司法力主所谓的调解,有的法院调解率要求达到90%,以“和谐”为主旋律的执政理念,更导致社会诚信体系“雪上加霜”。以“民间借贷”为例,反映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彻底崩溃。近年的民间借贷危机,把榆林搞得乱象丛生。欠债的跑了,要债的倒了,有的甚至跳楼自杀。无钱的逃债,有钱的也赖帐。民间借贷起诉了五千多起,只是冰山一角。法院扣了数千辆豪车等待处理。调了全市的南六县的法官办理神木的民间借贷案件近三年,也只是案件的十分之一。这是一场大灾难,社会变了,人心变了,人变得无情无义,无诚无信,社会变得可怕。要恢复这种人与人的信任,得一个长期的过程,这将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
二、如果说合同法等民法保护的是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话,那么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是侵犯了这些权利以后的责任。这是与我们的社会生活密切联系的又一部身边的法。这里讲我们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
4、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5、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使用人、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1)所有人指车主,保留所有权的车辆销售公司;
(2)管理使用人租赁、借用他人机动机车,由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
(3)车辆买卖后,由买受人承担责任。不以车户为主,车辆以交付转移所有权。
(4)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抢夺人承担责任。
(5)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车辆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或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6、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7、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劝酒导致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8、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家长应注意。
侵权责任法涉及的问题很多,不再讲解,但总的一个原则是:有权利就应受保护,有侵权就应有责任,有责任就应被追究。
三、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净身出户”的问题。以前婚姻法规定,房产经八年、贵重物品经四年为共有,而现在规定谁的就是谁的,与婚姻时间无关,这个颠覆式规定,引起社会热议,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1、男方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时归自己,女方有“净身出户”的风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一方无证据证明增值,无证据证明还贷的,在家庭生活中就有意识地收集这样的证据,无疑是对家庭信任的挑战。若无证据,可能“净身出户”。
老公变房东,让男人叫好,女人叫苦。这就叫“单身买了房,婚后不归她,乐了房产商,愁了丈母娘。”
2、明确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媒体叫“公婆为儿买房,与儿媳无关。”
对此,引发一场口水战。男人同意,女人反对。男人认为该规定断了女人傍大款,为房而嫁的路,有助于改变女人“无房不嫁”的婚恋观,有利于婚姻的稳定,有利于妇女的自立、自强,走出社会。而不少女性认为,是对女性权利的漠视,降低了男性的离婚成本,是不负责任的男性的福音,会导致离婚率上升。
那么,如何对待这个问题,特别是女性,提醒大家注意:
第一:有正确的婚恋观,择偶考虑人而不是房;
第二:自立自强,从家族走向社会;
第三:可以约定:夫妻财产可以约定为双方所有;
第四:留心自己花的钱,如对方的婚前财产的投资,保存适当的证据;
第五:让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这是一种事后完善,或婚前婚后都可以。
四、人们关注的几个法制热点问题
1、民间借贷问题
个人之间、个人和企业之间借钱,约定一定的利息就是民间借贷,那么注意的几个方面:
(1)应考察。给什么人借,诚信、实力、关系,对象要可靠,以借款为投资,应防范陷阱。
(2)写条据:借条、借谁的、多少、什么时间还,还要约定利息怎么计,不写利息视为没有利息。条子上写清身份证号码,以后可能用得上。
(3)利息约定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
(4)尽量要求找担保,或者财产担保或保人,房产担保应登记,应在还款期满后六个月内向保人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不然保证责任免除。也可以同时要求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
(5)不要超过诉讼时效。二年诉讼时效,法律不保护沉睡的权利,主张权利应保留证据。时效的中止、中断。
(6)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公司并不可靠。注册资金虚假,大量吸收存款,运作不规范,政府监管不到位,风险巨大,受害人比比皆是。
(7)及时起诉,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2、薄熙来案的启示。
这个令国内外关注的世纪大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第一,以文革手段破坏法治。“唱红”对民众进行洗脑,通过“打黑”运动对民营企业家的财产进行抢夺,重庆打黑认定了600多个“黑社会组织”,其中大部分是合法民营企业家,强行没收了千亿资产。
第二,薄熙来案的审判具有法制划时代意义。
(1)弘扬现代法治
(2)彰显反腐决心
(3)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法治教育标本
这是从法治的意义上讲的。那么,本案给人们其他方面有无启示?这是肯定的:
(1)有恶必扳,只是迟早。种的是苦瓜,别指望收获甜瓜。
(2)低调做事做人,保持最基本的做人底线,风光过头伤害的一定是自己。
(3)利益面前没有永远的笑脸。不要相信为利益伴你笑的人,夫妻反目,上下级成仇。该案昭示:法治才是反腐大道,贪与腐,罪与罚,皆以“看的见的方式”交给法律,则公信立,民心安。
五、容忍义务的社会现实意义
这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和大家探讨:
1、容忍义务:中国法学家王利民总结为:损害虽已发生,但必须是到达一定的程度,在法律上面是可救济的。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法律常常要求人们容忍来自他人行为的轻微伤害,或这种轻微伤害不承担责任。
2、现实中容忍义务的表现:相邻关系中的噪音、震动、污染、碍光等。社会生活中的磕碰,大声说话等,同事、上下级之间的轻微损害等。法律上的容忍义务首先来自于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特别重要。
3、在现实生活中,容忍义务有扩大的趋势,如社会生活中,家庭内部的损害,单位同事之间的问题,个人与企业的问题,个人与国家之间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遵守一定的容忍义务。因为这个社会中,我们所企求的权利和自由都以社会人的相互容忍为基础和交换。你对他人容忍,他人对你容忍,个人对团体容忍,团体对个人容忍,国家对个人容忍,个人对国家容忍,相互容忍,你的权利才得以实现,你的自由才可以变为现实。如在相邻关系中,一方不让一方高声说话,你也就没有高声说话的权利,大街上,你嫌他的车有污染,你也不要开车。因此,相互的容忍就是权利和自由的交换,是社会和谐存在的基础。这一点是人类生存的准则,我们每个人都应予以思考并付诸行动。这样,我们可以少很多争议纠纷,少很多不快和烦恼,社会可以更和谐,人们可以更自由,权利可以更有保障。
当然,我们所说的容忍义务,既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个道德概念,还是一个社会伦理概念,既运用于社会,也运用于家庭,当然还适用于团体和国家。
政府对于来自民众的批评应是必须容忍,因为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神圣义务。只有让人民毫无顾忌的批评政府,才可能将政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名人对公众的批评也是应当容忍的,客户或社会对企业的批评也是应当容忍的。老百姓和国家政府也有一个容忍的问题,国家把老百姓的某些作为不认为是犯罪和违法,就是一种容忍。国家的失业率保持一定的比例等,老百姓也要容忍。 我的意思不是叫我们什么都容忍,有时也要“零容忍”。侵犯国家、 集体、个人利益严重的,如食品安全、官员腐败、环境污染问题,民生安全问题,吸毒贩毒问题,乱收费问题,销售虚假产品问题等,必须实行“零容忍”。
4、企业和职工如何对待“容忍”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提出无疑有其现实意义。
企业和职工是一个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体,也可能造成适度的损害。因此,也有一个相互“容忍”的问题,这种容忍无疑是企业发展的润滑剂,职工的“舒心剂”,对企业整体的和谐发展是有利的。
企业应容忍职工的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违纪,应适当容忍,如卫生没打扫干净,不该说话时说几句话等。可以提醒、批评指正,而不是动辄罚款或其他较重的处罚。也应允许职工申辩,把自己的理由讲出来。而不是把申辩当作不服管教的理由,加重处罚。当职工违法违纪,在耐心说服教育的基础上,让其心服口服,接受处罚。这种容忍和宽容,既不影响他的情绪,更能调动他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从管理和人性的角度讲,企业及管理人员对职工必要的“容忍”是应该的,当你把他当自己的子女一样宽容对待,其结果大家是能想到的。
因此,职工对企业也应该有所“容忍”。在法律上和情理上,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企业有想不到的、做不到的,或暂时没条件做到的,职工也应该以“容忍”的态度对待,当然损害职工法定的权利,应另当别论。对于我们每个职工,也应该做“换位思考”,就是让你做董事长、总经理、管理人员,你能做到做不到?你做不到的,你让人家做到,这是不现实的。
最后我想说,“容忍义务”既是一个法律义务,也是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它应当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应当成为我们处理个人、社会、团体、家庭问题的理念。若你能做到,将受益无穷!
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谢谢!
作者:薛润旺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890 更新时间:2016-03-29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