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裁终局的理解和适用
近日,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会的一份仲裁裁决书让双方当事人不知所措,也让人民法院一时搞不清楚该由哪级法院立案。现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裁终局的相关规定做如下解析,意在抛砖引玉、求教于大家。
案情简介:申请人李XX系分期付款车辆实际车主陈X雇佣的驾驶员,该李因交通肇事致残,后以暂时保留所有权XXXX运输分公司(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申请。仲裁委审理后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遂裁定:一、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二被申请人XXXX运输分公司为承担申请人李XX受伤的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存在的问题:一是申请人申请仲裁的请求是确认其与运输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既然仲裁委认定不存在劳动关、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又依据什么裁决运输分公司为承担申请人李XX受伤的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是仲裁委是否有权对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出认定?在申请人没有提出该项请求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裁决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效力?三是如其无权做出该项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如何寻求司法救济?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根据该条(二)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均在一裁终局的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由此可知,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工伤保险包含在“社会保险”范围之内,故本案仲裁裁决涉及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亦应属一裁终局的范畴,当然属一裁终局的案件。
《调解仲裁法》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是,自 1995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以来,以其为核心的劳动标准体系已基本建立,到目前为止,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定额、职业安全卫生等为主要内容的劳动标准体系,并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这些国家劳动标准都是通过规范性文件来进行规定,标准非常明确,为了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提高仲裁效率,在调解仲裁法中被列为一裁终局的案件。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此条,劳动者一旦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该仲裁裁决即失效。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裁决是先生效,而因劳动者的提起诉讼而失效。这显然与非一裁终局的仲裁案件中裁决因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导致裁决自始至终未生效有明显的不同。此条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只有劳动者才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而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受到了限制。
而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既是用人单位的司法救济途径,也是对一裁终局案件采取的司法监督措施,主要是针对仲裁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正确性。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人民法院受理的,仲裁裁决失效,此时当事人(注意: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此同时,我们再看看究竟谁有权认定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据此,在市一级有权认定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本无权认定运输分公司系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且因其作出的第二项裁决申请人并没有申请,上述仲裁裁决有悖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的枉法裁决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笔者认为调解仲裁法在第四十七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具体地规定了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同时在第四十八、四十九条又规定了除外条件,赋予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同的司法救济途径,从而不但提高了仲裁的效率,而且维护了司法公平。本案被申请人可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裁决。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指导意见
(2008年7月7日)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
作者:贺睿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5326 更新时间:2015-12-25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