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为被告人张新堂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一审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新堂的委托,由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现针对靖边县人民检察院靖检刑字(2013222   号起诉书对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指控,根据庭审证据出示,辩护人虽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依照法律规定,张新堂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辩护理由如下:

一、受神木县公安局政委何生发委派,张新堂联系山西省兴县公安局魏家滩镇派出所干警白文魁为龚爱爱办理虚假户口不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

国家机关证件的“伪造”行为,刑法理论界概括仅包括有两种情形。一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制作机关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另一种是除具有上述特征外,还包括“无形伪造”。即指伪造者提供虚假材料足以导致有制作权的机关制作出内容虚假的公文、证件,属于形式真实而内容不真实。

本案中张新堂是找有制作权的机关山西省兴县公安局魏家滩镇派出所及有制作权的公安干警白文魁为龚爱爱办理了虚假户口,显然,张新堂的行为不是“有形伪造”。

张新堂只是给其提供了龚爱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的信息,再没有提供任何材料包括虚假材料,白文魁就给龚爱爱上了户,制作出龚爱爱的虚假户口。显然,张新堂所提供的龚爱爱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信息,不足以导致有制作权的机关制作出内容虚假的证件,因此,张新堂的行为,也不是无形伪造行为。

二、名为龚爱爱,身份证号码为142325196605053505”的虚假户口,是白文魁滥用职权制作的结果,不是张新堂伪造。

山西省司法机关以此对白文魁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处理结果辩护人已申请法庭调取。与白文魁一样,给龚爱爱制作另一个虚假户口的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干警李有兵被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见,本案指控姓名为龚爱爱,身份证号码为142325196605053505”的虚假户口,确是白文魁滥用职权制作的结果,不是张新堂伪造出来的。

如果该户口是张新堂伪造,那么,白文魁或者没有责任,或者只应构成张新堂伪造的共犯;如果是白文魁滥用职权的结果,那么,张新堂就不应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如果是张新堂的伪造加白文魁滥用职权的结果,那么,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故意犯罪,滥用职权罪也是故意犯罪,两人又均明知给龚爱爱办理的是虚假户口而共同配合办理,这样无疑是共同犯罪,只能构成一个罪名,或者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均构成滥用职权罪,不可能构成两个罪名。故,公诉机关指控张新堂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张新堂的行为虽具有违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构成犯罪。

首先、给龚爱爱办理虚假户口的犯意是已故神木县公安局政委何生发提出的,张新堂是何生发的下级,不愿违背领导的意志。

其次,龚爱爱的虚假户口是由白文魁依职权使用了山西省兴县魏家滩镇大井村委的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在电脑中为龚爱爱上了虚假户口。张新堂在其中仅是起了传递信息的请托作用。居于从属地位

再次,而龚爱爱案件在2013117日被新闻媒体披露,而本案所涉虚假户口已于201216日被注销。案发时龚爱爱实际拥有的户口是三个。龚爱爱之所以被社会各界关注,在于其房多,是“房姐”。而龚的众多房子,在本案所涉虚假户口名下一套也没有,一个公司也没有注册。与本案所涉虚假户口关联性不大。

综上,张新堂作为公安干警,在受神木县公安局政委何生发指派后,联系了山西省兴县公安局魏家滩镇派出所干警白文魁为龚爱爱办理虚假户口,其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虽具有违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应构成犯罪,法庭应宣告其无罪。

上述辩护意见,望予采纳。

 

            张新堂委托辩护人

            徐良河律师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作者:徐良河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5044    更新时间:2013-09-29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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