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富能律师刑辩论坛”在榆林人民大厦举行

         

 

 

 

 

 

 

 

 

 

 2013810,由本所和市律师协会、榆林学院共同主办的“富能律师刑辩论坛”在榆林市人民大厦举行。论坛以“能源新都建立与发展中的刑辩回顾和展望”为主题,总结回顾了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本区域刑事辩护的成败与得失,探索了法律人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服务民主法治建设的新课题、新途径。

论坛由本所主任武广韬律师主持,市司法局局长苏世强致欢迎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门金玲副教授以“法律适用的逻辑和刑事辩护的路径”,有“新中国枪下留人”第一人美誉的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朱占平律师以“刑辩困惑:利益冲突下的正义诉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段万金律师以“辩护新境界:有效辩护理念下的刑辩策划与实务操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李平旺大法官围绕“能源新都建立与发展中的刑辩回顾和展望”分别作了富有激情和深度的演讲。引发了与会嘉宾的热烈反响。部分嘉宾还作了即兴提问和互动交流。

市司法局局长苏世强在总结发言时充分肯定了本次论坛的成果和意义,他指出富能所无愧我市律师界的一面旗帜,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又筑起我市法律共同体的一个新平台,富能律师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为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积极探索、解决能源新都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为法律人履行社会职责开了一个好头。希望我市律师界今后能有更多的务实举措,以进一步提升全市律师的服务水准。

市检察院公诉处、市中级法院刑庭、榆阳区检察院公诉科、榆阳区法院刑庭的相关领导,市知名企业家代表和西安、宝鸡、延安部分律师事务所代表以及本市律师界同仁共一百余人出席了论坛。

附:主持词、致辞及门金玲教授演讲提纲 

 

——在“富能律师刑辩论坛”上的主持词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武广韬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盛夏八月,最爽榆林。承蒙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朱占平律师倡导,“富能律师刑辩论坛”得以落地榆林。我们荣幸邀请到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门金铃女士,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段万金律师、榆林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李平旺和朱占平律师,以“能源新都建立与发展中的刑辩回顾和展望”为主题,与各位同仁共同研讨榆林社会刑辩领域面对的困惑。首先,请允许我代表论坛组织者榆林市律师协会、榆林学院、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向莅临论坛的各位主讲嘉宾、榆林市、区检察机关、市区两级法院、榆林市司法局的各位领导、向远道参加本次论坛的西安大成律师、宝鸡国文律师、延安益能达律师、嘉陵律师、旷达律师表示热烈的欢迎和真诚的感谢。向支持并出席本次论坛的榆林知名企业神木新窑煤业有限公司、陕西阳嘉实业有限公司、府谷东沟联办煤矿、工商行榆林分行的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本次论坛得到在榆的正北、文星、文生、东源、王东、驼城、尊尚、格道、乔鹏、秦北、鸿鹏律师事务所以及华商报、法治日报۰周末、西安晚报、榆林晚报、三秦都市报 、西部法制报、阳光报、榆林日报、榆林电视台、榆阳电视台等众多媒体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我们对此表示诚挚的谢意!

现在,论坛正式开始,有请曾是富能人的榆林市司法局局长苏世强律师致欢迎辞。

 

在 “富能律师刑辩论坛”上的致辞

榆林市司法局局长苏世强

 

尊敬的主讲嘉宾、与会的各位领导、各位企业家、各位律师朋友:

      大家上午好!

“富能律师刑辩论坛” 在榆林市律师协会、榆林学院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的精心组织下,得以在塞上历史文化名城、国家能源新都榆林首次举行,我代表榆林市司法局对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对远道而来的主讲嘉宾、对长期支持我市律师工作的检法机关和与会的各位企业家、各位律师朋友表示诚挚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榆林位于陕西最北端,地处陕甘宁蒙晋五省(区)接壤的中心地带。面积43578平方公里,人口351.63万。辖111县,是陕西地域最大的市。榆林自古系边塞军事重镇,是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域内列入2011年中国考古十大发现的“石峁遗址”,“石破惊天”地宣示可以将我国史前文明提前一千余年,足见其文化积淀的深厚和文明的久远。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始,随着举世瞩目的“神府煤田”、“陕甘宁油气田”等8大类48门类齐全的矿产资源发现和开发,榆林经济社会进入全面高速发展时期,至2012年,人均GDP、农业增加值增速、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财政收入净增加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等五项指标位均居全省第一。地区生产总值达2769.22亿元,经济总量继续保持全省第一;全年财政总收入666.00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达220.00亿元;榆林已誉为中国的“科威特”,是无可置疑的能源新都。

      榆林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必然呼唤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律师业的发展,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各界也十分支持律师开展刑辩工作。从律师制度恢复重建,第一代律师就是以刑辩确立了自己应有的职业使命和社会形象,至今,包括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在内的榆林27  家律师执业机构,近300 257  )律师,以保障人权为己任、以法治尊严为使命,仍奔走在刑辩领域。承办了为数不少的成功案例。不断涌现出良好职业道德、扎实法律功底、丰富刑辩经验、勤勉尽责的优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榆林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法治建设发挥了独特的行业功能和不可替代的社会作用,受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赞许和肯定。

目前,榆林经济社会的发展又进入一个新的、特殊的历史时期,刑事领域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现象和课题,涉嫌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司犯罪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中具有区域特色的刑事案件不断浮出水面,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重大而广泛的社会影响,亦使我们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进入了深水区,为律师刑辩工作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论坛以“能源新都建立与发展中的刑辩回顾和展望”为主题,邀请了业界具有影响和建树的主讲嘉宾授业解惑,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老树着花无丑枝”,刑事辩护作为律师最传统、最基本的业务,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相信以本次论坛为契机,通过主讲嘉宾和与会各位的共同努力,必将对提升我市律师刑辩的整体水平,服务榆林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产生积极的影响和重要的作用。

      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嘉宾朋友工作顺利、家庭幸福、生活愉快!

 谢谢大家!

 

法律适用的逻辑与刑事辩护的路径

                       主讲:门金玲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副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25

邮编:100089

    Email:menjinlingpku@163.com

法律适用的逻辑与刑事辩护的路径

一、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

大前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小前提:某甲持刀将某乙砍死之后,拿走了乙随身携带的现金5000元。

结论:某甲构成刑法规定的抢劫罪。

 

大前提:法律条文——法律解释

小前提:事实——证据证明

结论:法律条文包摄了这个具体事实.

或者:这个具体事实实现了法律条文——包摄

掌握:

1.         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解释——法律问题——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

1)文义解释(2)目的解释(3)体系解释

2.事实认定——事实问题——通过证据来认定。

区分事实认定的两个不同含义:(1)事实成立——证据

                                2)法律评价——法律解释。

此处,事实认定的含义指(1

少谈一些价值,多谈一些方法!!

二、关于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是法律适用的前提

案例:天价葡萄案

     许霆案

(一)   关于事实问题的证明

1.         证据法

诉讼证明与普通证明不同

(1)       查明事实真相

(2)       提高效率

(3)       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

(4)       实现某些公共政策性目标

2.         如何证明案件事实:

(1)       直接证明

(2)       间接证明

(3)       推定

(4)       证明责任分配

(5)       罪疑惟轻原则

3.事实的分类

(1)        主要事实(直接事实)要件事实证明对象必须要用证据事实支持,必须证明

(2)        间接事实并不是必须证明的对象

(3)        辅助事实并不是必须证明的对象

三、刑事辩护的路径

案例:醉酒闯关案

1994719晚,陈孙铭与他人喝了数罐“蓝带”啤酒。次日凌晨2时许,陈孙铭以每小时80公里以上的车速驾驶一辆无牌证的铃木250C摩托车回家,途径泉州市顺济桥收费站。该收费站设各宽6.8米的东、西两条车道,在两条车道的中间和两个外侧,顺车道设南北长32米的三条检查区,每条检查区的两端设有检票亭。当晚,有数名武警战士和收费站工作人员在此检查走私车辆。陈孙铭由北向南驶近收费站时,发现有人查车,因害怕所骑的无牌证摩托车被查扣,就准备从当时无人无车的东边车道上逆行冲过去。当摩托车行驶到距离收费站北端还有45米时,工作人员发现陈要冲关,便高声呼喊并示意其停车。陈没有停车,仍以每小时80公里以上的速度从东边车道逆行冲过北端检票亭。摩托车行驶到距南端检票亭还有约20米时,站在西边车道外侧南端检票亭附近的武警战士游希良等人听到喊声,从该处向东边车道跑去,准备拦截。游向东跑出大约10余米,即在收费站外约2米处、东边车道的中间与高速驶来的摩托车相撞。陈孙铭与摩托车一起倒地滑出30多米,陈当即昏迷。游希良被摩托车撞击后又被向南拖了10余米,撞在路边的防护栏上后又弹回路中。游希良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凌晨3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游希良系被钝物碰撞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颅底骨折出血,左腿大股骨、左腔腓骨粉碎性骨折,引起休克死亡。

一审法院认定陈孙铭犯以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果这个案子要上诉,交给你,如何辩护?


分析路径:先看定的什么罪,适用的哪一个法律条文,分析解释条文。

         再看事实认定有无问题,事实是否清楚。

         分析该条法律条文是否能够涵摄事实

法律规定: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方法。指与决水、放火、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对此不能作任意扩张解释。

本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主要区别,是看其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即看是针对特定的人和财物,还是公共的安全。 

分析:本案关键问题是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即对于被害人游希良之死究竟是抱间接故意抑或过失的心态,更具体地说,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但是,主观心态的问题存在于被告人内心,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这样一种直接证据,但是遇到这种情况,完全依赖被告人的口供又是不现实的。因此,恰当的解决办法是依靠间接证据进行推论。

人的思维是一个过程,它需要时间。交通安全知识告诉我们,机动车驾驶员从发现需要停车的情况起,到做出制动停车的动作,正常人的反应能力参数为1.25秒。即发现前方有目标反应到大脑需0.5秒,从大脑反应到手、脚并采取制动措施需0.75秒。这只是个参数,还要受技术熟练程度、反应能力大小等因素影响。如果喝过酒,反应能力相对迟钝。在高速行驶中的机动车,由于惯性作用、路面的摩擦系数以及刹车片抱紧程度等多方面的原因,并非驾驶员采取了停车措施就能立即停住,总要向前滑行一段距离。总之,从驾驶员发现需要停车的情况起,到机动车完全停住,从刹车反应时间来说,一般约需2秒;从刹车反应距离来说,则由于车型、车速以及路面的情况不同,需要长短不同的一段空间。这个时间和空间是客观存在,不受驾驶员的主观意志支配的。

在这一案件中,陈孙铭准备闯关时,被害人游希良在西边车道的外侧,东边车道上无人无车。工作人员喊陈停车时,陈的摩托车距离该站北口有45米,收费站全长32米,出事地点在该站南口外2米。三段距离相加,共计79米。陈的车速为每小时80公里,每秒钟行驶22米。这就是说,从工作人员喊停车到摩托车抵达出事地点,只需3.5秒。游希良听到喊声后向10余米外的出事地点跑去,跑完这段距离一般约需2秒。收费站内地形狭长,里边还有检票亭遮挡,陈孙铭此时正高速驾车,注意力集中在正前方,看不到也无暇顾及两侧发生的情况,因此他无法提前发现游希良正向其前方路面跑来。如果以工作人员喊停车为游希良开始跑步的时间起点,那么当游跑到出事地点时,给陈孙铭留下的刹车反应时间仅为1.5秒,不足一般所需的2秒。在此情况下,即使陈孙铭立即采取制动措施,相撞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再加上陈孙铭当晚喝了酒,反应能力减弱,反应时间相对要延长,或者游希良并不是一听到喊声就向出事地点跑去等因素,则留给陈孙铭的制动时间就会更短,相撞更不可避免。

对此案进行这样的分析后会发现:陈孙铭酒后驾车闯关,竟然将执勤的武警战士撞死,这一危害后果虽然十分可恨,但是我们没有证据证明陈孙铭事先明知会发生撞死武警战士的结果,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以致这种结果发生。还有,如果陈孙铭事先明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即使他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抱着既不追求、也不积极避免的放任心理态度,他也肯定不希望自己在这种结果发生时受害,总要想出一个避免自己受害的办法,不可能出现撞倒他人后自己也倒地昏迷的结果。这从另一方面反证了放任的主观罪过不能成立。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从当时无人无车的逆行车道上冲关,陈孙铭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检查和扣车。但是对发生将游希良撞死的后果,陈孙铭的主观上不存在放任的故意。在当时的情况下,车速和距离决定了相撞是不可避免的,不由人的主观意志控制。那么这个结果对陈孙铭来说,是否属于意外事件?也不是。因为在闯关前,常识使陈孙铭能够预见会出现有人拦截的情况,只是由于他认为有当时东边车道上无人无车、自己车速很快这两个条件,所以轻信可以避免被人拦截。这种轻信的心理状态,正是过失的主观罪过。 

结果:

陈孙铭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对陈孙铭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态度:认为二审的改判确有错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理由是:1、陈孙铭明知收费站有执勤人员检查,为逃避检查,拐往逆行车道加大车速强行冲关,将执行检查任务的武警战士撞死。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却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杀人行为,因此定交通肇事罪是错误的。2、陈孙铭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应依法予以严惩。二审判决定性不准,量刑畸轻。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陈孙铭酒后高速驾车,为逃避检查逆行冲关,以致将突然跑至公路中间拦截违章行车的执勤武警战士撞伤致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理由如上。二审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裁定:维持二审判决。

因此,二审以交通肇事定罪,是正确的。



作者:王锋 贺睿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176    更新时间:2013-08-12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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