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政府批给我们集资建房的手续
能随公司土地一并转让吗?

律师同志:
    我们是××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职工。2001年11月,大家提议拆除公司部分旧房,为职工集资修建住宅楼,所占土地由职工出资缴纳养老统筹,县政府常务会对建设局的这一提案作出同意批复,但公司负责人却将准备修住宅楼的土地和旧房,转让给一名职工,并在协议中将政府的审批手续也一并作了转让,约定由他以修建职工住宅楼的名义进行商品开发。请问,政府批给我们集资建房的手续,能随公司土地一并转让吗?
                                              ××县建筑公司部分职工

××县建筑公司部分职工:
    你们提出的问题,涉及我国行政许可转让制度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由此可见,在我国对建设工程包括职工集资修住宅楼实施许可证制度,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这一特定活动时,必须依申请,经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准予,才可进行。你公司要求拆除旧房,集资修建职工住宅楼的申请,经建设部门提请县政府作出批复后,应视为取得住宅楼的建设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证,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第八十条(一)项规定:“涂改、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你公司取得修建职工住宅楼审批手续,是一特定的行政许可,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自行转让,故你公司对外转让土地时将修建职工住宅楼取得的审批手续一并转让,是无效、违法的,受让方在依法取得你公司原有使用权的土地后,如进行商品房建设,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申领建设工程许可等手续,方可施工,而不能用你公司修建职工住宅楼的审批手续。
    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武广韬律师
                                         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 何晓英律师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4050    更新时间:2007-01-19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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