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状告国家工商总局侵害律师调查权一案撤诉
我所武广韬律师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段万金律师状告国家工商总局侵害律师调查权一案,2012年11月6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引起法律界众多同仁的支持和关注,许多新闻媒体持续报道。但在已确定于12月11日开庭审理前夕,两位律师基于对委托人工商银行神木支行的理解,在12月8日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但主审法官在审查后,却电话告知两位律师,因撤诉申请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予准许。无奈,两位律师再次写出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的申请,寄往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附:两次撤诉申请书
撤诉申请书(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
审判长龙非、审判员魏浩峰、贾志刚:
我们起诉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行政诉讼一案,在贵院追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因其作为上市公司,为避免给公众带来误解,不愿参加本案诉讼,故要求其下属分支机构转告我们终止本案诉讼。在此期间,我们虽多次向贵院和相关部门声述,我们起诉国家工商总局的案件是主张律师调查权和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工商银行没有必要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但难以取得共识。因本案毕竟是我们辩护工商银行神木支行案件过程中派生的案件,故我们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而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只有忠实的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才能达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自身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有鉴于此,如果律师的行为可能会给客户的利益造成损害和不便时,律师就必须停止这种行为,律师不能要求也没有权利要求客户为了宏观的社会公平公正而做出牺牲,律师与客户必须充分信任的伦理关系是律师制度存在的基石。
为此,我们非常遗憾和无奈的向贵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对于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违反律师法、公司法、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给律师调查取证权、公民的知情权设置障碍的部门保护的行为,我们将另行寻找机会起诉。
申请人:段万金 武广韬
2012年12月8日
撤诉申请书(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
审判长龙非、审判员魏浩峰、贾志刚:
我们起诉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行政诉讼一案,在贵院追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已获得所需的信息,故向贵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撤诉系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请予准许。
申请人:段万金 武广韬
2012年12月13日
作者:牛华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644 更新时间:2012-12-15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