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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种人身损害事件的上升,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大量“三期鉴定”。“三期”鉴定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是否采纳?本文就实践和法律层面做相应探讨。

关于“三期”的定义。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的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人的各器官、肢体都是人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人体某一部分受伤,必然给人的整个身体乃至心里带来不适,这种不适反应于身体痛苦、体肢无力、注意力无法集中、头晕胸闷等。也就是说,人体受伤前后是有区别的。人体受伤到一定程度,正常的物质生活不能适应人体所需,故而产生营养,有的不能工作,有的需要人护理。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休息,需要营养,需要护理?这涉及到医学和司法鉴定专门性问题,不适非专业人士可以轻易判断的,包括法官。法官也是一个正常的平凡人,对于这样的专业问题,仍需要借助医学和司法鉴定。

“三期”鉴定是有法律依据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于专门性问题,应当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该法规定了专门性问题可以鉴定。三期鉴定涉及到专门性问题,仅仅依靠律师或者法官的经验是不能做出准确判断的,因此有鉴定的必要性。
    专业性问题之鉴定,可以由法院委托鉴定,也可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当事人自行委托相关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也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从该规定可知,当事人自行委托所做的鉴定,法院是可以采纳的;只有另外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对该鉴定才不能采纳。这里条件比较严格,第一是另外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第二是另外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

而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不采纳的理由是:该鉴定是上海市的地方标准,而三期鉴定没有全国统一的鉴定标准,因此不予采信。同时另外一方当时人也认为该鉴定依据的标准不足。这导致三期鉴定很多法院不采纳。然而,三期鉴定所依据的标准真的不足?真的不能才信吗?

要回答上述问题,先看看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521-2004),这个准则是公安部发布的,是对休息期的专门性规定,因此该规定对全国的鉴定都具有适应性和约束性。因此,休息期鉴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同样,护理期鉴定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第3款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4款规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该法条规了对于护理问题,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因此,对于护理期限的鉴定,当事人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是有法可依的。

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依据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就其实质,该规定是一个行业规定。该规定对营养期和护理期也做了规定。机关营养期和护理期没有全国统一的鉴定标准,但是,如果没有全国标准的时,可以参考行业标准。另外,上海市民在上海受伤需要营养和护理,难道其他地方的市民就不需要营养和护理吗?同样是人,要求也是一样的。因此,上海市之外的其他鉴定中心根据该标准作出的鉴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三期”鉴定中的休息期之鉴定有全国统一的标准,护理鉴定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也就是说对护理问题,可由鉴定中心鉴定;护理期和营养期虽然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但是有了行业标准,在此情况下,依据行业标准所做的鉴定,也是符合法律是规定,符合实践要求的。因此,“三期”鉴定标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法院应当采纳。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4344    更新时间:2012-04-28    文章录入:renju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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