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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终审:闯黄灯系违法

在交通信号灯中,黄灯的意义是警示。交警部门明确规定,闯黄灯属于违法行为。然而自去年年底以来,遇到黄灯到底该不该闯,却成了坊间热议的话题。原因就在于,浙江省海盐县的司法工作者舒江荣因为闯黄灯被罚,把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昨天下午,嘉兴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舒江荣败诉。

黄灯该不该引发争议

2010720日上午,海盐某司法所工作的舒江荣驾驶小型轿车,在海盐县武原街道勤俭路与秦山路交叉口,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黄灯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越线继续行驶。次日,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其闯黄灯,对其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

2011711日,舒江荣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签字并交纳罚款。但舒江荣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因此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无法律依据。

舒江荣因此不服处罚,自此走上了漫漫维权路。首先于2011714日向海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于同年926日向海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又于2012119日向嘉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29日,双方在二审法庭展开激烈论战,引起各界人士高度关注。

终审判决闯黄灯系违法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闯黄灯的行为是否合法,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一方面,作为个体的驾驶人在黄灯亮时有什么样的通行权,事关每个驾驶人的通行效率和利益。另一方面,作为公共的道路交通安全体系,接受怎样的黄灯通行方式才能确保安全优先,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闯黄灯行为是否违法,涉及到对《道交法条例》的条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理解,是一个法律解释问题。法律解释应当符合立法的目的与宗旨,同时要以法律体系与语义的内在逻辑为基础。

黄灯作为绿灯充分放行之后向红灯的过渡,其设置目的应当是缓冲绿灯转换为红灯的时间,使得在绿灯放行过程中正常驶入交叉口但还没有通过的车辆迅速安全通过,清空交叉口的滞留车辆,为冲突方向的绿灯放行作好准备。此时的通行重心已转移到冲突方向。

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该项规定实际上意味着,黄灯亮时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的价值取向在此非常明显,即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必须在合理范围内限制个人的通行权利。因此,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系下,闯黄灯系违法行为。



作者:范跃红 杨晓伟    转贴自:正义网    点击数:3547    更新时间:2012-04-07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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